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解析及风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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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主体

第一节 合同主体责任(一)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5日,宋某与安某公司签订《安某公司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宋某为安某公司的工业园中央厨房项目工程施工。后宋某按照协议书施工完毕并交付安某公司使用,但安某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2018年6月12日,宋某与安某公司签订《工业园中央厨房项目工程款还款协议书》,该协议系安某公司的项目经理陈某代签。双方确认“厨房工程”的结算总价为225万余元,2018年6月17日前,安某公司应付给宋某工程款214万余元。安某公司已付工程款80万元,尚余134万余元未支付,余款及质保金11万余元在工程质保期满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在签订还款协议书后,因宋某向安某公司购买商业混凝土25万元未支付,经双方协商,抵销25万元工程款。另2019年2月3日安某公司通过陈某向宋某支付了20万元,现尚欠工程款89万余元,质保金11万余元。

宋某多次向安某公司、陈某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对方一直未支付。2019年8月5日,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安某公司、陈某支付未付工程款89万余元、质保金11万余元及利息,同时要求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安某公司及陈某承担。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证据如《安某公司工程施工协议书》、《工业园中央厨房项目工程款还款协议书》、工程款支付记录等中虽然有安某公司和“工业园中央厨房项目工程”字样,但未见安某公司盖章,文件上均是由陈某签字,且工程款支付记录也是由陈某账户转入宋某账户,无证据证明安某公司与宋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1.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宋某支付未付工程款89万余元、质保金11万余元及利息。

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陈某承担。

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合同主体应当严格与盖章主体保持一致

本案中,工程本属于安某公司,但由于合同、还款协议等无安某公司盖章,付款是通过陈某个人账户转账给宋某,导致宋某只能要求陈某个人承担工程欠款责任。这种做法存在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只能是陈某,陈某个人名下如果无财产,会造成执行困难,宋某的合法权益便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等各类合同中,合同主体应当与盖章主体一致,合同主体是企业的,不应仅有个人签字。同时,若不存在债权转让或者债务转移等情况,付款主体应当与合同主体保持一致。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公章管理

盖章主体在合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筑施工企业公章管理混乱,随意盖章、随意使用会导致企业承担不必要的责任,甚至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了有效维护公司的利益,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规范企业印章管理程序,加强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明确印章使用权限,完善印章使用程序。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