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制度新规则案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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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1]

1.关于《担保制度解释》的适用范围

本解释主要适用于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典型担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定的保证和担保物权。因保证发生的纠纷主要是保证合同纠纷,因担保物权发生的纠纷则既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合同纠纷,也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纠纷。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中,出卖人或者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功能。此外,有追索权的保理亦具有担保功能。这类合同在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纠纷时也应适用本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有关登记对抗的规则;二是有关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三是有关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四是与价款优先权等有关的担保制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民法典》第586条规定了定金也是债权的担保方式,但鉴于其和违约责任联系更密切,本解释未对其作出规定,留待民法典合同编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处理。有关行业协会建议本解释对典当中的“死当”“绝当”等作出规定,考虑到民法典对此并未作出规定,笔者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还不成熟,故本解释亦未对典当作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