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植实践,萃取法理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全面总结了党的百年奋斗重大历史成就和历史经验,其中充分肯定了党着眼于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取得的成效。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创新社会治理实践,展现其历久弥新的活力、效力和魅力,是新时代平安中国建设的必由之路。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党组织领导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形象表达,是公众积极参与、多方依法协同、防范化解矛盾、安全正义和谐等多要素一体化的集中概括。发展中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增强城乡韧性、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众权益的理念、制度和机制等方面内涵不断充实、形式更为丰富,楼宇党建、议事夜话、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全覆盖、线上纠纷解决机制、志愿服务模块化聚合等行动生动地映现了内生性、能动性和实效性的演进机理,在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的进程中不断累积和发挥着民主、科学和法治的含量与力量。
以浙江省诸暨市枫桥为发源地的新时代“枫桥经验”社会治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日益增长的尊严要求、品质要求、权益要求,在实践样态上“从1到N”、由一到多,在功能层级上从预防化解到参与监督,再到建设服务,在成果产出上涌现出“三治融合”“余村经验”等一系列有益做法。以此为基础,浙江提出奋力打造社区治理创新省域示范,“十四五”时期,完善党领导下的社区治理制度,着力构建“一元多方”的社区治理新格局;进一步深化数字化改革,着力建立精密智控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的基层智慧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大未来社区建设试点、城乡社区治理与服务创新实验区工作力度,打造有归属感、舒适感和未来感的新型城市功能单元;进一步推进“五治一体”的农村社区治理创新发展。
历史地看,西方近代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个体原子化和社会碎片化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相互作用的,而维持社会黏性的常数在告别农耕文明之际付之阙如,既有社会规范及其调控在“国家—社会”“政府—市场”“权力—资本”的二元分置中缺乏整合效能,这尽管在某种意义上使得“法治化”成为可能和必然,但是社会裂解、病灶持续的问题本身并未消解。而在我国,不论是“元治理”的统筹总揽,还是“网(格化)治理”的经纬联动,都是在织就有温度的社会,以“社”而“会”,由“会”成“社”,建设社会矩阵网络,搭建“争端解决场景”,疏浚个体与社会之间良性互动机制,强化个体的自我成就与社会意识的双重面向,增进人际关系的粘合度、亲和力与互助性,赋予人的社会关怀、社会支持,实现人的社会担当、社会价值。矛盾纠纷这些客观上不能禁绝的社会冲突,绝不是要以诉讼审判为唯一介入方式,更不能听之任之、酿成恶果。“多一个球场,少一个赌场”“话有人来听,理有地方讲”“矛盾可调处,事商量着办”“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这些真实写照和群众口碑表明,以人民群众实践首创精神为动力,活化和拓展参与、表达、协商、共建、共治、共享的组织形式、制度渠道和平台载体,“枫桥经验”的诸多应用实践推进着从社会治理到社会建设、从社会安全到社会活跃、从韧性社会到和谐社会、从传统社会到法治社会的渐次发展。
所以,对“枫桥经验”及其社会治理实践的研究,就是对我国转型发展中基层基础何以安全、稳定、和谐与进步的“解密”和“解码”,就是对社会演进、社会团结、社会调适及在此过程中良法善治的萌发、生根与实效的追问与探寻,就是要在这样的基层治理故事中发现和抽取中国原生型法治与社会发展互动联动的事理乃至于法理。以《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枫桥经验”的理论构建》《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实践案例精选》等为标志[1],这一研究在实证解析与理论归纳及其再探索上久久为功、笃行笃实。近年来,在历史发展上,有学者在制度建构、主体生成、历史发展和政治保障等四个方面对“枫桥经验”及其法治化进程进行了归纳。[2]有学者提出“枫桥经验”“是我们党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的一面旗帜和一个标杆。”[3]有学者将“枫桥经验”划分为产生、发展和创新三个阶段,归纳为七个要素。[4]在法理内涵上,有学者对“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价值属性与时代意义再度进行阐发。[5]有学者指出“枫桥经验”与基层社会韧性治理理论互融互通。[6]在要素资源上,有学者在社会规范层次提出“枫桥经验”的制度供给方面,村规民约、各类社团章程等作用突出,可以和应当进行习惯调查,推动社会规范显性化。[7]有学者在组织重塑层次提出整合党政组织、规范村级组织、发展社会组织这三种再组织化的途径并辅之以互联网信息科技的整合。[8]有学者提出“枫桥经验”实现与深化的障碍是农村事务治理存在形式化、内卷化的局限。应当促使基层组织治权与治责大致匹配,与科层部门形成合作共治结构。[9]有学者提出以数字经济为支撑、以人文治理为基础纳入其结构要素。[10]在功能实效上,有学者进行了调查研究;[11]同时,也有学者对诉源治理的某些方式可能出现的伦理、法治等风险进行了反思。[12]在机制形态上,有学者提出“网上枫桥经验”,即中国的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线上争端解决机制)实现了非司法ODR的多元共建与源头治理。[13]在完善推广上,有学者提出,应将标准化和法治化相结合。[14]若干省市立法促进形成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如2021年6月2日,《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表决通过。[15]有学者认为,“枫桥经验”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16]有学者提出,预防性法律制度是为防范各类矛盾纠纷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制度。还有学者提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理念源起于“枫桥经验”,是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枫桥经验”。[17]有学者坦率、真诚地提出应将其提炼为“枫桥理论”,使之理性化、集成化、体系化。[18]
纵观“枫桥经验”研究历程与现状,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理学、法史学和司法学等领域均有触及,时断时续、起起伏伏,研究议题的稳定性、持久性与纵深性均待加强。学科疆域与学科融合是对立统一的,并非只有固守研究分科才会有所谓的深度,并非运用多科知识就一定会有真正的厚度,其关键在于多维度地深刻解析该研究对象,揭示其内在的特质、客观的规律、可能的意义与必要的限度。毕竟,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复合的、开放的。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治理层级、不同社会领域的诸多“枫桥经验”鲜活样本的要素机制各有侧重、表现形式各有千秋。当然,在其主旨、原则和目标上,则是具有共性、有着自身的质的规定性。群众路线,自律自治,理性交涉,法理汇通,便捷低廉,公德公序,这些毫无疑问是一脉相承、恒久如一的。对“枫桥经验”的解剖,是理解社会、理解治理、理解法治的钥匙或门径。
职是之故,《新时代“枫桥经验”及其治理法治化:以检察监督为中心》以“根植实践,萃取法理”为立足点,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论断为基点,紧密围绕新时代“枫桥经验”社会治理及其法治化加以观察、参悟和解读,求取法治之基、法治之知、法治之理,即我国社会治理实践孕育的“法理”。《礼记·大学》有云:“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实事求是,源物究理。“知”与“物”合一,则具有其客观性、规律性和真理性。所知为真,则“知”即为“道”,表述为“理”;起而行之,知行合一,奉“道”循“理”,信守践行,则“道理”就被尊为天理、事理、义理、常理乃至于情理,就被赋予价值性、规范性与基准性,即成为某社会历史阶段的可能的“法理”,就不仅具有其实在性,而且具有其正当性甚至伦理性。所以,在法之源,“事”与“法”之间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在法之中,“律”与“理”之间是表现与被表现的关系。“法理”,是“法之道”,是法律规范、法律言说的“源代码”,是法律之治乃至良法善治的“结晶体”。法理,尽管进入法之中,但却导源于法之外,在事之中,实乃事与法的媒介、理与法的桥梁,是法与律的连通。由此,“法理”方在渊源与内涵上“凝结了法的价值、法的美德、法的传统、法的通理、法的公理等”,在形式与功能上“呼应着法的理论、法的实践、法的历史、法的精神”[19]。
石东坡
于天竺书房
[1] 汪世荣主编:《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法律出版社2008年1版、2018年2版。中国法学会“枫桥经验”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课题组:《“枫桥经验”的理论构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贾宇主编:《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实践案例精选》,浙江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
[2] 雷树虎:《“枫桥经验”发展演进的四重逻辑——从毛泽东到习近平》,《科学社会主义》2020年第3期。
[3] 杨明伟:《“枫桥经验”的历史来源和现实启示——毛泽东、习近平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年第9期。
[4] 金伯中:《“枫桥经验”的历史性贡献与重要启示》,《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
[5] 张文显:《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社会治理》2021年第9期。
[6] 徐柳怡、汪涛:《“枫桥经验”在韧性社区应急治理中的运用研究》,《领导科学论坛》2021年第9期。
[7] 汪世荣:《“枫桥经验”视野下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供给研究》,《中国法学》2018年第6期。
[8] 刘开君、卢芳霞:《再组织化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以“枫桥经验”为分析案例》,《治理研究》2019年第5期。
[9] 刘锐:《事务结构、条块互动与基层治理——农村网格化管理审视》,《贵州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
[10] 虞伟庆:《“枫桥经验”的本质及创新发展》,《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9月9日第5版。
[11] 黄兴瑞:《新时代“枫桥经验”视野下社会稳定风险防控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12] 周苏湘:《法院诉源治理的异化风险与预防——基于功能主义的研究视域》,《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13] 韩烜尧:《论中国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网上枫桥经验”的探索与发展》,《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
[14] 褚宸舸:《基层社会治理的标准化研究——以“枫桥经验”为例》,《法学杂志》2019年第1期。
[15] 潘剑锋:《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人民日报》2021年1月19日第9版。
[16] 靳昊、褚宸舸:《将“枫桥经验”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光明日报》2020年12月14日第5版。
[17] 刘军:《预防性法律制度的理论阐释与体系构建》,《法学论坛》2021年第6期。
[18] 王杰、曹兹纲:《乡村善治可持续的路径探索与理论启示:来自“枫桥经验”的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21年第1期。
[19] 张文显:《法理泛在:法理主题致辞集》,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