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纠纷的管辖问题
(Jurisdiction of Trade Secret Disputes)
001 员工将合法持有的商业秘密带至其他公司非法披露、使用的,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
(How to determine the place of infringement when the employee brings the trade secrets lawfully held to other companies for illegal disclosure or use.)
裁判要旨
因侵害商业秘密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员工在任职期间接触、复制商业秘密系正当职务行为。但离职后负有归还义务而不归还,非法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其复制行为便转变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复制技术秘密的行为地即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复制技术秘密行为地法院据此有管辖权。
案情简介
一、尹某大在A公司位于四川省眉山市的子公司担任总工程师、常务副总等重要职务,在职期间接触、复制了案涉技术秘密。
二、B设计院、C公司与当时仍为公司员工的尹某大进行接触,期望获取A公司的商业秘密,D公司在明知尹某大的任职经历以及其所提供的技术属于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依然使用了案涉技术。
三、A公司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四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分别在山东省德州市、浙江省宁波市、湖南省衡阳市和广东省广州市;侵权结果发生地是山东省德州市和浙江省宁波市。一审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A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尹某大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四川省眉山市,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应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案由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二审法院认为,尹某大在单位任职期间接触、复制案涉技术秘密系正当职务行为,但在其离职后在其他单位非法披露、使用该技术秘密,其复制技术秘密的行为便转变成了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而该侵权行为的地点在四川省眉山市,因此认定复制技术秘密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
六、二审法院裁定该案应由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就上述争议焦点进行如下论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一、关于被告住所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问题。原审法院认定四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分别在山东省德州市、浙江省宁波市、湖南省衡阳市和广东省广州市;侵权结果发生地是山东省德州市和浙江省宁波市,上诉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不予审查。
二、关于移送法院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上诉人在原审法院选定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违反了上述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予以认可。
三、关于侵权行为实施地问题。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客观要件包括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窃取、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地点都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本案被上诉人尹某大在上诉人单位任职期间接触、复制案涉技术秘密系正当职务行为,但在其离职后仍不交回原单位管理或销毁该技术秘密,并在其他被上诉人单位披露、使用该技术秘密,其复制技术秘密的行为已经转变成了实施侵权行为的窃取行为,该窃取行为的地点在四川省眉山市。虽然被上诉人披露、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地点在山东省德州市和浙江省宁波市,上述两地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但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四川省眉山市。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案件来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A公司、尹某大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17)川民辖终113号]
延伸阅读及类案裁判规则
一、因侵害商业秘密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A lawsuit filed concerning a trade secret misappropriation shall be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where the infringement is conducted or at the place where the defendant is domiciled. The place where the infringement occurred includes the place where the infringing act is committed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consequence of the infringing act occurs.)
案例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A公司与郭某才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2008)陕民三终字第41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A公司起诉郭某才的事由是郭某才1999年至2006年2月28日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因该公司的住所地在西安市,故其侵权地在西安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虽然郭某才与B公司住所地均在河南省郑州市,但A公司选择了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至于郭某才在陕西省西安市原告处工作时,与原告是否有纠纷,这是案件的实体审理问题,在此不予审查。故郭某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A公司与B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201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364号]认为,“关于原审法院就本案有无管辖权,被上诉人B公司在原审中先以周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之行为为由,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作为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B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于法有据。后B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明确表示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将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之诉请变更要求周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鉴于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对于侵权行为享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在B公司变更请求后,继续审理本案,依据充分。上诉人周某、A公司主张原审法院不享有管辖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A公司等与B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4)一中民终字第04315号]认为,“本案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应适用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B公司在一审诉称A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设置关键词,使网络用户点击相关链接后可直接进入A公司网站(www.×××.net),对其商业信誉及经营造成了损害。因B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B公司所在地可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刘某丽称其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承德市,但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B公司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B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其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A公司、上诉人刘某丽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应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In trade secrets misappropriation cases,the place where the consequence of the infringing act occurs shall be the place of occurrence of consequences directly caused by infringing acts. The domicile of the plaintiff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the place where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infringement occur for the plaintiff has suffered damages.)
案例四: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A公司、马某乾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7)赣01民辖终189号]认为,“如一审法院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部分第二条第2项地域管辖的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上诉人A公司所谓的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即长沙经济开发区××路××号,亦即被上诉人B住所地。B公司的住所地属于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县和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11)57号]的规定,长沙县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普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因此,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属于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五: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A公司与B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7)渝05民初1312号]认为,“原告起诉的是,两被告之间就已经转让给原告独家生产、销售的羊包虫疫苗生产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申报生产批准文号,侵犯了原告在中国境内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的权利,即本案两被告涉嫌的侵权行为是,两被告签订涉案包虫疫苗生产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行为以及就涉案技术向农业部申报生产批准文号的行为。两被告之间的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及申报行为发生地等均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两被告陈述上述行为均发生在北京,而原告未就上述行为实施地发生在重庆市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即本案中被告之间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及申报生产批准文号的行为之时,原告起诉的涉案技术秘密的秘密性受到损害的后果即已发生,侵权结果发生地与侵权行为实施地重合,均不位于重庆市。另查明,被告B公司、被告畜牧研究所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北京市海淀区。综上,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不位于重庆市,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依据,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被告畜牧研究所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三、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侵权产品的使用地、销售地不应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In trade secret misappropriation cases,the place where the misappropriated products are used or sold shall not be deemed as the place where the consequence of the infringing act occurs.)
案例六:A深圳公司、A公司与B公司、B(广州)有限公司、B(昆山)有限公司、B(中国)有限公司、C印刷厂、D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字号〕(2007)民三终字第10号]
“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就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因此,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不宜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院认为,A公司、A深圳公司虽然在起诉状中指控C印刷厂、D经营部销售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但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列明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C印刷厂、D经营部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因C印刷厂、D经营部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而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一般而言,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虽然A公司、A深圳公司指控上诉人B公司等将被控侵权产品销往佛山市,但佛山市并不是上诉人B公司等使用商业秘密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不能据此具有本案的管辖权。关于A公司、A深圳公司指控的C印刷厂、D经营部使用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因该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此不能成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依据。至于A公司、A深圳公司在二审答辩中提及的C印刷厂、D经营部使用侵权设备和工艺进行分条、切张等,因起诉状没有相关记载且其未提交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故此亦不能成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依据。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因本案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04)苏民三初字第003号案件是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间早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案应移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案例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A公司等与缪某茂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5)年京知民初字第1847号]认为,“针对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销售地是否可以作为管辖连接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1月15日作出的(2007)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中记载:‘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明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因C印刷厂、D经营部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而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一般而言,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明确的裁判规则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商品的销售地不应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而作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上述规则本院予以遵循。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修订版)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管辖规定中也明确:‘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不同,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保护的是产品制造过程中所使用的有关信息,并不当然延及对产品本身的保护。因此,不能简单地以产品销售商为被告提起诉讼,也不能由产品销售地法院对产品制造者行使管辖权,除非表面证据已经表明销售商和制造商共同侵权。’因此,虽然原告A公司、B公司主张被告E公司将其使用被诉侵权的技术设备生产的三乙基铝产品销售给F公司,但是在原告A公司、B公司未提供初步证据表明F公司对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不能将销售地认定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本院不能基于该销售行为发生的地点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案例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温某军等与A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5)川民终字第687号]认为,“该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列举式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产品并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因此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B公司的住所地,即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中路×号。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为C公司的经营场所即四川省自贡市系认定事实错误”。
案例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A公司、B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8)川民辖终52号]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四川省资阳市,被诉侵权行为地也在四川省资阳市,故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将维修完毕的设备运送至C公司在重庆市永川区的生产现场并使用,不能视为在该地实施了侵权行为或侵权结果发生在该地。于2018年12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裁定。2019年3月20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系商业秘密纠纷,该院对该类案件无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根据D公司起诉事由,不能确定案涉产品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A公司与B公司、C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17)京73民初1975号]认为,“由于在本案中A公司主张其商业秘密为饲料级胍基乙酸新产品的生产工艺,因此A公司所主张的C公司及B公司在北京地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故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不在北京市地区,本院不能因此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最后,对于A公司主张被控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北京地区的理由,本院认为,民诉法解释中规定的侵权结果应当是被控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直接结果。本案中,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以及A公司的主张,C公司与B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可能涉及以下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饲料级胍基乙酸新产品的生产工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饲料级胍基乙酸新产品的生产工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饲料级胍基乙酸新产品的生产工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饲料级胍基乙酸新产品的生产工艺的行为。上述被控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直接结果为,A公司所主张的饲料级胍基乙酸新产品的生产工艺不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发生在该生产工艺不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之后,并非被控侵权行为产生的直接结果,故不能作为本院管辖本案的依据。另外,由于销售产品的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控制,不具有客观性,故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可能遍及全国各地,易造成管辖法院的不确定性。因此,北京地区不属于本案的被控侵权结果发生地,不能作为本院管辖本案的依据。A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被控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地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案例十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A公司诉被告B研究所、C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2015)京知民初字第2268号]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列明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中曾认定:一般而言,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在本案中,两被告被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据此,即使原告能够举证证明两被告将被控侵权产品销往北京市,但北京市并非两被告使用商业秘密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院亦不能据此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四、商业秘密案件一般各省均实行集中管辖,立案之前应检索各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Cases concerning trade secrets are generally subject to the centralized jurisdiction of each province. Special provisions of the Higher People's Court of all provinces concerning the jurisdiction ov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shall be researched before the case is filed.)
案例十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A公司、B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8)川民辖终52号]认为,“本案被告C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结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川高法〔2017〕33号)第一条第一款‘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四川省辖区内有关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规定,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例十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A公司与B公司、C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18)鲁11民初61号]认为,“本案系发生在日照市辖区内有关技术秘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之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十四: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万某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8)辽0203民初3219号]认为,“本院受理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万某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包含原告为案外人C公司服务的实验室设备维修、保养的计量橇、在线余氯分析仪的指数(海水出入口)、OPTA在线取样系统、ABB分析小屋、气瓶间-压力-BAR等相关技术参数、技术指标以及巡检时间、人员安排等服务方法,达到的技术要求等技术信息;经营秘密包含原告的客户名单及为客户服务的场地场所等内容。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两方面内容。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辽高法〔2018〕65号),大连市辖区内涉及技术秘密的案件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商业秘密案件多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分布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选择其中某个法院起诉(Where the domiciles or habitual residences of several defendants of a trade secret case are located in two or more jurisdiction of different courts and all the courts have jurisdiction,the plaintiff may file the case in one of those courts.)
案例十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浙江A公司等与B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4)高民终字第1599号]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北京A公司与A科技公司的住所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任某文、孙某伶、邢某辉的户籍所在地均在北京市房山区,均位于一审法院辖区。针对五上诉人所称任某文、孙某伶、邢某辉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嘉兴市的主张,因浙江A公司、任某文、孙某伶、邢某辉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上述三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均为浙江省嘉兴市,本院亦不予采信。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浙江A公司、任某文、孙某伶、邢某辉、C公司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案例十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张某忠与A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5)京知民终字第1025号]认为,“首先,本案系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审被告B公司的住所地于北京市朝阳区,原告选择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次,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依法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案例十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全某茜与A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2006)一中民终字第10442号]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全某茜的住所地在本市东城区,全某茜的被控行为地在B公司所在地本市海淀区××街,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A公司作为诉讼提起人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法院审理本诉讼,现其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受诉法院,并无不当,全某茜管辖异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该法院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全某茜的请求已超出地域管辖异议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
六、仲裁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系侵权之诉,应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Arbitration is only applicable to contractual disputes. The trade secret misappropriation dispute is a tort action and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案例十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A公司与B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99号]认为,‘即使从合资经营合同的相关约定内容来看,合同所指“纠纷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应当理解为因签订和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才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提交仲裁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本案A公司提起的是商业秘密权的确认之诉和侵权之诉,A公司依法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