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
第二条【概念】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基本原则】
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知识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自1979年出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辩护以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完善。1996年至1997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先后成立,标志着我国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2003年7月2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发布。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它的出台,保障了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1
鲁某某是聋哑人,2011年从四川到上海务工,经人介绍进入周某某(老板)、叶某(老板娘)共同经营的饮食店打工,无劳动合同,无社保,工资通过现金或微信方式发放,最初每月2000元,2013年起涨至6000元。2019年3月,因老板一直拖欠工资,为了生计,忍无可忍之下,鲁某某提出辞职。在离职时,老板依然不愿支付拖欠的工资。在鲁某某的坚持下,老板娘给了他一张欠条,明确:2016年至2019年,合计拖欠工资89660元,并承诺于2020年6月之前全部付清。老板娘叶某在欠条上签了字,还加盖了“上海市松江区某某饮食店”的公章。
眼看欠条到期了,但鲁某某始终未收到上述工资,尽管多次讨要,对方均未支付。2020年7月1日,鲁某某讨薪无着,万般无奈之下,抱着最后一丝希望,走进了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鲁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场受理了他的法律援助申请,并立即指派了经验丰富的两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过两位援助律师的努力,2020年11月9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每一个劳动者都应得到尊重。鲁某某是聋哑人,但身残志坚,积极工作,努力生活。虽然老板一再拖欠工资给他带来了些许阴霾,但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讨回了拖欠工资。该案的结果离不开法律援助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也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
第四条【法律援助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职责】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公检法机关的职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知识点: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法律援助支持和保障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应承担起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律师协会的职责】
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职责】
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社会力量捐赠】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宣传与监督】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表彰与奖励】
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