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二手车及二手车交易
1. 二手车
二手车过去被称为旧机动车。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二手车的定义描述为“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取代了1998年出台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在以往的国家正式文件上,一直没有出现过“二手车”,只出现过“旧机动车”。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首次明确地将“二手车”的内涵与“旧机动车”等同。为了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性,本书全部采用二手车的概念。
尽管只是提法上的不同,但是“旧机动车”会让人感觉车辆很破旧,几乎没什么好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消费情绪。其实二手车不等于旧车,通常认为只要上了牌照的车再交易时就是二手车,实际上有很多七八成新的机动车流入二手车市场。“二手车”通俗易懂,在提法上也更中性,同时与国际惯例接轨。
在国外,二手车确实不等于旧车,不少国家对新车销售年限有严格的规定,比如年生产600万辆新车,卖掉了500万辆,剩下的100万辆过了规定的新车销售时间,就不能再进入新车的渠道销售,这些车就进入拍卖场,也就归入二手车一类了。
2. 二手车交易
二手车交易是指以二手车为交易对象,在国家规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其他经合法审批的交易场所中进行二手车交换和产权交易。
由于二手车交易中车辆技术状况各不相同,判定难度大,交易价格的构成复杂,因此二手车交易在技术和管理难度上远远超过一般旧货交易行为。为了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1998年,国家贸易部发布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首次规范了二手车交易。为适应新的市场环境,2005年10月1日,商务部等颁布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对二手车交易规定进行调整。《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指出,所有二手车交易必须在经合法审批后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其他经合法审批的交易场所进行,并接受工商、税务、公安交管、环保、治安等部门的相应管理,涉及国有资产的交易行为还要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所有的交易车辆必须是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1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特种车辆。交易完成后,还应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以确保该交易车辆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责任、权利的明晰。
说明
机动车过户是指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车辆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到机动车管辖区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完成车主变更手续)。
相关的二手车经营行为还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置换、寄卖等。
(1)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2)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3)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的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各种二手车网即新兴的二手车经纪形式,是指为二手车交易双方提供评估、看车、网络代卖、代办过户等相关服务的二手车经纪机构。
(4)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5)二手车置换即通常所说的以旧换新。狭义的置换就是指以旧换新业务,即经销商通过二手车的收购与新车的对等销售获取利益。广义的置换则是指在以旧换新业务的基础上,同时兼容二手车的整新、跟踪服务,二手车再销售乃至折抵、分期付款等项目的一系列业务组合,从而形成一种有机而独立运营的营销方式。不同于以往二手车交易的是,由于可以推动新车销售,二手车置换业务往往背靠汽车品牌专营店。其背后有汽车制造厂商的强大技术支持,经销商为二手车的再销售提供一定程度的质量担保,这大大降低了二手车交易中消费者的购买风险,规范了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发展潜力巨大。
(6)二手车寄卖。我国的二手车寄卖主要分为3种类型:一是自行定价型,即由车主自行定价,委托商家代卖,等到成交后支付佣金;二是二次付款型,即由商家先行支付部分费用,等到成交后付余款,佣金以利润比例来定;三是周期寄卖型,即由商家向车主承诺交易周期,车价由双方共同确定,而佣金则以成交时间和成交金额双重标准来定。
3.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其行政管理
在二手车交易中,由于每一辆二手车在技术状况、使用经历和交易条件上千差万别,交易信息难以完备,因此交易过程复杂、交易风险大。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交易双方的行为。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所有的二手车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其他经合法审批的交易场所进行。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是二手车信息和资源的集散地,是买卖双方进行二手车商品交换和产权交易的场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二手车及二手车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