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法律实务与案例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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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3日,范某经面试入职A公司。入职后A公司将范某外派至合作企业B的比萨饼公司,任派送员一职。工作期间,范某执行计件工资,每派送一单9元,A公司每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其支付上一个自然月工资。范某因在送餐途中受伤停止了工作,正常出勤到2018年1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未解除。

范某就上述主张提交了《兼职用工合同书》《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20170701-20180615)》作为证据。《兼职用工合同书》显示甲方为A公司,乙方为范某,并载有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以及乙方的居民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信息,其中载明:“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三、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1.乙方同意甲方安排的外送员工作(岗位)。2.乙方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工作制度、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四、劳动报酬:1.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乙方在限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甲方规定的任务、工作量,且达到标准和要求,甲方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核发给乙方劳动报酬。甲方确定乙方的工资结构为计件工资9元/件……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六、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落款处加盖有“A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和范某的手写签名。同时,该合同显示有两个附件,即《员工声明》及《员工承诺书》,落款处均载有范某的手写签名;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20170701-20180615)显示户名为范某,其中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24日均显示有交易摘要为“工资网上代发代扣”的资金转入。范某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范某与A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审理结果

认定范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意见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引发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引发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现为《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主体资格不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类型较多,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也没有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严格。

主体地位不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管理(领导)与被管理(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劳动关系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但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除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首先是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次是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纠纷解决途径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适用中止和中断;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综上,准确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应从各自的特点、权利、义务的内涵及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等入手,而不应浮于表面。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混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实践中,实际上形成劳动关系但又缺乏书面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不能仅以书面形式作为判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唯一区别,把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形成劳动关系的这类事实一律归结为劳务关系。而应结合实际,做出合理判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如果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要件,仍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范某与A公司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范某为证明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提交了《兼职用工合同书》予以证明,该合同书中加盖有“A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印章。从《兼职用工合同》的内容分析,其中明确约定了期限、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劳动报酬、劳动保护、解除和终止等条款,基本符合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且范某在职期间亦要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故应视为双方已订立劳动合同。综上,支持范某所持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