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
9.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制作说明】
1.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三百二十条所制定。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时使用的文书。
2.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属于多联式填充型文书,该文书由正本、副本和存根组成。其中正本交法律援助机构,副本在交法律援助机构签收后存入诉讼卷,存根用于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3.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正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通知单位、案件名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提供法律援助理由、法律依据、联系人信息、文书制作日期、公安机关名称及印章等。在填写时需注意:
(1)在填写“通知单位”时,要将提供法律援助单位的名称填写清楚,且要在抬头横线处顶格填写。
(2)在填写“提供法律援助理由”时,办案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案情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项理由进行填写。
(3)在填写“法律依据”时,未成年人案件选择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其他案件选择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4)在填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时,一般应填写办案民警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4.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副本的内容及填写注意事项与正本基本一致,有“本通知书已收到”签收一栏,需交由提供法律援助单位的收件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才能附卷。
5.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存根是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凭证,内容较为简单,可以按照文书印制的有关内容和顺序依次填写清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
第四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在三日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三百二十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文书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