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知识学习】
一、机动车报废标准与报废机动车
1. 机动车报废标准
(1)定义。机动车报废标准是对各类机动车报废年限和行驶里程的强制性规定。
(2)制定机动车报废标准的目的。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和生态环境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并公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3)报废标准内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从累计行驶里程数和(或)使用年限两个方面,对各类机动车的报废年限(里程)做了具体规定,见表1-1。
表1-1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
注:1. 表中机动车主要依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08)进行分类;标注*车辆为乘用车。作者批注:截至目前GA 802—2008已经被新标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代替。
2.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表中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1年。
说明
表1-1中相关汽车分类按以下标准执行。
1. 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等于10人而小于等于19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载客汽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等于8人,且排气量小于等于1L的载客汽车,它是小型客车的一种,也称为微型客车。
2. 微型货车的总质量小于等于1.8t;轻型货车的总质量大于1.8t而小于等于6t;中型货车的总质量大于6.0t而小于等于14t;重型货车的总质量大于14t。
3. 低速货车是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7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车长小于等于6m,车宽小于等于2m,车高小于等于2.5m,具有4个车轮的货车。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还有如下补充规定。
①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②对于没收的走私机动车,其注册登记日期按照机动车的出厂年份录入年,按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日期录入月、日。
③部分机动车的使用期限既规定了累计行驶里程数,也规定了使用年限,那么当其中的一个指标达到报废标准时,即认为该车辆已达到报废规定。
④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变更使用性质或转移登记),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重新核算,其计算公式为
累计使用年限=原状态已使用年+(1−原状态已使用年/原状态使用年限)×状态改变后年限
说明
其中的原状态已使用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例如,已使用2.5年按照3年计算;原状态使用年限数值取定值为17;累计使用年限计算结果向下圆整为整数,且不超过15年。
⑤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⑥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⑧剩余使用年限距报废标准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机动车报废标准
2. 报废机动车
(1)定义。报废机动车是指已经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或各地方制定的有关报废规定、报废标准的;或虽未达到报废规定,但因交通事故或车辆超负荷使用造成发动机和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规定的有关汽车安全、尾气排放要求的各种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2)报废机动车管理。国家实施汽车强制报废制度,依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汽车贸易政策》的规定,报废机动车是一种特殊商品,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报废机动车及时交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机动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或者个人。国家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并制定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可申请相应的资金补贴。
除上述规定外,《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还规定下述车辆应该报废。
①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②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③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说明
检验合格标志主要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公安机关发放合格标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贴在机动车前风窗玻璃右上角,目前,由于核发电子版检验合格标志,故无须粘贴。
(3)报废机动车的拆解回收。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获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转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俗称“拆车件”)。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机动车,并向报废机动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机动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说明
机动车注销登记是指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或者因故不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使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到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登记事项,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于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将公告该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作废。
3. 拼装机动车
拼装机动车是指使用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机、车架以及其他零部件组装的机动车。国家《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说明
保险标志主要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要求粘贴于前风窗玻璃右上角,目前,由于保险系统采用电子凭证,所以不再发放交强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拼装机动车的另一种形式是采取进口全散件(Completely Knocked Down,CKD)或进口半散件(Semi-Knocked Down,SKD),将整车分拆,并以零部件的名义报关,在缴纳了低得多的零部件关税进口后,再组装成整车出售,以逃避整车进口的高关税,牟取非法利益。CKD与SKD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指汽车以完全拆散的状态进口,再把全部零部件组装成整车;后者则是指进口汽车总成(如发动机、底盘等),再装配成整车。国家《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国内生产组装销售的,所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海关实施先保税加工、后征税清关的管理制度。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计征关税。
4. 改装机动车
改装机动车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厂家的改装,使用的是经国家鉴定合格的零配件,对原车重新设计、改装;二是消费者自己或委托汽车改装公司在已购买汽车(主要是轿车和越野汽车等)的基础上,做一些外形、内饰和性能的改装。二手车交易市场常讲的改装机动车是指后者。车辆改装在法规里的描述是车辆变更,其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
5. 相关注意事项
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我国一直坚持的发展目标。对于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下列几点规定和精神,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和交易的业务人员应给予特别的关注。
报废、拼装、改装机动车
(1)严禁已报废机动车和拼装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
(2)严禁给已报废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
(3)严禁已报废机动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机动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4)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在定期检验时连续3次不合格,车辆管理所将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强制车辆报废(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5)对尾气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不予办理年审,对尾气超标却拒不整改或经治理无法达标的车辆进行强制报废(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6)汽车改装后的尾气排放要达标,不能对汽车的外观大幅改动,要与行驶证上的照片一致,不能改变汽车的发动机号和底盘号。
(7)保险公司只按照车辆原来承保的样子进行理赔,对于车主自己改装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