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的反诉问题
(Counterclaims Regarding Trade Secrets Dispute)
011 原告正当行使侵害商业秘密诉权,未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法院对被告侵害商誉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A court shall overrule defender's counterclaim for goodwill infringement if a plaintiff duly exercises litigious right for misappropriation and didn't fake or disseminate falsehoods.)
裁判要旨
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提起诉讼系正当行使诉权,无论其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该诉权的行使均应得到法律保障。只要诉讼行为本身不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亦不会对商誉造成损害。故在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对构成商业诋毁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时尚PLM服务协议》,销售经理吕某英负责该项目的销售。随后,A公司员工王某昕向吕某英发送主题为细分市场、《超过一亿元的中国服装制造商清单》的电子邮件两份,该清单上有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销售收入。该份报告系A公司向其他公司购买所得。
二、次年,吕某英等多名员工先后离职至C公司工作。C公司的美国母公司购买的客户信息中有B公司信息。不久,B公司向C公司的母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寻求合作。C公司遂安排吕某英跟进该项目。
三、不久,B公司向A公司发出《实施终止通知》,终止与A公司的业务往来。A公司以C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C公司则认为A公司提起诉讼是以打压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商业诋毁,故向法院提起反诉。
五、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事实不成立;A公司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与C公司的纠纷,不构成商业诋毁,故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六、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有误。
七、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系正当行使诉权,并不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会对C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上海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在本案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就上述争议焦点进行如下论述:
……
一、关于本案的反诉。原告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其与被告的纠纷,不构成商业诋毁。而被告诉称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无事实、法律依据。故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关于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基本权利,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系正当行使诉权,无论其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该诉权的行使均应得到法律保障。其次,A公司的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本身,并不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亦不会对C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综上,对于C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案件来源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A公司、B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沪73民终69号]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商业秘密案件中,若反诉请求金额超出本诉法院管辖的级别标准的,本诉法院不予受理(A court shall not accept counterclaim if the amount alleged in a counterclaim exceed the hierarchical standard provided for such court's jurisdiction in trade secrets cases.)
案例一: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960号]认为,“原审裁定认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排斥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A公司在本案中以B公司恶意诉讼造成其损失为由,请求B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与本诉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故其不能在本案中通过反诉来主张,可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已裁定准许B公司撤回本案的本诉,而A公司基于本诉提出的反诉请求标的金额仅有60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本反诉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标准。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反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A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商业秘密案件的原告撤回部分诉请并不影响被告的反诉权利,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Dropping part of the claim in a trade secret case does not affect the defendant's right to counterclaim,the court shall proceed the trail on counterclaim where such court allow the original claim plaintiff to drop a lawsuit.)
案例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A公司等与B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2009)鄂民三终字第36号]认为,“上诉人A公司、刘某钟提出B公司在庭审后,撤回了对技术信息的诉请导致其丧失反诉权利的问题。由于B公司不是增加诉讼请求,而是撤回部分诉讼请求。A公司、刘某钟直至庭审结束,都没有针对B公司的诉请提出反诉。B公司撤回部分诉请,并不影响两上诉人的反诉权利”。
三、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排斥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无关联的,法院不予受理(Where the purpose of counterclaim is to offset,nullify,or annex the original claim,a court shall not accept such counterclaim if there is no connection between the cause of action for counterclaim and cause of action for original claim.)
案例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A公司与陈某友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8)粤0604民初20613号]认为,“本案中,A公司已在诉讼中明确本诉诉讼请求为判令陈某友停止侵犯A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在广州日报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及支付赔偿金10万元,故本案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属于侵权纠纷。陈某友提出的撤销其与A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签署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反诉诉讼请求,不属于侵权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