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博弈中的两个重要经济原则
在博弈过程中,行为主体总会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博弈各方时时都处在“适度谨慎”和“严格占优”的影响之下。
(1)适度谨慎原则
在刑事诉讼博弈的过程中,博弈主体总是有着利益最大化的预期。但这种预期也会伴随着相应的风险,因为,博弈行动者总是要保持适度谨慎,而不是对诉讼风险预期承担100%的损益。也就是说行为不会是最坏的打算,但也不会选择对己方最为有利的行为。因为最为有利也意味着风险最大,而适度谨慎才是行动者的最佳选择。
利益最大化暗示当事人会对激励做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在刑事诉讼中,诉讼成本总是随着诉讼程序的延伸而增加,而诉讼成本也不同于民商诉讼,对法律规则的破坏可能招致的惩罚也应列入其中,这些是不可回逆行为且风险必然在增加。因此,适度的谨慎就是要假设指控方(尤其是受害人)、证人、抗辩方在诉讼的过程中都是“风险中立”的人。
“风险中立”是相对于“偏好风险”和“回避风险”而言的。现实生活中的大多数人是回避风险的(偏好风险的人只占少数,因此这里不作论述),如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期间,总会托人打听拘押的地点、拘留所的熟人,总是希望托关系对犯罪嫌疑人以适当照顾,让其免受皮肉之苦等。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大多会选择讨好法官或证人,而相对于较为严重的刑事处罚(主要指刑期)来讲更愿意接受罚没款、代理费用的额外支出。这也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有时承认法院判得适当,因支出过大,对辩护律师的作用持怀疑态度的主要原因所在。
个人偏好是基于偏离一个相对的参照水平的程度而变化的,而非取决于一个绝对量。相对于这个参照水平,“得”带来快乐,“失”导致痛苦。这说明:人们对损失的感受性要大于对收益的感受性,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损失厌恶。因此,人们经常的行为反应就是回避损失。如果不能回避损失,博弈者就可能选择对风险的放纵,犹如沙漠中的鸵鸟遇到危险时,把头埋在沙漠里一样。这就是很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选择沉默,答非所问或为免受皮肉之苦或为亲属开脱罪责而一味地承认所有指控的原因。这就要求辩护律师能够打开犯罪嫌疑人心灵的窗口,如实陈述。
按照传统经济学理论“经济人”的假设,人们应该是风险的回避者。但事实上,人们往往对收益持风险回避的态度,而对损失持风险偏爱的态度。
(2)严格的占优原则
在动态博弈中,纳什均衡的要义在于:即使在对抗条件下,双方也可以通过向对方提出威胁和要求,找到双方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而不至于因为各自追求自我利益而无法达到妥协,甚至两败俱伤。稳定的均衡点建立在找到各自的“占优战略”(dominant strategy),即无论对方作何选择,这一战略均优于其他战略。
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会选取一个严格的占优战略,并且总是不会选取任何严格的占劣战略。这是博弈者的共同心理。在预测对方的行为中,他们还会假设任何一方不仅自己选取严格的占优战略,同时还会预测对方也将选取占优战略并从而相应地采取对策。被预测的对方也会预测对方也将选取占优战略,从而相应地选择自认为有利于己的对策。
严格占优原则无论是在举证中,还是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时刻都会思考到。例如,抗辩方律师总会猜测指控方是否会有不利的证据没有向法院提交,对方所提出的罪名或罪状是否会被法官认同,如果法官利用释证权突然改变罪名或罪状怎么办等。因此,辩护律师在改变自己策略时,同时也要假设对方会以什么策略应对。对于指控方来讲,在指控的过程中,还会为防止律师串供,不利于指控方指控策略的实施,而针对代理律师的行为提出新的指控,从而达到最佳的指控目的,也就是检方发起的反干扰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