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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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指定管辖决定书

【制作说明】

1.本文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制定,是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管辖争议的、管辖不明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作出指定管辖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2.指定管辖决定书适用于几个公安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权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即如果争议的公安机关之间通过协商可以解决管辖问题的,不使用指定管辖决定书。此外,指定管辖决定应当由几个相关公安机关的共同上级机关作出。该文书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案件名称、被指定的管辖机关名称(全称)、移送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名称(全称)和移送期限等。在填写时需注意:

(1)在填写“案件名称”时,若案件名称有争议或案件名称尚未确定的,可以由决定机关确定案件名称。

(2)在填写“被指定的管辖机关名称”时,需注意上级公安机关在指定管辖机关时,只能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而不能直接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辖区内的再下一级公安机关。因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时,要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主要是基于提请指定管辖时,所遵循的程序是逐级上报,所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在具体填写指定管辖机关时,也只能逐级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而不能直接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辖区内的再下一级公安机关。同时,由于基层案件数量多且案情复杂多变,上级公安机关很难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办案机关的实际情况有全方位的掌握,所以跨级对案件进行指定管辖会影响案件办理,进而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

3.在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制作份数,由作出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留存一份,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公安机关各送一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

第二十二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并根据办案需要抄送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案财物以及案卷材料等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