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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工在装运货物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受害人应该向谁请求赔偿?

情景再现

赵某家住某县城,文化水平不高,现跟随朋友做装卸工,一天200元,干得也不错。某日,赵某接到一个活儿,A公司需要向另一公司出售一批货物,雇用赵某等人负责装卸。在货物出库的时候,赵某手中的货物不慎滑落,恰巧砸伤路过的刘某,刘某立刻被送往医院,后经过治疗花去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事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赵某赔偿。请问刘某起诉赵某正确吗?刘某应该向谁请求赔偿?

依法解答

本案涉及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个人劳务提供者致人损害,适用替代责任原则,只要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就应当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因此,上述案例中,刘某应当以接受劳务的A公司为被告,而不是起诉赵某。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总结提示

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存在特定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接受劳务一方创造经济利益以及其他物质利益。因此,当提供劳务一方在执行劳务活动中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