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与行为税法规分类汇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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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1]

(1994年12月24日 国税发〔1994〕232号)

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中,对“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已作了解释,但是,由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的分设,原名称所指已发生变化,现重新明确如下: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的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八、九、十条所说的“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的税务局。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