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制度新规则案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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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担保的从属性

考虑到《民法典》已对担保在变更、转让以及消灭上的从属性等作出规定,本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仅对效力、范围上的从属性作出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关于效力上的从属性。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即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也应承担相当于担保合同有效的责任,或者即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也应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提供担保。本解释规定,此类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无效,但其无效并不当然导致整个担保合同无效。判断担保合同的效力还要依据主合同是否有效:主合同有效,则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则当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是关于担保范围的从属性。担保责任本质上系担保人替债务人承担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大于债务人所应承担责任的范围,或者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那么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对于超出部分将无法向债务人追偿,从而违反担保的从属性。鉴于此,本解释规定,担保责任超出主债务范围的,担保人对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