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审计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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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 绩效审计结果运用

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和外部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论、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和审计意见建议、对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研究结果等,采取的相应整改追责措施及其他推动相应职责部门工作的行为。

审计结果运用是绩效审计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审计作用的发挥和审计目标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不同类型的绩效审计,如财政性资金(或称公共资金)支出绩效审计、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绩效审计、专项公共资金使用绩效审计、国有企业绩效审计,其结果应用各有不同,此处以国有企业绩效审计为例予以说明,其他类型的绩效审计结果在相关章节中再进行阐述。

一、绩效审计结果运用要求

对于国有企业绩效审计结果,本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管理部门,以及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协调机构成员部门(机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绩效审计结果的运用。对全面完成绩效目标、业绩突出的人员应给予肯定,并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在履行经营管理责任中存在问题且负有责任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由本单位权力机构追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落实整改责任,增强干部履职尽责意识,完善组织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推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绩效审计结果运用方式

(1)案件线索的报告和移送是指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及时报告本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以便对该线索进一步调查处理。

(2)情况通报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情况进行通报或者告知,推动其他部门(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3)责任追究是指按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审计发现问题中应当承担责任的领导干部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追责,做出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甚至移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4)整改落实是指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审计发现问题切实纠正处理、解决到位。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提出逐步解决的对策措施,持续跟踪督促,防止屡审屡犯。

(5)专项或综合分析报告是指审计机构采取专题报告、综合报告、审计信息简报等方式报送绩效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或者风险隐患,或者结合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综合分析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发掘体制、机制、制度上的问题,从而扩大和深化对单个绩效审计项目结果的运用,提升审计结果运用成效。在实践中,还可以采取分类编制绩效审计常见问题清单,为企业经营管理画出“红线”等其他创新的审计结果运用方式。

三、绩效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本单位及其绩效审计工作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和推动绩效审计结果运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及协调机构其他成员部门(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逐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创新,稳步推进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力度,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

被审计单位履行对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落实整改的主体责任,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这是审计结果运用的核心工作。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等绩效审计工作协调机构成员部门(机构),以及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也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着绩效审计结果运用的相应责任。

四、绩效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绩效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审计机构出具的绩效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文书或撰写的审计专报、审计重要信息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采取措施,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行为。

(一)绩效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原则

绩效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类管理、实事求是、标本兼治的原则。

审计机构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承担督促检查责任,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完善整改落实工作机制,促进问题整改到位。

(二)审计整改认定总体标准

绩效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分为已完成整改、正在整改、长期整改和尚未整改四类。

(1)已完成整改是指整改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要求,审计查出问题得到全面整改。

(2)正在整改是指已提出整改措施,有明确整改时间要求,取得阶段性成果,需要继续整改落实。

(3)长期整改是指已提出整改措施,需在今后的工作中执行,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

(4)尚未整改是指应整改事项未按审计意见和要求采取整改措施,或虽已采取措施但尚未取得任何整改成效。

(三)审计整改认定具体情形

1.已完成整改情形

(1)已按审计决定执行的。

(2)需要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如数上缴、退还、收回、没收、核销、处置和进行账务调整的。

(3)审计前或审计期间已经终止违规行为、消除违规行为后果,并采取措施杜绝隐患和加强监管的。

(4)移送纪检监察或公安部门,已经受理或立案的。

(5)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已调查了解审计移送事项,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纠正、处理处罚措施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6)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司法机关已裁决并执行到位或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7)审计要求今后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杜绝再次发生的,被审计单位已在党委(组)会或行政办公会上进行通报、专题研究相关问题整改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或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

(8)虽然采取了与审计处理意见不尽一致的整改措施,但整改措施合规合法,也更符合被审计单位或当地的实际情况,且达到预期成效的。

(9)因客观原因已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经跟踪督促检查,未发现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可视同已完成整改。

(10)虽未完成原目标任务,但属于客观原因造成,已不具备整改条件且已按程序取消或调整任务目标的,可视同已完成整改。

(11)其他适用情况。

2.正在整改情形

(1)已部分执行审计决定的。

(2)需要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制定了详细整改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员、整改时间节点及目标要求,且部分问题金额或数量已上缴、退还、收回、没收、核销、处置和进行账务调整的。

(3)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正在调查了解审计移送事项的。

(4)因被审计单位整改手段所限,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5)因问题复杂或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被审计单位已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但需主管部门或政府审批,且已按要求上报的。

(6)审计整改涉及多项内容,已根据有关审计意见进行了部分整改的。

(7)其他适用情况。

3.长期整改情形

既成事实难以纠正、整改时间长、历史原因复杂、涉及利益群体多或跨地区跨部门问题等,被审计单位已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需在今后的工作中执行。

4.尚未整改情形

(1)未执行审计决定的。

(2)未按照审计处理意见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纠正问题或加强管理的。

(3)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超过整改时限,既无整改计划也无整改措施,问题仍然存在的。

(4)虽然制定了整改方案,但超过整改时限均未实施的。

(5)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或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未取得反馈意见的。

(6)其他适用情况。

(四)审计整改认定依据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认定依据包括审计查出对应问题整改的财务凭证、书面证明、办理事项回复、审批审核文件和制度文本等复印件或原件。

(1)涉及资金款项的整改证明材料认定依据,以收到对应单位的进账单、清退资金或资产证明,以及被审计单位账务调整有关复印件或原件为认定依据;涉及主管部门或政府同意作为坏账处理或核销相应资产的,以相应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原件为认定依据。

(2)涉及建章立制、补办手续或通报、处理等问题整改证明材料认定依据,以制订的具体计划、措施、相应制度、补办的手续、相关会议记录,以及约谈记录、处理决定等复印件或原件为认定依据。

(3)涉及审批和诉讼问题整改证明材料认定依据,以报请审批部门的请示(报告)和法院受理诉讼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原件为认定依据。

(4)会议资料、合同、文件清理等问题整改证明材料认定依据,以有关会议纪要、合同文本和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清单复印件或原件为认定依据。

(5)涉及移送事项的整改证明材料认定依据,以从纪检监察、公安或相关主管部门获得的相关信息、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原件为认定依据。

(五)审计整改督促检查

审计机构要对本单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研究落实,做出具体安排;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制度,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动态管理。

审计机构可开展后续审计,以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

审计机构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时,应当取得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