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博弈:刑事诉讼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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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感类聚的定义与内涵分析

所谓情感类聚,就是个体在决定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时,总要受个体心理与情感的支配,无形中就把自己划归于某一群体,然后根据群体的行动方向来修正自己的冲动,从而忘记了事先理性的行为指引规则而武断地选定行动路径,做出非理性的行为。情感类聚的关键是个体思想总要受个体所认定的群体思想的影响。个体本人无形中会受情感流的支配把自己归于某一类。当然对于类的划分与类聚方式受到情感类聚个体的学识、经验、阅历、修养与个人情感思想的影响较深。

情感类聚效应理论认为在不确定状态下,行为人的选择不仅与不同的行动方案的预期效用有关,更与提出这一问题的起点与方向有关。例如,刑事控辩过程中,控方总是以指控罪名和罪状来归纳控点,来组织证据,来强化控点,形成牢固的证据链。相反辩方总是以指控罪名和罪状为反驳辩点,来质证、举证,来强化辩点,达到斩断指控方证据链的目的。

刑事诉讼中,以罪名和罪状为起点,当行动方案代表的是“陈真”时,行为人是“去伪”的厌恶者,是“陈真”的偏好者;当行动方案代表的是“去伪”时,行为人是“去伪”的偏好者,是“陈真”的厌恶者。因此,决策者在进行控诉时,应该将之与“陈真”而不是“去伪”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指控方的一切行动方案因“陈真”而设计,而抗辩者的一切行动方案因“去伪”而设计。情感类聚理论说明同一信息的不同“形式”对解读行为人有不同影响。它体现出行为人的有限理性,同一个选择的不同表达方式可能会引导我们关注问题的不同方面或角度,致使我们在寻找真实的、潜在的偏好时可能事与愿违。

人们在思考问题的过程中,受非理性思维的影响,会沿着两条截然相反的方向去思考与把握问题的发展,提出问题的倾向决定了选择证明的倾向,如对于任何事物的思考,总是围绕“是与否”“真与假”“对与错”“支持与反对”“正义与邪恶”等,这样人们就具有两种思维模式,一旦选择,就很难改变,除非别人提出了具有权威性的相反意见。

从情感类聚的角度来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两种思维模式:一种为“陈真”思维模式,另一种为“去伪”思维模式。

所谓“陈真”思维模式,是指人们提出某一问题真时,就会努力寻找与提供肯定该问题的证据,其陈述证明始终指向证明真的方向,而忽略对问题否定的证据的收集,即使依职权收集到了否定的证据,也会向对方秘而不宣,也不愿意向证明假的方向偏移,同时也难以接受假的意见。相反的是“去伪”思维模式,如果某人提出某一问题假时,就会努力寻找与提供某一事物假的证据,其陈述证明始终指向证明假的方向,而忽略对问题肯定的证据的收集,也不愿意向证明真的方向偏移,同时也会排斥接受真的意见。

在刑事控辩过程中,指控方路径会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起到正反馈的作用,证据的组织与指控都会围绕其发展。

孔子曰:“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在刑事控辩过程中,司法人员有时无法摆脱这种思维路径依赖,一旦选择了某一思维模式,办案的轨迹就会受到先期假定的影响。以后即使会对定性不满意,但是却很难由自己来亲自改变它了,除非比自己更权威的人或组织来强行修正自己的决定。这就是经过公安、检察人员与法官多人、多部门经手的案件,还有可能存在错案的内在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