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前沿(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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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总则要求:理论探讨

2021年社区矫正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

张桂荣 安文霞[1]

据不完全检索,截至2021年10月,本年度出版的著作类成果主要有《中国社区矫正规范化研究》《社区矫正法治研究》《循证矫正视角下的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调查·理论·实务》《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第3卷)等;通过中国知网检索“社区矫正”为主题的文献共计283篇,其中学术期刊论文116篇,硕士论文8篇、会议论文1篇、报纸文章158篇。从相关研究和实践探索来看,2021年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呈现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并重,研究深入、范围广泛、视角多维的特点,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规范化建设卓有成效。

一、社区矫正理论研究深入广泛

(一)深度诠释社区矫正基础理论

1.社区矫正立法理念的诠释

许多学者对《社区矫正法》中蕴含的新理念进行了诠释。

有的人认为《社区矫正法》凸显了社区本位理念;[2]有的人认为《社区矫正法》突出了以社会融入为目标的社会关系修复的矫正新理念;[3]还有的人认为《社区矫正法》彰显了人权保障理念,[4]立法中尤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权益予以了充分保障,彰显出立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性化关怀[5]

2.社区矫正性质界定

学界关于社区矫正的性质界定继续进行深入解读。有学者在阐释社区矫正概念的基础上将社区矫正界定为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6]而关于缓刑的性质,有学者从缓刑犯社区矫正是刑罚改革的产物、缓刑犯社区矫正具备刑罚执行的特征、缓刑犯社区矫正与刑罚执行目的一致等方面考察,认为缓刑犯的社区矫正也应属于刑罚执行,具体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7]

3.社区矫正相关关系厘清

针对社区矫正相关关系,学者们进行了深度剖析。一是关于惩罚与监督管理的关系。有学者认为虽然《社区矫正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本身包含了惩罚的内容,但“监督管理”的表述不能像“惩罚”那样明示国家刑罚执行的要义,难以体现出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且不能涵盖“惩罚罪犯”的全部内容,因此建议在明确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任务时,应用“惩罚”替代“监督管理”,并应积极探索构建适合国情的社区矫正惩罚机制。[8]二是关于社区矫正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关系。有学者分析了《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后,在社区矫正实际工作中产生的几大矛盾:社会力量依赖与社会发育不良的矛盾,矫正需求广泛性与矫正项目匮乏性的矛盾,智慧矫正与人文教育的矛盾,以及制度“内卷化效应”与社区矫正创新的矛盾。并指出解决这些矛盾,要遵循法律原则和立法内在精神,转变工作理念,压缩社区矫正的权力逻辑,拓展社区矫正的自治逻辑,平衡智慧矫正与人文教育的关系,建构以矫正教育为核心的社区矫正工作架构和矫正教育体系,建构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合作平台,形成矫正教育和社会帮扶的共同体,实现社区矫正的法定目标。[9]

4.社区矫正规范化解读

关于社区矫正规范化的解读,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规范化是统一化和多模式化的有机结合。其中,统一化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统一标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多模式化即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在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方面可以形成适合不同地区情况的多种模式,只要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方面符合某种模式,就可以认为达到了规范化的要求。[10]

(二)拓展社区矫正研究的多维视角

1.以分类视角开展社区矫正研究

(1)开展社区矫正区域性研究。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域、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各地也在探索适合本地情况的多元化模式。本年度既有学者针对城市社区矫正进行研究[11];也有学者以史为鉴,总结农村回村执行制度对完善当下社区矫正的经验借鉴[12];还有学者针对中西部地区民众对“民间法”的认同进而建议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将“民间法”嵌入国家法[13]

(2)开展社区矫正特殊对象研究。如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等开展个别化研究。从研究内容看,本年度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研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立足《社区矫正法》,分析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理念的进步与不足。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法》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及人性化关怀。[14]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立法中忽视了未成年人的自治权,建议构建未成年人自治权的保障机制。[15]

二是立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问题,开展实证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学者们围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中的理念、适用范围、矫正项目、矫正队伍及犯罪调查及检察监督等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①树立“刚柔并济”社区矫正理念、整合诉讼程序资源扩大适用对象范围、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发展以个案矫正为主的矫正项目[16]。②探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地方立法、加强专业矫正人才队伍建设。[17]③加大矫正主体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社区、家庭、学校在矫正过程中的合力。[18]④构建兼具“监督+保护”职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体系。[19]⑤建立以司法矫正部门为核心、跨领域多部门的合作机制,形成科学规范的社会调查体系。[20]

三是立足借鉴参考,开展中外比较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借鉴美国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制定中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或未成年人缓刑法或假释法,加强未成年人矫正的科学评估,为违法未成年人提供多样化和专业化的矫治。[21]有的学者认为,应借鉴美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支持网络构建,设立专门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官,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者全程介入司法程序,将贯穿始终的调查评估作为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的有效指引,注重多重社会力量的参与。[22]

(3)深化不同犯罪类别、不同罪犯类型社区矫正对象研究。如运用循证矫正方法,对经济犯罪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循证矫正项目研究,研究“经济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心理和行为表现并制订合理的矫正方案。[23]开展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研究,认为应当以正式社会支持为主导,辅之以非正式社会支持,创造以权利保障为主的社会文化氛围;构建以情感支持为主的心理帮扶体系;完善以就业支持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以教育帮扶为主的社会参与体系,让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在全面的社会化关怀中复归社会。[24]

2.以社会治理视角审视社区矫正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学者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开展社区矫正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将社区矫正融入社会治理的制度建构之中,是当前我国加强社会治理能力建设和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效举措。[25]有的学者认为应以《社区矫正法》颁布为契机,形成社会组织协同政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式。[26]有的则建议应从资本三维视角来分析社区矫正治理中的隐形资本问题,以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增能人力资本、重塑社区矫正文化资本和寻回社会参与力量重构社会资本。[27]还有的学者建议推广“矫务长制”分类管理制度,由矫务长总负责其片区社区矫正工作,并召集矫正小组会议,确定矫正需求和目标,制定详细的修复措施,并适时进行效果评估,动态调整矫正方案。[28]

3.以其他理论与视角研究社区矫正

学者们以不同理论视角审视社区矫正,提出了社区矫正发展的新思路。一是以循证矫正理论为视角,借鉴美国、加拿大循证矫正模式探究了我国当前立法框架对矫正社会工作的定位和未来发展的影响。[29]二是基于社会支持理论,探讨了该理论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等工作、矫正中动员社会力量帮助个人的矫正工作以及解除矫正后对个人继续做出的帮助、服务等工作中的应用。[30]

此外,也有学者从实证视角开展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研究。如率永利等人对近几年浙江省发生的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剖析了再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构成特点,并结合浙江省实践提出完善工作机制、教育帮扶、队伍建设及智慧矫正等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防范对策。[31]

二、社区矫正实践探索与规范化建设卓有成效

各地围绕《社区矫正法》的实施、队伍建设、机构协同、监督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调查评估、检察监督等建章立制,积极进行社区矫正规范化的探索与实践,有效推动了《社区矫正法》的实施。

1.制定《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和有关实施意见

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施,上海、陕西、湖南、河南、广东、广西、山东、辽宁、福建、江西、宁夏、河南、甘肃等多地陆续出台了实施细则。山西省则重新修订了本省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并公布实施[32]。江苏省司法厅出台《关于构建社区矫正“一三三模式”推进全省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社区矫正的目标、机制与统筹要素。[33]

2.出台矫正队伍建设相关政策

河南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对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入职条件、选任聘用、工作职责、管理培训等作出明确规定。[34]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司法局借鉴公安警辅制度,公开选聘警辅人员,组建徐州市第一支社区矫正刑事执行警务辅助人员队伍。[35]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印发《清丰县社区矫正官制试点工作方案》等一整套制度性文件。试点方案明确了总矫务长负责体制,确定了合署办公模式、组织架构和管理层级。[36]

3.建立机构间协同机制

一是协同规范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的意见(试行)》。[37]二是协同规范社区矫正衔接机制。如安徽省全椒县司法局与县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衔接机制的意见》,明确县司法局和县公安局在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交付执行、文书档案送达、智能化数据排查、信息共享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衔接配合。[38]也有省市针对信息化核查出台专项协同意见,如山东省聊城市[39]、陕西省宝鸡市[40]均由司法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信息化核查工作意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长效机制。三是签订跨区域协作协议。如安徽省绩溪县司法局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司法局签署跨区域协作协议,就社区矫正对象的委托监管、脱漏管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协查、社区矫正信息资源互通共享、跨区域社区矫正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五个方面进行跨区域协作。[41]四是规范检察监督协同意见。如嘉定区检察院、昆山市检察院、太仓市检察院签署《关于推进嘉昆太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一体化模式的实施意见》,针对工作信息通报、办案协查以及巡回检察等内容进行了制度化规范。[42]又如,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与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就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与网格化管理相结合建立工作机制,签署《关于建立“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与网格化管理相结合”工作机制的意见》。[43]

4.出台监督管理相关规范和标准

一是出台分类管理规范。如山西省司法厅出台《山西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及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考核、奖惩措施、分类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44]二是出台矫情分析办法。如为了提高矫情分析质量、提升预测预警预防能力,安徽省司法厅出台《安徽省社区矫正矫情分析办法》,规定省市县三级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矫情分析会议的频次、参加人员、重大矫情报告等,明确了分析研判维度,并界定了省、市、县三级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分析内容的侧重点。[45]

5.加强执法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

一是出台执法规范。如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社区矫正执法回避管理规定(试行)》,[46]镇江市司法局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事项合议工作的意见》。[47]山西省司法厅制定下发了《山西省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社区矫正宣告规定(试行)》。[48]二是统一执法文书格式。为统一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提高社区矫正的规范化的可操作性,四川、宁夏[49]、山西[50]等地均印发执法文书格式规范。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试行)》共有77种文书,涵盖了包括调查评估、入矫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与终止在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全流程、全时段、全范围。[51]

6.制定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规范

一是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工作。如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民政厅联合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规定》,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畅通参与渠道,明确基本条件、服务范围、工作内容。[52]二是制定社会工作评估规范。如广州市司法局制定了《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办法》,以推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客观、科学地评价项目成效,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与效益。[53]

7.制定分类教育指导性文件

江苏省、河南省、安徽省[54]等多地就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和分类教育工作出台工作指引,规范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推动教育帮扶工作精细化。如江苏省司法厅制定了《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指引(试行)》,[55]河南省出台了《社区矫正对象分类教育管理工作指引》。[56]

8.制定调查评估规范

四川、山西[57]、南京市栖霞区等多地出台调查评估相关规范。如四川省司法厅出台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规范》,规定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委托情形、流程、结果运用及保密要求等事项,[58]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制定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质量评定标准,细化工作流程。[59]

9.加强特殊对象的检察监督制度规范

一是规范违法出境问题,如张家港市司法局联合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出台《社区矫正对象法定不批准出境通报备案工作实施办法》,积极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违法出境和脱管漏管。[60]二是规范“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如大庆市检察院联合市司法局制定出台了《大庆市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社区矫正对象请假事由和审批流程等内容。[61]三是规范减刑问题。江苏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会同溧阳市司法局,出台江苏省首个《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的实施意见(试行)》,从适用对象、提请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就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作出具体规定。[62]四是规范涉企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如南安市、海口市[63]。以南安市为例,该市检察院与司法局联合制定《关于共同强化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的方案》,出台了《南安市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为接受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人员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简化批准流程。[64]

10.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保障

为落实2020年开始施行的《社区矫正法》新要求,江苏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修订出台了《江苏省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保障责任,二是明确省补资金的使用范围,三是优化省补资金的分配方式,四是规范省补资金的下达时限。[65]

三、《社区矫正法》实施问题全面剖析

本年度理论学者与实务专家在总结《社区矫正法》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剖析了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1.矫正机构建设问题

《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而实践中,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多数仍然是内设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学者建议将县级以上社区矫正机构真正建设成直接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对独立的工作实体,[66]同时用好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专业社工的服务项目,解决编制不足的问题。[67]

2.队伍建设问题

关于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学者的研究主要聚焦以下两点:一是社区矫正队伍职业化问题,认为应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职业化,建立良性的人才互动回馈机制及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68]二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定位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当给予在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助理员和监狱、戒毒所干警以社区矫正专门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定位,增加专司社区矫正工作的政法专项编制,提高社区矫正官的资格准入和薪酬待遇;[69]也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必须配置适量警察[70],让社区矫正警察合法化并赋予其一定执法权[71]

3.基层组织参与机制问题

针对居委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了解程度不高、经费严重不足、参与意识薄弱、惩戒力度不够等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增强居委会成员法律意识,改变人员结构;增加居委会经费来源形式,恢复自治属性;增强集体意识及社会价值意识,完善法治惩戒措施。[72]

4.社会力量参与问题

一方面,基于社区矫正社工队伍建设在人员配备、队伍专业化、职业认同感、待遇保障、教育培训及激励机制、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学者们建议明确社工职责,健全社工职业资格管理,完善待遇保障及晋升机制,建立健全管理考核奖励机制[73];完善社会工作对青少年偏差行为的介入等[74]。另一方面,针对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介入方向不清、职能不明、过度市场化及监督不力等问题,学者们认为,应恰当处理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介入方向,构建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的主体关系、半工作场域进驻、推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专项服务项目、找准关键节点介入[75];建议在法律制度层面明确规定确定由矫正机构专属享有而不可外包的职能,明确教育与帮扶等福利性服务交由具有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承担更能促使矫正目标的实质性实现;[76]建议通过制度进行规范,对承接社区矫正服务的社会组织主体资格进行限制,为社区矫正服务的市场化划定界限。[77]

5.机构协同问题

《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司的法定职责及在社区矫正各个环节中的工作内容,但实践中各机关在工作衔接过程中也凸显诸多问题。有学者从社区矫正机构实施角度分析了若干机构协同问题,一是在审前调查评估中,社区矫正机构作出的“否定性调查评估意见”不被采纳后缺乏救济手段;二是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问题。[78]也有实务人员从法院角度探讨了《社区矫正法》实施中需要各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有关问题,即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后再犯罪问题、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监难问题、异地撤销缓刑、假释问题以及社区矫正对象假释问题。[79]

6.执法规范问题

关于执法规范问题,学者们主要探讨以下问题:一是执法风险问题。认为应加强风险意识教育、强化依法规范监管、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的风险预警机制及完善执法监督机制。[80]二是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日常监管问题。针对完善制度难、规范执行难、风险防范难及监管教育难等,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81]三是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制度。提出了考核内容的设想、考核结果的应用分析以及如何保障考核的有效性。[82]

7.教育帮扶问题

针对《社区矫正法》有关社区矫正对象要进行教育帮扶,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的规定,学者们重点探讨如下问题:一是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学者认为由于文化、思想和政策等因素影响,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中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未能有效开展,提出了坚持组织体系建设为主体,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平台建设为两翼,教学体系建设、质量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为三个抓手的工作模式,以加强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的建议。[83]二是社区矫正心理矫治体系建设。学者认为构建社区矫正心理矫治体系要树立科学的矫治理念,完善心理矫治内容体系,建立科学的心理矫治工作模式。[84]三是关于集中教育问题。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法》对个别化教育的强调,并不意味着对分类集中教育的否定,建议探索开放性、全方位、交叉式的分类集中教育。[85]四是关于公益劳动问题。学者认为贯彻执行开展公益活动相关法律规定过程中需要转变矫正理念、准确理解法律与创新方法措施。[86]

8.调查评估问题

基于实践中我国社区矫正调查存在调查评估工作中心偏移、调查评估项目及内容不明确、调查评估程序履行不完整以及社区矫正适用条件不合理、评估项目设置具有强烈主观色彩、评估量表研发的顶层设计缺失等问题,学者建议在队伍建设、程序规范、沟通协调和执法监督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87],完善社区矫正评估机制的规则建构,如科学归位风险评估目标、合理筛选风险评估因子、多元设计风险评估类型、阶段考察风险评估过程等。[88]

9.检察监督问题

基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在监督理念、内容、方式、范围及人员配备等实践中凸显的问题,学者认为应加大检察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人才,创新检查监督模式,扩大检察监督范围;[89]基于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注重对社区矫正“合目的性”的监督,加强检察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强化监督手段,将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做成刚性。[90]

10.智慧矫正问题

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要求,各地在积极深化智慧矫正的探索与实践,但同时许多地方也分析了当前开展智慧矫正的制约因素并提出了应对建议。浙江“智慧矫正”建设存在的三重制约因素,即浙江省政法系统数据尚未完全打通、浙江“智慧矫正”建设发展不平衡以及社区矫正队伍数字化业务能力需进一步提升。[91]湖南省推进智慧矫正实践探索中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思想认识、经费支持、专门人才、智能运用、信息共享五个方面。[92]四川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四川省智慧矫正建设应用开展调研,提出四川省智慧矫正建设目标和体系架构。[93]

总之,随着《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时代,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应当进一步围绕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完善和法治化发展进行。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未来要尤为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第一,进一步夯实社区矫正基本理论研究。基本理论研究是社区矫正高质量发展的基石。目前对于社区矫正的性质、任务、目的及原则等基本问题仍然存在不同的理解,需要继续加强相关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和阐释,夯实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此外,刑事一体化、恢复性司法、社会支持理论等新理念、新方法为社区矫正的基本理论研究提供了不同的视角与方法,要从更加多维的视角开展社区矫正理论的深度研究,创新社区矫正理论研究,为深化社区矫正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第二,继续深化社区矫正制度完善与创新研究。一是要对社区矫正立法确立的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减刑制度为例,社区矫正法明确设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制度,但目前关于减刑制度的研究更多针对的是监禁刑罪犯的减刑,而社区矫正对象与监狱服刑罪犯不同,如何设定其不同于监狱罪犯的减刑条件、程序、范围、幅度及监督等基本问题的研究仍处于空白状态,需要开展相关研究,予以明确。二是深化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制度研究。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研究仍然停留在立法解读等较浅层面上,同时缺乏针对女性、老年人、病残人等特殊群体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应强化对不同犯罪类别社区矫正对象的研究,注重对不同区域尤其是跨区域社区矫正对象的研究。三是开展社区矫正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估机制的研究,包括社区矫正风险评估、需求评估及效果评估机制。

第三,继续深化多元方法的研究与实践探索。一是加大实证研究的力度。总体而言,目前针对社区矫正开展的实证调查研究总体数量较少、样本量较小且多以地域范围内的问题来分析整个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并探求解决方案,不能完全反映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研究结论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因此,应当加大实证研究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此外,由于《社区矫正法》实施时间较短,其在实施过程中所凸显的问题还需要持续地跟进研究,如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问题的实证调查研究。二是加强循证方法的研究与应用。以循证矫正理念为指导,引入社区矫正关键技术,并选取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循证社区矫正教育项目开发与试点工作,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与矫正项目的效果评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1] 张桂荣,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安文霞,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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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肖艳秋:《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权益的保障探析》,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21年第4期。

[6] 王顺安:《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概念与性质》,载《宜宾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

[7] 张雍锭:《我国缓刑犯社区矫正性质探讨》,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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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林琳、徐晓林:《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现状及矫治体系完善》,载《人民论坛》202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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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王天林:《论社区矫正融入社会治理的契合性——以“国家—社会”的重构与互建为视角》,载《中国治理评论》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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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熊贵斌:《循证矫正视角下的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调查·理论·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30] 魏斌:《浅谈社会支持理论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载《中国司法》2021年第8期。

[31] 率永利、彭磊:《近三年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情况研究分析报告》,载《中国司法》2021年第1期。

[32] “《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九章八十一条 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可依托社区矫正中心履行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职责”,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6月11日。

[33] “江苏|推进设置具有独立执法资格的社矫机构 探索使用警辅人员 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参与调查评估、教育帮扶等工作”,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6月17日。

[34] “河南:专职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有了明确要求”,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4月22日。

[35] “徐州市鼓楼区建立社区矫正刑事执行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4月29日。

[36] “河南濮阳启动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4月30日。

[37] “云南省司法厅联合检察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的意见(试行)》”,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8月24日。

[38] “全椒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衔接机制”,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8月6日。

[39] “山东聊城:司法、公安联合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社矫信息化核查工作”,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4月17日。

[40] “宝鸡市司法局 公安局联合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工作”,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8月9日。

[41] “皖浙跨区域协作 推动社区矫正共建共治共享”,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3月22日。

[42] “深化‘嘉昆太’社区矫正检察协作 助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8月14日。

[43]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与区网格化管理中心会签《关于建立“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与网格化管理相结合”工作机制的意见》”,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4月16日。

[44] “山西出台三项社区矫正规定 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9月8日。

[45] “安徽省司法厅集中出台社区矫正三个规范性文件”,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7月1日。

[46] “江苏省社区矫正执法回避管理规定(试行)”,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10月29日。

[47] “镇江市司法局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事项合议工作的意见》”,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8月16日。

[48] “以制度建设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山西省司法厅出台《山西省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社区矫正宣告规定(试行)》”,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10月25日。

[49] “宁夏统一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5月26日。

[50] “山西出台三项社区矫正规定 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9月8日。

[51] “四川统一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共77种文书”,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3月22日。

[52] “河南省出台文件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明确服务权责 细化服务内容 提升保障机制”,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10月9日。

[53] “广州市司法局制定出台《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办法》”,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4月12日。

[54] “安徽省司法厅集中出台社区矫正三个规范性文件”,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7月1日。

[55] “江苏省司法厅制定出台《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指引(试行)》”,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7月14日。

[56] “河南省出台《社区矫正对象分类教育管理工作指引》,”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4月16日。

[57] “山西出台三项社区矫正规定 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9月8日。

[58] 邓刚:“四川首个《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规范》地方标准正式实施”,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9月3日。

[59] “栖霞制定标准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证据收集”,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10月21日。

[60] “张家港规范社矫对象法定不批准出境通报备案工作”,来源:江苏省司法厅 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5月15日。

[61] “全省领先!大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有“法”可依”,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4月29日。

[62] “江苏溧阳出台《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的实施意见(试行)》”,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10月16日。

[63] “海口市检察院、司法局联动出台管理办法服务保障涉民企社矫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10月12日。

[64] “先行先试: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经常性跨省”从业获批!”,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5月2日。

[65] “江苏修订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来源:社区矫正宣传网,2021年7月12日。

[66] 刘强:《依法加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建设的前瞻性思考——以浙江省天台县为例》,载《中国司法》2021年第1期。

[67] 肖乾利、吕沐洋:《〈社区矫正法〉实施效果考察》,载《宜宾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

[68] 纪金锋、危攀攀、敖翔、桑晓东:《社区矫正队伍职业化建设探索——以安徽省怀远县为样本》,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

[69] 颜九红:《司法所社区矫正国家工作人员探讨》,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

[70] 林红:《社区矫正用警问题研究》,载《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

[71] 朱萍萍:《社区矫正警察制度研究》,载《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

[72] 田兴洪、文智慧:《居委会参与社区矫正的动力机制构建研究》,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

[73] 率永利、彭磊:《近三年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情况研究分析报告》,载《中国司法》2021年第1期。

[74] 李艳丽、付淑香:《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策略研究》,载《社会与公益》2021年第12期。

[75] 郭星、胡展图:《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方向与路径》,载《社会与公益》2021年第12期。

[76] 李蓉、孟晓玥:《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界域研究》,载《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

[77] 李蓉、祝千惠:《社区矫正中政府购买服务的风险及防范》,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78] 肖乾利、吕沐洋:《〈社区矫正法〉实施效果考察》,载《宜宾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

[79] 罗智勇、李慧涛:《关于〈社区矫正法〉实施中人民法院正确履职的若干思考》,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2期。

[80] 王红星:《社区矫正法实施后社区矫正工作风险防范问题探讨》,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

[81] 徐祖华:《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相关规定执行问题初探》,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21年第5期。

[82] 金晓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制度探究》,载《中国司法》2021年第5期。

[83] 张旭光:《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社区矫正:价值、困境及路径》,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第9期。

[84] 李艳、高文雅:《社区矫正心理矫治体系之构建》,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

[85] 庄乾龙:《论社区矫正分类集中教育》,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21年第10期。

[86] 徐祖华:《浅谈社区矫正公益活动措施名称及相关问题》,载《中国司法》2021年第3期。

[87] 沈东权、沈鑫、何浩斐:《社区矫正法实施背景下的调查评估制度探析》,载《中国司法》2021年第7期。

[88] 王鹏飞:《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的现实困境与规则建构》,载《宜宾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

[89] 张樊、康文辉:《社区矫正法视角下检察监督机制完善探析》,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

[90] 石亚文:《浅议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社区矫正检察——以社区矫正的社会治安治理目标为视角》,载《领导科学论坛》2021年第3期。

[91] 劳泓:《浙江数字化改革背景下深化“智慧矫正”的探索与实践》,载《中国司法》2021年第6期。

[92] 候迁广:《“智慧矫正”的湖南实践及评析》,载《中国司法》2021年第3期。

[93] 四川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四川省“智慧矫正”建设应用调研》,载《中国司法》202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