英译本导读
一、彼得拉日茨基之前的俄国法学
列昂·彼得拉日茨基(Leo J.Petrazhitsky)是俄国20世纪早期最著名的法哲学家。注1在那个时代,俄国法哲学的历史尽管还不到一百年,却已经明显进入了繁荣期,出现了不同的法学流派,并且大多数学派都有其杰出的法学家。但是,这些学派不过是德国和法国的法学和法哲学中相似学派的映射,它们之间的争论是很客气的,它们的论辩含有这样的意思,即尽管对手是错的,但它仍然为理解法律这个复杂的现象做出了重要贡献。
不过,自从彼得拉日茨基加入进来,局面完全改变了。他清楚地告诉他的学生和同行,已有的所有关于法律的本质和特点的理论完全错了。这是因为,它们都不知道法律的真实性质,它们认为是真实的东西其实不过是幻象,对于“法律中什么是真实的”这个问题,它们甚至没琢磨过。
当然,彼得拉日茨基的这个说法过于夸张了。但正如我们在科学发展史上已经看到的那样,当一个真正具有创造力的头脑成就了每一个学者都有的梦想(为一个难题提供一种新颖且有前途的解决办法)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夸张。彼得拉日茨基有这种创造力,并且沿着前人没有尝试过的道路真正为法律哲学的基本问题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
不过,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进路的新颖性是相对的。众所周知,人类的每一次革新,不论是技术上的还是文化上的,都有其“文化基础”,也就是说都依赖于已有的知识,都整合了革新者的前辈们提出的很多想法。为了理解彼得拉日茨基的灵感来源以及人们对他的革新做出的反应,有必要简要回顾一下1900年之前俄国的法学和法哲学。注2
如同欧陆的其他国家,俄国的法哲学分成了法律理念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两大流派。理念主义试图将法律定位于理念世界,并理所当然地认为,作为理念的法律以某种方式反映在人类行动的世界中。实证主义分为社会学实证主义与狭义的法律实证主义。社会学实证主义强调,法律位于社会现象之中。狭义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是一个自足的规范体系,研究法律应该从“法律之内”着手,而不是像理念主义者那样从“法律之上”着手,或者像法社会学家那样从“法律之外”着手。
在俄国的历史上,理念主义比实证主义更早出现。俄国最早的以此为主题的作品是库尼钦(A.V.Kunitsin,1783—1841)教授的《自然法》(Natural Law),这是一部两卷本的著作(1818—1820),走的是康德哲学的路子,写得很好。后来俄国哲学受到了更为保守的黑格尔主义的影响。涅沃林(K.N.Nevolin,1806—1855)是俄国法哲学家中第一个(也是在相当长时间内最著名的)黑格尔主义者,他的代表作是《法律百科》(Legal Encyclopedia,2 vols.,1838—1840)。该书的标题体现了当时俄国大学的官方教学计划,它们想让一年级法科生简要掌握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的知识以及概括(百科式)地了解实证法的主要部门(民法、刑法、程序法、商法、宪法)。但是,这本书并不是一部乏味的百科全书,涅沃林实际上将其变为一部出色的法哲学讲义。这一点需要注意,因为在很多年以后,彼得拉日茨基也使用了同样的策略。
在实证主义开始流行之前,理念主义自19世纪70年代便渐趋式微。尽管如此,理念主义方面的作品仍不断出现,在19世纪末还出现了一个新的、颇有影响的理念主义学派。该学派最知名的成员是契切林(B.Chicherin,1828—1902),他的主要作品有《政治理论史》(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ies,5 vols.,1877—1902)以及《法哲学》(Legal Philosophy,1902)。契切林是黑格尔的追随者,他认为实证主义者否定形而上学相当于否定了法律。但是,尽管他信奉黑格尔主义,他却不愿意赋予国家最高的社会价值。在他看来,国家必须从属于法律,因为它是实现后者的工具。在那个时代的俄国,“厌恶国家”是很典型的社会思想。我们在彼得拉日茨基的作品中也会看到此种思想倾向,尽管如此,在彼得拉日茨基的批评者中也会看到契切林。
19世纪晚期的另一个理念主义者是索洛维耶夫(V.Soloviev,1853—1900),他比契切林更具有原创性,在他的作品中着实有很多俄国神秘主义的成分。抛开他理论中的神学成分不论,他关于法律的理论主张[特别是他的成熟作品《善的证实》(The Vindication of Goodness,1895)中的观点]的大意如下:
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法律是一种价值,因为它使得道德理想的实现成为可能。在理想的善与恶的现实之间,法律占据一个居中的位置,它有助于实现善、抑制恶。然而,不能将法律和道德相等同。二者的主要差别体现为这样一个事实,即道德是自由的领域,而法律则接受强制,尽管它并不要求必须有强制。与此同时,法律实际上基于道德,它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总体而论,道德趋向于“爱”这个绝对客体(在学习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的时候,这是一个可供参照的重要观点,需要注意)。
那个时代俄国的理念主义者大都是新康德主义者,他们中最著名的是诺夫哥罗德谢夫(1868—1924)和基斯梯可夫斯基(Kistiakovsky,1920)。诺夫哥罗德谢夫是俄国法哲学家中第一个倡导复兴自然法的。他在一系列著作中提出并捍卫这个命题,其中包括《法学中的历史学派》(The Historical School in Jurisprudence,1896)以及他杰出的专著《康德与黑格尔》(Kant and Hegel,1901)。基斯梯可夫斯基沿着新康德主义的道路走得比诺夫哥罗德谢夫更远,在他的《社会科学与法律》(The Social Sciences and the Law,1916)这本文集中的很多文章里,我们都可以看到这一点。在彼得拉日茨基掀起的法哲学革命所激发的辩论中,我们会看到诺夫哥罗德谢夫和基斯梯可夫斯基也参与其中。
现在让我们转向俄国法学和法律哲学中的实证主义流派。社会学实证主义在俄国的兴起可以追溯到俄国最伟大的法律史学家之一赛格耶维奇(V.I.Sergueyevich,1841—1910)。在1868年,他出版了一本名为《政治科学的任务和方法》(The Tasks and Methods of Political Science)的著作,这本书明显受到孔德(Comte)、密尔(J.S.Mill)和斯宾塞(Spencer)的影响。他认为对法律进行纯粹的教义研究不具有科学性,他提倡使用实证的或经验的研究方法。法律不应该被视为具有某种神秘性质的规范体系,而应该被视为社会现实的组成部分。因此,法学应该与社会学这门社会现象的一般科学步调一致。赛格耶维奇强调法律是一种现实(而不是一种理念的体系),这明显对彼得拉日茨基产生了影响。不过,当后者的著作问世的时候,没有人比赛格耶维奇批评得更严厉。
总体来讲,赛格耶维奇的作品对那个时代的很多俄国法学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有两位法学家,分别是穆罗姆谢夫(S.Muromtseff,1850—1910)和科库诺夫(N.Korkunoff,1833—1902),他们将孔德和斯宾塞的社会学遗产与耶林(R.Jhering)的法律理论结合在一起。他们完全接受耶林的理论中的“在法律与利益之间建立功能性连接”这个部分,但是试图将法律从对国家的依靠中解放出来。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个时代大多数俄国思想家都很不喜欢国家这个制度。
在穆罗姆谢夫与彼得拉日茨基之间,从来没有任何实际的思想交流,但科库诺夫的一个想法是彼得拉日茨基具有创造力的作品中的灵感的一个来源。科库诺夫以其《法的一般理论讲义》[Lectures on the General Theory of Law,1988,英译本的译者是黑斯汀(W.S.Hastings),由波士顿出版社于1909年出版]而广为人知,但是就我们讨论的主题而论,科库诺夫的《俄国宪法》(Russian Constitutional Law,2 vols.,1883—1886)更为重要。在这本书里,科库诺夫否认“国家意志”的现实性,他否认的这个东西是他的所有德国和俄国同行都接受的基本预设。他宣称存在着的只是公民或臣民的依赖(从属)意识所产生的一种力量,因此,国家被断定为一种心理现象。当思考彼得拉日茨基的法律理论的时候,这是一个可供参照的重要观点,需要记住。
在一定程度上,科库诺夫的心理主义可以追溯到卡韦林(K.D.Kavelin,1818—1885)的著作,卡韦林将实证主义和理念主义的特定要素结合在一起。卡韦林的法律著作受到俄国社会学的主观学派的很大影响,这个学派注重个体在社会中的角色,强调人们对提高自己的道德品质以及推动社会进步所负有的义务。彼得拉日茨基从来没有说过自己与这个学派的关系,但很可能发生的情况是,他因为熟知社会学的这个“主观”学派的理论,所以努力在心理层面发现法律这个现实。
在彼得拉日茨基那个时代的俄国,狭义的法律实证主义[可被视为凯尔森(H.Kelsen)的“纯粹法律理论”的先驱]是学术主流。该学派在俄国的第一个代表人物是帕赫曼(S.V.Pakhman,1825—1910),他在一本名为《法律科学中的现代运动》(The Modern Movement in the Science of Law,1882)的书中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法学是一个自治的、形式的、逻辑的科学,它的发展独立于哲学或社会学。相当多的俄国法学家(特别是那些教授民法的法学家)都接受帕赫曼的观点。在他们之中有两个杰出的代表,分别是舍尔舍涅维奇(G.F.Shershenevich,1863—1912)和格林(D.D.Grimm),他们都强烈地反对彼得拉日茨基的新颖观点。
二、彼得拉日茨基:生平与作品
以上就是1900年之前俄国法哲学的概况,这就是彼得拉日茨基在法律科学领域“搅动一池春水”,甚至可以说“干革命”时所处的学术环境。
彼得拉日茨基1867年生于维捷布斯克省,该省位于1772年被俄国从波兰吞并的领土的东北角。他属于当地的贵族,维捷布斯克省的贵族主要受到波兰文化的影响,民众则大都受到白俄罗斯文化的影响。他的波兰裔以及他属于贵族群体这个事实看起来对彼得拉日茨基的人格形成有一定影响。他用俄语教学,但明显有波兰口音。在他学术生涯的开端,这个事实看起来给他带来一些困扰,但后来在他成名之后,这就不再重要了。他的多数早期作品都以德语出版,署名为“冯(von)·彼得拉日茨基”。在他的俄语作品中,这个前缀消失了,因为在俄语中并没有像德语中的“冯”或者法语中的“德”(de)那样的标志贵族身份的词。
彼得拉日茨基就读于基辅大学,一开始读的是医学专业。两年之后,他转入法学院,选择罗马法和民法作为他的专业研究领域。在就读期间,鉴于当时在罗马法方面没有好的俄语教科书,他便翻译出版了贝隆(Baron)著名的《潘德克吞法典》(Pandects),这本书在很多年间都被俄国法学院作为教科书广泛使用。
在学生时代就出版了一本书这种非同寻常的事迹,加上彼得拉日茨基在课业和毕业论文上的非凡表现(他毕业时获得的是“一等文凭”,想要在俄国大学以“一等文凭”毕业,需要写一篇相当于美国硕士水平的论文),成为了他学术生涯的开端。年轻的彼得拉日茨基在本科毕业后成为法学院的“教授志向者”(professorial aspirant),这是一种很高的荣誉,仅仅授予少数杰出的学生。“教授志向者”需要在三名教授的指导下进行两到三年的研究生学习,需要通过一个非常难的综合测验,并且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公开答辩中获得通过的有重要价值的专著。成功地完成这项学习计划后,“教授志向者”会得到硕士学位。如果想获得博士学位,他还必须出版另一部在法学院的另一场公开答辩中获得通过的专著。
当彼得拉日茨基开始为教授职位做准备时,他的运气不错。那时俄国的教育部长意识到俄国的法律科学存在不足,因此在德国的柏林为俄国的“教授志向者”们设立了一个特殊的培训班。该培训班由德恩伯格(Dernberg)教授主持,他是那个时代在世的最伟大的罗马法专家。彼得拉日茨基被选拔出来参加了这个培训班。
通过与德恩伯格和其他德国学者接触,彼得拉日茨基对罗马法这个研究领域有了更深入的把握。然而,他在柏林学习时的另一个事件或许深切影响了、决定了他一生的工作。在那个时候,德国法学肩负着一个最为重要的任务,即帮助立法者起草一部新的民法典。年轻的彼得拉日茨基直接投入到“在立法过程中科学地对待法律”这个问题之中。德国法学家打算基于历史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学说来完成这个任务,这样就排除了哲学、社会学或心理学视角的运用,致使民法典的起草者仅在意将他们的产品在技术上做到完美。
对于德国学者的此种表现,彼得拉日茨基全然谈不上满意或钦佩。他的思考结论是,为了给立法提供科学的基础,必须创立一门新的科学,即法律政策学。这是他的学术生涯的转折点。除了成为一名出色的“教义”法学家、能够解释最为复杂的法律文本之外,他还提出了一种法律的经验理论。该理论吸收了那时俄国和德国法学中的许多理论成分,但它的主体部分是原创的,这证明了他极佳的创造力。
在这一点上,他的工作与孔德类似(彼得拉日茨基很熟悉孔德的著作)。孔德尽力将社会改革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当他意识到还不存在经验的社会科学的时候,他便决定创造一个。与此类似,彼得拉日茨基认为法律的改进首先需要一个应用性的科学,也就是法律政策学,其次,该应用科学的基础应该是一种理论的、经验-因果式的法律科学。他断定,很明显尚不存在这种法律科学。他通过考察法律的经验属性得出结论说,法律的现实性是心理学意义上的。这个观点尽管已经被比尔林(Bierling)、耶里内克(Jellinek)、卡韦林和科库诺夫提到了,但它还从来没有得到过充分的阐发。彼得拉日茨基转向心理学寻求帮助,但他那个时代的心理学不足以支撑他所需要的理论的建构,于是他大胆地决定创立新的心理学。他在很大程度上复制了斯宾塞的成就,后者在没有经过心理学训练的情况下写了一本非凡的心理学著作。当他同时在他的法律理论和新心理学领域中开展工作时,彼得拉日茨基发现那时的逻辑学家关于概念的形成与界定的理论是不充分的,他因此也决定建构新的逻辑学,至少是关于概念的新逻辑学。在这方面他做得很成功。
当然,彼得拉日茨基并不是在任何明确的时间点决定采取上面说过的这些研究步骤,这些想法和计划都是逐渐形成的。当他还在柏林学习的时候,他出版了两本著作,这两本书的内容主要都是依照最好的德国模式对民法进行教义学解释,即《使用权人变更时的孳息分配》(Fruchtverteilung beim Wechsel des Nutzungsberechtigten,1892)和《关于收入的理论》(Die Lehre vom Einkommen,2 vols.,1893—1895)。其中的第二本书包含了一个名为“民事政策与政治经济学”的附录。在这篇附录里,可以看到彼得拉日茨基关于法律政策的观点的雏形,特别是“主动的爱”这个原则。依照彼得拉日茨基,立法者在努力搜寻更好的法律的时候,必须以“主动的爱”为指引。这的确是“进步”学说的俄国版本,也是对那时刚开始的自然法复兴运动的独创性表达。诺夫哥罗德谢夫自己是一个充满热情的自然法运动专家,他却认为彼得拉日茨基的这个说法对于西方人来讲是荒诞的、非理性的、近乎无法理解的。这种现象很奇怪,非常有俄国特色。注3
在进行修正和扩充之后,彼得拉日茨基出版了这个附录的俄文版,名为《法律政策学导论》(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Legal Policy,1896—1897)。他凭借这件作品被授予了硕士学位,他接着出版的俄文专著《股份有限公司》(The Joint Stock Company,1898)使他获得了博士学位以及圣彼得堡大学的“法律百科”讲席。彼得拉日茨基得到的是这个位置而不是他同样有资格得到的“罗马法和民法”讲席,这确实是一件幸事。假设他被委任了罗马法或民法方面的讲席,他很容易将他在柏林时期酝酿的雄心报复放在一边,发展成为一个典型的德国式“学者”(Gelehrter)。作为一个“法律百科”教授,他像涅沃林那样,开设了一门法律哲学讲座课程。
当彼得拉日茨基在圣彼得堡大学开始他的讲座的时候,他还没有出版任何关于法律的一般理论的作品,他的《法律政策科学导论》只是法学领域的一门应用科学的概述。但是从一开始,他的讲座内容不断变化,能够参照听课的法科学生的其他课程的学习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彼得拉日茨基公然断言,直到他这个时候,法学仍处于前科学阶段,正是他的工作才使得法学被提升到科学的层次。彼得拉日茨基给他的学生们提供了一种新颖的理论,其中包含了一个新的概念体系。在他的讲座中,他着重强调他的理论与先前理论的区别,这些别的理论被他彻底推翻。但是推翻已有理论不是目的,在这些被摧毁的理论的废墟中,一栋科学大厦拔地而起,它具有一致性之美,充满激动人心的表述。只有少数人能够理解此种新理论的更为精致的方面,多数人只不过是被它迷住了。一些人对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表达了钦佩和赞同,那是因为他的理论很快在大学生群体中流行开来。不仅在法学院的学生中确实出现了这种情况,在听他讲座的那些为数甚多的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学生中,情况也是如此。
逐渐地,他的讲座内容开始付印。他的《法律哲学论集》(Essays on Legal Philosophy,1900)的第一部分(前43页)讲述法律的心理学理论的核心观点。这本书的第二部分共95页,概述了彼得拉日茨基那个时代最重要的法律理论,并对它们进行了批判。该书的第一部分提出了如下几个基本命题:
(一)法律是现实的一部分,但它的现实性是心理学意义上的。换句话说,它只能够在人的心理活动过程的内容中被观察到。
(二)法律体验(经验)(legal experience)主要是“被义务拘束”的意识。
(三)法律的前两个特点在道德体验中也存在,因此必须找到二者的“种差”(differentia specifica),它指的是那种出现在人们的法律体验中但并不出现在道德体验中的特征。在法律体验中出现的、拘束第一人“A”的义务必然关联于一项针对“A”的权利或主张(claim),该权利或主张被归属给第二人“B”,在道德体验中不存在此种现象。换句话说,道德仅仅是律令性的(imperative),法律则是归属-律令性的(attributive-imperative)。
彼得拉日茨基这本书的目标和论述方式都是实证主义式的,这就难免激起理念主义的代表人物的负面反应。契切林和特鲁别茨科依(E.Troubetskoy)对他们这个年轻同行的观点进行了犀利但善意的批评。契切林认为,除了将法律理解为规范以外没有其他的理解法律的可能性,而在彼得拉日茨基看来,规范不过是“幻象”(见下文)。依照契切林,规范不是个体的体验,而是拘束所有人的原则。“实证法”从被自由统治的思想领域中得到“法律”,将其置入现实领域,该现实领域将其自身施加在个体身上。特鲁别茨科依谴责彼得拉日茨基,说他混淆了法律的心理视角与伦理视角,把全然幻想的东西也算作法律。他断定,只有在哲学的层面上参照自然法才能认识法律的本质。
彼得拉日茨基并没有回应这些批评,因为他很清楚地知道,他这本书对法律的心理学理论的论述远非完善。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已有的不论是法学家关于法律以某种方式关联于人类心理的零散论述,还是心理学方面的学术研究都不能帮助他建构其理论体系。因此他着手从事他一生中最为果敢的事业,即创立一门新的心理学。他的研究成果体现在他的一本名为《论人类行为的动机》(On the Motives of Human Conduct,1904)的专著中,该书的内容在做了一些改动(缩略)后被包含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中。
彼得拉日茨基那个年代的心理学主要是分析性的。心理活动过程被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认知的部分、情感的部分和意志的部分。很明显的是,直到格式塔(Gestalt)学派兴起之前,人们还没能把它们综合成整体心理活动。彼得拉日茨基正确地看到了,还存在一种特殊的心理活动过程,它结合了被动的(认知的和情感的)心理要素与主动的(意志的)心理要素。彼得拉日茨基主张,除了传统的三要素以外,还存在第四种关于“双边体验”的心理要素。此类心理要素不仅包括饥饿、性这样的体验,也包括义务的体验。
发现了此种复合的或者说双边的体验,这是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形成过程中的决定性的步骤,这是因为法律与道德(或者更准确地说,法律体验和道德体验)都属于此种类型。然而,此种双边体验的种类极为多样,因此只有在对这些体验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才能够形构出一种基于心理体验的法律理论。在这个方面,彼得拉日茨基有了另一个发现,这个发现类似于近乎同时被俄国心理学家巴甫洛夫(Ivan Pavlov)发现的“条件反射”。依照彼得拉日茨基,在某些双边体验(例如,饥饿或性)中,主动的要素完全由被动的要素预先决定。在其他双边体验(例如,那些被命令引起的体验,关联于审美渴望的体验,或者关联于义务感的体验)中,主动的要素被与被动要素同时被体验到的实际行动的心理意象(mental image)所决定。第一类双边体验被他称为“特殊的”体验,第二类双边体验被他称为“抽象的”体验。用当代心理学的术语来表达话,彼得拉日茨基的双边体验中的“特殊的”体验近似地对应于“无条件反射(本能)”,其中的“抽象的”体验则对应于“条件反射”。在“条件反射”中,依照“学习定律”(laws of learning),被动要素[刺激(stimulus)]引起主动要素[反应(response)]。
依照彼得拉日茨基,法律体验和道德体验属于抽象的双边体验的范畴。然而,彼得拉日茨基知道,仅凭这一点尚不足以精确地界定它们,还有必要对二者做更为复杂的分类,他为此花费了很多心思。在做完这种分类工作之后,他得出结论说,伦理体验(这个术语涵盖了法律体验和道德体验)与其他规范性体验的种差就体现在与双边体验同时被知觉到的心理意象的特殊性质上。伦理体验中的心理意象就是对实际行动自身的积极或消极评价,此评价独立于行动的功效或美丑方面的考量。
对于彼得拉日茨基而言,“法律”和“道德”合起来构成了“伦理”这个事物类别。在这方面,他与索洛维耶夫的观点一致,当然也与许多别的哲学家的观点一致,相比之下,契切林和其他黑格尔主义者更看重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大约同一时间的美国,萨姆纳(William G.Sumner)在他《民风》(Folkways,1906)一书的著名的前言中谴责这样一个事实,即现代国家丢掉了“精神风貌”(ethos)这个希腊理念,该理念指的是关于“正当”(right)的所有标准的总体。
通过上述方式,在《法哲学论集》中那些未得到回答的问题看起来已经被解决了。依照彼得拉日茨基,法律和道德的现实性就体现在法律体验和道德体验的心理学本质上,在他的新理论中,法律体验和道德体验的心理学本质被牢固地确立起来。以此为基础,彼得拉日茨基完成了他的由两部密切关联的作品构成的代表作,这两部作品分别是《法律和道德研究导论》(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Law and Morals,1905)以及《法与国家的理论及其与道德理论的关系》(Theory of Law and the State in Connection with a Theroy of Morals,2 vols.,1907)。这些作品有其丰富的内容,下面仅介绍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体系的中心思想。
依照彼得拉日茨基,法律和道德这类现实就是个体对心理活动过程的双边抽象的体验,它包括:(一)实际行动的意象;(二)对这些行动的评价,此种评价不是在这些行动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的意义上的,而是就其自身而言的。我们可以用一些简单的事例来展现彼得拉日茨基的这个观点的确切含义。假设A从B那里借了100美元,且已经到了还款日期。彼得拉日茨基问道,此时在真实世界中发生了什么呢?答案就是,在A与B的心中,以及或许在旁观者的心中,出现了“A向B还款”这个实际行动的意象。此种意象结合了一种肯定性评价:这个行为自身是好的,此种“好”独立于对该行动的功效考量。当出现在A的心中的时候,此种意象和评价便形成了伦理冲动,或者说义务冲动。这种冲动是一种双边体验:其中被动的(认知的)部分是对当下情况的意识(包含了该实际行动的意象);它的主动部分是行动自身;如果伦理冲动没有被其他更强的非伦理冲动压倒,该行动就会被做出。让我们思考这样一种情况,如果一个银行职员有机会挪用公款并且只有很小的概率被发现,该实际行动的意象结合了一种否定性评价。义务的伦理冲动如同在前一个事例中那样以同样的强度发挥作用,它的出现经常导致人们不做这个行为,不过,伦理冲动也经常被更强的非伦理冲动压倒。伦理冲动由预期行动的意象以及对它们的评价组合而成,形成了法律的真实基底的就是伦理冲动,而不是权利、义务或者规范。因此,法律将在有着相应体验的那些人的心中被发现,而不是在别的什么地方被发现。
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很看重具体理念的出现或缺失,但这没有使得他的法律哲学变成理念主义式的。因为对于他而言,重要的不是理念自身,而是人们对理念的实际体验,不论它们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不论它们是否被其他个体持有。当然,很常见的情况是,人们共享着很多法律和道德理念。彼得拉日茨基这样来解释此种现象,即这种现象是“适应群体”这个潜意识所导致的,该潜意识因为“适应群体”对生存的必要性而得到强化。他的这个观点类似于萨姆纳,萨姆纳认为,最适宜的民风是经由试错过程而被选定的。
在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体系中,真实的东西就是人们的具有法律和道德内容的心理活动过程。他认为,通常被法学家认为是真实的那些东西仅仅是幻象,例如,成文法、司法先例、习俗。依照彼得拉日茨基,形成法律这个现实的心理现象(例如,人类归属权利和义务的内心状态)具有xl“被投射在相关的人和物之上”这个特征,这是它们与许多其他现象共同具有的特征。换句话说,“真实的东西”是归属给自己或他人一项权利或一项义务这个心理事实。此种“归属”总是依赖于人们对相关规范中的规范性判断的接受。此种“接受”也仅仅是内心的状态,但也被投射在现实中,换句话说,被归属为现实。人们理所当然地将投射当作“真的”,然而实际上它们并不是真的,法学家们正是基于这些投射来构建他们的理论。
彼得拉日茨基很清楚他的法概念与传统的法概念有多么不同。但是在逐个审视了他那个时代的法律理论之后,他断定,这些法律理论没有一个包含了科学上有效的“类别概念”(class concept),它们都不能够解释法律这个现实。他坚信,他提供的才是在科学上唯一可行的理论方案。
在一定程度上,彼得拉日茨基愿意将他的革命性观点与通常的观点相调和。他把法律和道德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实证的,一类是直觉的。二者的种差是,在实证法或实证道德中,个体通过援引“规范性事实”来得出他们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判断。但在直觉法中,明显不存在此种援引活动。规范性事实不仅仅包括成文法、习俗以及司法先例,还包括“博士们的共同意见”(communis opinio doctorum)、契约等。彼得拉日茨基进一步将法律分为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官方法是被法庭或其他国家机构适用的法律,没有被这些机构适用的法律就是非官方法。
这两种分类彼此独立,因此依照彼得拉日茨基,法律可以是:(一)实证的和官方的;(二)实证的和非官方的;(三)直觉的和官方的;(四)直觉的和非官方的。他认为,他所界定的官方实证法非常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不过它不包括国际法)。
通过下述例子可以充分展示上述这些分类的意义。(一)当一个法庭通过援引民法典第十条或者一个先例做出一个判决,这就是实证法(因为它援引了一个规范性事实),同时也是官方法(因为该机构的官方性质)。(二)当一个被人们自愿选出的仲裁员通过援引某种得到广泛接受的社会实践解决了一个行业冲突,这就是实证法(因为它援引了一个规范性事实),同时也是非官方法(因为该机构的非官方性质)。(三)当一个盎格鲁-撒克逊的法庭基于衡平判决了一个案件,或者一个瑞士法官基于这样一个规范判决了一个案件,即如果他是立法者,他本该制定这个规范,这就是直觉法(因为不存在对规范性事实的援引),但它也是官方法(因为这些机构的官方性质)。(四)当在一个新情况中,人们依照自己的理解来把握法律的内涵,并基于“这是他应得的”绞死一个“坏人”,这就是直觉法(因为不存在对规范性事实的援引),并且是非官方法(因为不存在官方机构)。
很明显的是,依照彼得拉日茨基,很多通常被认为不属于法律的规范都应该被归类为非官方法规范。例如,大多数礼仪规则。这些规则是归属-律令性的,因为它们不仅仅施加义务给某人,还授予其他人与此相关的权利。在上流社会中,当遇到熟人的时候,人们必须和他打招呼,后者对于“被打招呼”享有一个主张。如果对方没有打招呼,后者将会感到受到侮辱。大多数旁观者都会同意,应该像上面这样来理解此种互惠性行动的性质,因此,他们都在遵从彼得拉日茨基意义上的法律,步入了非官方法的领域。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非官方法,例如,儿童法(孩子们之间的归属-律令性冲动),各类游戏法,犯罪团伙法等等。
依照彼得拉日茨基,个殊的,甚至全然是个人自己的归属-律令性体验也是法律体验。在俄国革命前,很多佃农将排除地主的干涉、拥有土地之权利归属给他们自己。当工人们被雇佣一段时间之后,他们将“排他性地在工厂工作”的权利归属给自己,以及由此而来的将“对顶替罢工者工作的人使用暴力”的权利也归属给自己。这些体验都是法律体验,尽管是直觉法层面的体验。如果一个人认为他向魔鬼出卖了灵魂并将权利归属给魔鬼、将义务归属给自己,这种体验也是法律体验。
彼得拉日茨基的成熟形态的法律理论激起了一场“愤怒的风暴”。很多著名的俄国法学家都撰写了文章和小册子或者在他们的教科书和专著里辟出专门的章节来批判法律的心理学理论。所有学派的代表人物都参与了这场批判,其中的主要人物有:赛格耶维奇,社会学实证主义者;舍尔舍涅维奇,法律实证主义者;诺夫哥罗德谢夫和基斯梯可夫斯基,新康德主义者。其中赛格耶维奇的批评是最严厉、最坚决的。
这一次彼得拉日茨基决定回应这些批评。为了回应他的主要对手赛格耶维奇,他发表了两篇文章,后来将它们扩充为一本小书,名为《法律的新学说以及赛格耶维奇对它的批评》(The New Doctrine of Law and Its Criticism by Sergueyevich,1910)。
对于他受到的来自其他人的批评,彼得拉日茨基选择回应其中诺夫哥罗德谢夫的批评。注4他认为,这位伟大的法哲学家对法律的心理学理论比他之前更有敌意。在1902年发表的一篇文章里,诺夫哥罗德谢夫承认,在个人体验的层面研究法律具有可欲性甚至必要性,而在后来发表的文章里,他认为彼得拉日茨基走错了路。尽管二人都关心自然法的复兴,但他不认为彼得拉日茨基的研究与复兴自然法有什么关系。
彼得拉日茨基利用回应诺夫哥罗德谢夫的批评的机会,重述了他最初表达在他的德语著作中的关于该主题的观点。他坚持认为,他相信自然法应该被复兴,但不是以通过哲学抽象形成的严格信条的形式被复兴。自然法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立基于法律的经验的、因果的理论的新的经验科学,即法律政策学,作为其基础的法律理论则必须立基于心理学。诺夫哥罗德谢夫回应道,对于他来讲,法律科学不是、也不可能是一门经验科学。注5
在彼得拉日茨基为了回应诺夫哥罗德谢夫的批评所写的文章里,不全是论辩性的内容。从一开始他就说,他通过对作为心理现象的法律的经验研究,来解决建构一门法律政策科学这个问题。首要的任务是界定法律的目的。在对他的早期观点进行了一定修正后,彼得拉日茨基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人和社会团结”(man and social solidarity)。法律总是以一种无意识的方式朝向这个目的运动,现在是时候将这个运动变为有意识的了。然而,由于人类还没有准备好彻底实现这个目标,法律作为一种居中的建制,它必须秉持“爱你的邻人”的精神尽力教导人们。
在他的代表作出版之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前,彼得拉日茨基的注意力很大程度上被吸引到这场大辩论中。他一开始打算将他对批评者的回应的要旨摘录下来作为他的《法律与国家理论》一书的附录,但是后来改变了想法,决定为这场争论单独写一本书。然而,后来发生的政治事件使他不再有机会完成这项计划了。
彼得拉日茨基在这段时间没有什么主要的学术贡献,这并不意味着他完全投身于这场与反对者的争辩之中。这段时间他在《法律》(Pravo)(他是编辑之一)这本周刊上发表了很多优秀的论文。在这些文章中,他批评了这样一种不幸的趋势,即俄国知识分子忽视了社会生活的法律阶段(legal phase),力图通过革命的手段来推动社会进步。在这段时间他也出版了一本书,名为《大学与科学》(University and Science),这本书在分量上比得上十四年之后韦伯(Max Weber)的《学术作为一种志业》(Wissenschaft als Beruf)。
在1917年3月的民主革命之后,俄国临时政府委任彼得拉日茨基为国会议员和最高法院法官。由于对革命的前途很悲观,他没有参加国会会议。在《里加和平条约》(1921年)签署之后,俄国的波兰裔们被允许选择留在俄国或者移民波兰,彼得拉日茨基选择了后者。到了波兰之后,他被华沙大学任命为教授,并被威尔诺大学授予荣誉法律博士学位。他在波兰的教学与在俄国一样精彩。1926年波兰元帅毕苏斯基(Pilsudski)发动了反动政变,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彼得拉日茨基深感不安。尽管如此,他仍全身心地投入到为复国后的波兰统合民法典这个工作中去(在那个时代波兰有四部民法典,分别是俄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以及拿破仑民法典的修正版)。他针对不同论题完成了很多手稿,但发表很少。他在俄国和波兰的经历引发的悲观情绪在他身上不断累积、加剧,在1931年5月15日,他走完了生命的旅程。
三、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对于法律哲学的意义
尽管彼得拉日茨基的同行们抵制他的法律的心理学理论,但该理论开始对俄国的新生代法学家产生重要影响。他的一位名为克鲁格列夫斯基(A.Kruglevsky)的学生基于他的理论写了一本名为《犯罪未遂》(The Criminal Attempt)的专著。克鲁格列夫斯基把这本书作为硕士毕业论文提交给圣彼得堡大学法学院,但答辩未能获得通过,因为多数教授对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都抱有否定态度。
尽管如此,有两个杰出的新康德主义者,分别是基斯梯可夫斯基以及塔拉诺夫斯基(V.Taranovsky),他们尽管批评法律的心理学理论,却将心理学要素吸收进他们关于法本质的多元主义理论之中。基斯梯可夫斯基甚至还说了几句强调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的优点的话:“将法律看作一种心理现象的观点已经被证明是很有些成果的。xliv彼得拉日茨基关于法律心理的大量论述都可被视为经典,其中最让人感兴趣的是,他关于法律和道德规定的实现的论述,关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论述,关于这些违反行为激发的反应的论述,关于法律趋向于统合冲突中的各方的观点的论述。”注6他总结说,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的优点也就到此为止,该理论不能解释作为一种普遍现象的法律的现实性。
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者赖斯纳(M.Reisner)试图将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与马克思的理论结合起来。马克思认为,法律是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意识形态又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不论是马克思本人还是他的追随者,都未能在一般意义上对此进行阐发。因此,赖斯纳想到,为什么不借鉴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用一种现实主义的方式来解释意识形态呢?注7
在共产主义革命之后,赖斯纳被任命为司法部副政委。他用这个机会建议他的上司(司法部政委),可以将沙皇政权和临时政府时期的立法都废除掉,用工人阶级的直觉法来替代它们。赖斯纳的这个建议体现在《法院令》中(1918年11月30日),依照该政令,新的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必须基于“工农政府”的立法以及法官的那些被认为与工人们持有的正义理念一致的革命意识。由于在那个时期,新政府的立法很少且不成体系,另一个法律渊源“革命意识”因此被广泛使用。正如后来苏联承认的,这使得当时的法律混乱不堪。注81921—1923年,政府公布了一系列“法典”,赖斯纳的观点也就没人再提了。
后来,彼得拉日茨基的名字在苏联成为禁忌。他被归类为理念主义者(他实际上并不是),苏联的法律和法学转向法律实证主义的极端形式,该种法律实证主义将法律等同于国家强制实施的规范。当然,苏联的法律的定义走得更远,它坚持认为,国家的意志等同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注9xlv此种等同作为一种“合理的法律推定”(praesumptio juris and de jure)被视为理所当然。这些观点与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相去甚远。
移民到其他国家的俄国学者致力于宣扬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尽力将他的理论与西方文化遗产相统合。索罗金(Pitirim A.Sorokin)是彼得拉日茨基在俄国期间的一个学生,他接受了彼得拉日茨基的若干概念,即“伦理分为法律和道德”概念以及“种差”概念。索罗金在他的《社会和文化动力学》(Social and Cultural Dynamics,1937—1941)以及《社会、文化与人格》(Society,Culture and Personality,1947)中认为,伦理作为五个大系统之一,构成了文化总体的上层系统。他也把法律视为近乎与总体社会秩序协调一致,在这一点上他依循了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
另一个俄裔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古尔维奇也一直认为,法律的种差体现在它的归属-律令性质上。然而,他纠正了彼得拉日茨基的主要缺陷,即把法律视为个体意识的现象,古尔维奇把法律视为群体成员对价值的聚合承认。注10
直到最近,美国法学还很少有机会熟悉这位俄国-波兰大师的理论。在《法律的现代理论》(Modern Theories of Law,Oxford,1933)中有个短篇文章介绍了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但介绍得很不充分。1937—1938年,波士顿大学的休·巴布(Hugh W.Babb)教授发表了两篇重要的文章,一篇关于彼得拉日茨基的法律政策的观点,另一篇关于他的法律的经验理论。注11庞德(Roscoe Pound)教授在1938年让他的同行们留意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注12在1947年,在《现代法律哲学的解释》(Interpretations of Modern Legal Philosophy)这部庆祝庞德诞辰75周年的文集里,莱瑟森(Max Laserson)、索罗金以及本导读作者的三篇文章解释了彼得拉日茨基对法律哲学和法律科学的贡献。
彼得拉日茨基自己是很有兴趣让美国人了解他的理论的。在他去世前,他给他之前的一名学生吉恩斯(G.C.Guins)教授写了一封很短的信,吉恩斯当时任教于中国东北的哈尔滨大学法政学院,现在任教于伯克利的加利福尼亚大学,在信中彼得拉日茨基告诉他要强调“他的理论立足于对相应的真实现象的观察,具有经验性特征,不同于先前的那些处理不真实的客体的理论”。注13
俄国和美国的法律科学之间的接触是很少的,但是在20世纪早期,在俄国学者和西欧学者(特别是德国学者)之间,有一场生动的思想交锋。然而很不幸的是,德国学者能够看到的彼得拉日茨基关于法律政策的观点,只是出现在《关于收入的理论》中的那个粗略形式。在1907年,他的小册子《论人类行为的动机》的德语译本问世了,但这仅仅是他的伟大工作的一个片段,也是他的理论中最容易受到质疑的部分。在一战马上爆发之前,彼得拉日茨基的代表作的完整德语译本正在被筹划,但没有落实。只有施塔姆勒(Rudolph Stammler)发现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与其意气相投,在1920年代,鲍姆嘉通(A.Baumgarten)和卢莫林(M.Rümelin)写文章提到了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后来绍尔(W.Sauer)也做了类似的事情。注14
在波兰,有一群热情的拥护者成立了“列昂·彼得拉日茨基研究会”,该研究会搜集和整理了大师留下的所有手稿。他的学生写了几篇关于他的文章,其中包括该研究会的会长芬克尔克劳特(J.Finkelkraut)。注15在彼得拉日茨基去世后,在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和荷兰出现了一些评论文章,注16他的《法律和道德研究导论》的部分内容被翻译成德语在巴黎出版,但不幸的是,出版的部分主要是他的逻辑学和心理学方面的理论。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的二十几年间,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中,出现了一个新的法社会学学派,即所谓的乌普萨拉(Uppsala)学派,该学派的主要成员提出了与彼得拉日茨基相同的问题,也就是基于心理学对法律进行现实主义解释这个问题。注17他们试图将xlvii(属于理念领域的)客观“应当”替换成关于权利和义务的主观体验。这非常接近于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但是与彼得拉日茨基不同的是,斯堪的纳维亚学派并不倾向于扩张法律的概念,使其涵盖彼得拉日茨基称之为直觉法和非官方法的东西。不同学者在观点上部分一致,这是一个我们很熟悉的科学发展中出现的思想汇聚现象,不论如何,乌普萨拉学派的成员都没有直接看过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作品。但这并不妨碍他们中的一个成员,也就是奥利弗科罗纳,写了一篇长文来批评这位俄国-波兰大师的理论。注18
人们或许猜测,要是没有一战和俄国爆发的共产主义革命,彼得拉日茨基对法哲学的影响会是非常大的。正如已经说过的,在俄国有很多年轻的学者被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深深地打动了,如果没有这些政治事件,他们或许已经在他们的作品中发展和完善了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要是没爆发战争,彼得拉日茨基的完整作品的德语译本毫无疑问会在欧陆的法学家中激起兴趣和讨论。一战之后,新出现的问题更多的是实践上的,而不是理论上的。总体来讲,科学的普遍性,特别是把所有国家的学者的贡献都视为对共同事业的贡献的趋向,因战争而被严重地缩减。
由于以上原因,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没有得到它应得的关注,没能在法学和法哲学中将它的全部潜能释放出来。现在是时候复兴他的理论了,当然,此种复兴不是全盘复兴。彼得拉日茨基是他那个时代的人,是一个带有20世纪早期印记的思想家。他分享了当时流行的“进化有助于无限进步”这个乐观主义观点。他的心理学理论只是部分预见到了在巴甫洛夫的影响下心理学这个学科发生的革命性变化。他并没有受到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社会学的影响,因为当他创作其主要作品时,这些学科还没出现。他也不可能了解美国的新现实主义这个在许多方面都与他自己的学说相像的理论。假设彼得拉日茨基知道这个理论的话,他会把他们的一些研究成果吸收到他的理论中,但是他或许会指出,新现实主义进路是一个过于狭窄的进路,因为法律并不限于法庭的行动,而是弥漫在所有社会生活之中。
在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中,有很多成分实质上是正确的,在参考科学发展的新成果对它们进行必要的修正之后,能够也应该能够把它们吸收到法律哲学中。彼得拉日茨基无疑是第一个不再局部地论述“把法律视为现实的组成部分的必要性”的法哲学家,是第一个不再仅仅思辨“此种现实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还是心理学意义上的”的法哲学家。他的理论尽管有其局限,却是一个完整的、一致的法律的现实性的理论。
第一,在他的作品出版五十五年后的今天,我们更有能力判断其中什么是妥当的、什么是有问题的。强调法律现实的心理学本质,很明显是非常有意义的。法律是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文化则包含了它的承载者的“心理事物”。即使是物质客体,也就是所谓的人造物,它们自身没有意义,而是仅仅通过使用它们的人的心理活动过程接收意义。彼得拉日茨基用双边的、被动-主动的心理体验这个术语来解释法律和道德的现实性,这也有其坚实的基础。然而,人们必须拒绝彼得拉日茨基的这样一种信念,即人类的一系列刺激-反应都是通过进化过程而被创立的模式,此种模式包含了特殊的“伦理冲动”。今天我们知道,并不存在此种生物学遗传模式。习得的行为-趋向确实存在,但是它们是由另一种刺激以及对它们的反应构成的。每一个人通过主要基于重复和模仿的体验而形成行为-趋向,此种行为-趋向因为充分的反应获得奖励、不充分的反应受到惩罚而得到强化。法律和道德这类现实与文化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都主要表现为确定的社会群体成员的相同或相似的行为-趋向的固化。法律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它由规范构成(与彼得拉日茨基的观点不同的是,规范具有特殊的现实性)。通过学习,这些规范被内化到群体成员的人格之中。由于老一代人对年轻一代的学习过程施加了很大影响,被习得的行为-趋向的内容至少部分可以被继承,然而,此种继承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而是文化意义上的。尽管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在这方面有缺陷,但其中的很多内容都能够很容易地用现代心理学和社会学的术语予以重述。他的理论毫无疑问地为我们理解通过法律和道德控制人们的行为的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洞见。
第二,彼得拉日茨基的方法论革新与关于此主题的现代观点一致,例如,他提出的“类别概念”。但是,他提出的“充分性判准”或者“形构以法概念为主题的定理的可能性判准”xlix显示了,我们需要一种比彼得拉日茨基提供的更为狭窄的法律概念。当然,彼得拉日茨基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即权利和义务(用他的术语来表述就是,归属-律令性体验)并不是我们称之为实证的官方法所独有的。由于在1930年代中期,这个事实在社会学中已经越来越多地被观察到了,现在,社会地位、身份以及角色的概念在社会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中的“身份”通常被界定为,系于个体占据的社会地位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不过并没有有说服力的理由让我们认为,所有包含了权利义务的社会现象都是法律。发达的社会演化出为数甚多的复杂的技术,借此来创立、查明以及实现具体的权利,并实施相关的义务。在社会中存在此类技术与不存在此类技术,有很大区别。因此,与彼得拉日茨基的观点不同,法律的概念应该强调它被政治组织化的社会予以实施这个特征,或者像本导论的作者所建议的那样,强调它被社会力量予以实施这个特征。注19对法概念做这样的修正之后,纯粹个人的或特殊的归属-律令性体验需要被排除在法律的领域之外。
第三,彼得拉日茨基的著作为科学地解释正义打开了新的视野。在一个富于启发性的章节(本书第三十二节)中,他将正义等同于“直觉法”。在通常的关于正义的讨论中,充斥着含混不清楚的术语,与此不同,彼得拉日茨基基于“直觉法”形构了一套命题体系,其中的术语类似于那些被适用于实证法的术语。对于一个不接受彼得拉日茨基的宽泛的法概念的人来讲,正义或者“直觉法”形成了围绕着法律这个核心的一系列外围现象,必须这样来理解它们,即它们是一个弥漫着没有实际成为法律的“关于法律的考量”的文化领域。但是人们必须承认,对这个文化领域进行科学分析是从事下列活动的前提条件:发现法律变迁过程中的规律;预见制定或废除一项成文法的可能后果;更好地理解司法判决的得出过程;解决其他重要问题。在这些方面,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充满了具有启发性的想法,值得我们系统地研究。
第四,彼得拉日茨基通过引入“规范性事实”这个概念为法学做出了重大贡献。依照彼得拉日茨基,规范性事实是法律(道德)体验中的那些指出“被义务拘束”这个体验的形成基础的要素。他关于规范性事实的讨论(本书第三十五节至第三十八节)是这样一个非凡的事例,即把法律理论立基于法律的类别概念,而不是立基于法律在具体的法律体系中呈现出来的样子。规范性事实的理论能够并且应该与用现代心理学的术语重述过的彼得拉日茨基的心理学理论相关联。在特定文化中运作着的规范性事实的体验会呈现为一种刺激-情境,对它的反应会形成新的习得的具有法律(道德)内容的行为-趋向。这个观点能够为研究法律规范与个人的法律意识的关系的“法律的内化理论”提供新的发展动力。
第五,彼得拉日茨基在法律的社会功能,特别是实证官方法的社会功能方面,提供了刺激人们思考的研究。在法律的社会功能中有两个功能得到他特别的关注,即组织功能与教育功能。依照彼得拉日茨基,法律的组织功能体现在,法律模塑了人类行动的动机,通过协调那些行动来确立社会秩序。法律的教育功能体现在,法律修正了人类的行为趋向,去除其中的反社会成分,强化其中的社会性成分。例如,自由社会的民法在相当程度上使得人们节俭、有事业心、热爱工作。不同类型的宪法模塑了相应的不同国家的政治心理,它诱使其中一些国家的成员独立自主、具有权利意识以及趋向于为权利而斗争,另一些国家的成员则被其宪法教导得惯于服从掌权者对他们的压迫、接受掌权者的利己主义做派。
在他的代表作和若干文章中(其中一些文章参见本导读的第二节),彼得拉日茨基告诫立法者需要意识到官方法的教育潜能,并且彼得拉日茨基为作为“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的法律的观念提供了一个牢固的基础。
彼得拉日茨基的重大贡献本该有的影响力被历史的一个糟糕的悲剧性转向削减了。这使得美国的和使用英语的学者甚至更有责任至少大体上掌握彼得拉日茨基的理论中的最重要的部分,从而使得彼得拉日茨基的建设性、原创性的贡献不至于变为徒劳。
尼古拉斯·蒂玛谢夫注20
(Nicholas S.Timashe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