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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同等重要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所谓的惩罚犯罪,是指侦查机关、控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依据事实和证据,对构成犯罪的被追诉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实现刑罚目的。所谓的保障人权,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诉讼过程中,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要依法保护所有的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具体而言:(1)无罪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4)保障被害人和其他受到犯罪影响的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统一对立的关系。一方面,基于惩罚犯罪诉讼理念的要求,一旦有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应该积极行动,惩罚、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给予保障,不得进行法外剥夺或者限制,特别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收集证据的程序等直接关系人身权利的诉讼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在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设计中,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能够同步得到实现,但也存在一些发生冲突与矛盾的情形,此时则需要根据利益权衡的原则作出选择。例如,对于采用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由于非法取证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上需要予以排除,但有时非法证据本身又具有查明案件事实以惩罚犯罪的功能,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又需要有条件地予以采纳。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往往呈现出原则加各种例外的状态,以便在各种具体情形下更好地权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个方面理念。[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