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法”前思:首都治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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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首都法”的提出

第一节 首都的界定

一、定义

(一)首都的法律定义“首都”一词“首”即“头”。英文的“capital”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apitalis”,其词根是“caput”(头),具有“首位的”“重要的”含义,同时也具有“资本的”含义。法语“capiatle”与德语中的合成词“hauptstadt”(haupt意为头部)也具有同样的来源和解释。“都”即“都市”或“城市”,英文为“city”。根据《韦伯斯特大词典》的注释,“都市”的英文“city”,来源于拉丁文“civitas”,包含“城市”“城邦”等含义。英文“capital”的解释为“the city or town where its government or parliament meets”,即政府或议会开会的城市或城镇。

对于首都的定义,学界有着不同的视角。德国学者黑伯乐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将首都定义为通过安置特定的国家机关、服务于特定的任务从而带有相应国家功能的地方。[1]我国学者彭兴业则认为“首都”一词是一个政治概念,它是一个具有丰富象征意义的国家政权中枢。[2]而从区域概念上来讲,城市经济学家把城市定义为在相对较小的面积里居住了大量人口的地理区域。[3]

从本书视角出发,“首都”的法律概念更倾向于针对划定的特定区域,从法律制度上赋予其特定的性质、地位和功能。首都的确立,通常需要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并由国家宪法载明。[4]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历次《宪法》都明确规定首都为北京。因此,基于前人的研究与探索,本书认为首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确定并认可的,具有代表与象征意义的国家中央政府所在地。

(二)首都的特征

1.首都作为城市而存在

首都本身应是一个具有一定的规模,有相应的规划及交通设施,聚集人口数量较多,经济、文化水平相对较高的城市。作为一个政权的中枢所在地,首都大多是一国内城市规模最大或人口最多的城市,人口和规模是首都极为重要的综合性特征。此外,为保证首都与其他地区的往来,交通设施也应较为完善,并且拥有足以支撑首都发展的经济条件。伴随人口规模的增大,经济水平的综合提升,首都自然成为相应政权统治区域的政治中心。作为政治中心的首都汇集了来自各地的人才与信息,文化得到发展,首都自然也成为这一区域的文化中心。

2.国家的中央政府所在地一般位于首都

首都是一类特殊的城市,国家将政治功能赋予首都,使其区别于一般的城市。大量政权组织机构集聚于此,其内部空间结构受其政治功能的影响,具体表现为部分城市区域依据行政中心的定位而布局建设。中央政府一级的国家机关、各地派驻机构等都集中于这座城市,进而促成国家意志的形成。

3.首都是国家的标志象征

国家标志象征是政治共同体特质的外在表现,其作用不仅限于对外展示国家,而且在它的帮助下,公民既能感受到国家的存在和统一,又能了解到型塑和正当化国家的价值和指导思想,因此国家标志象征也具有教育公民的政治功能。[5]通过它,国家获得了促进公民认同的机会,公民获得了因感受到国家的存在而产生的归属感。国家标志象征使国家这个抽象的概念得以具体化,这种具体化必须通过一种载体,如国旗、国徽、国歌来呈现。首都的功能亦是如此,公民不必去国家的所有领土,仅需要去首都,即可感受到国家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