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指导性案例书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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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五条 [考核内容]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六条 [考核类型]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方式]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定期考核结果]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相关规定

《法官法》[4]

第四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官等级、工资以及法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检察官法》[5]

第四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检察官等级、工资以及检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定期考核结果的功能]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