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拿”鸡蛋被抓后猝死,家属索赔被拒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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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南通一老人在超市偷偷拿了2个鸡蛋放裤子口袋,准备离开时被工作人员拦下。双方交涉无果后,店员拉扯着老人的衣袖并跟随他行走,之后老人忽然倒地不起。超市工作人员拨打110的19分钟后又拨打了120,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老人去世。家属起诉超市,向其索赔38万元。南通市崇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3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1]
考虑到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以下分析主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但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22]
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是否侵犯老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一般侵权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本案中,老人猝死的损害结果已成事实,后文着重分析违法行为、过错和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
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常应当通过公力来救济,但在特定条件下也允许当事人进行私力救济。自助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私力救济。自助行为,又称自救行为,是指权利被侵害的人,没有按照法律上的正式程序,而是凭借自己的力量来恢复权利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本案中,老人做出不当行为后要走出超市,超市若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故超市员工对老人进行了言语交流和劝阻,并拉扯衣袖以阻止老人走出超市,以上均属于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未超出合理范围。
超市员工在劝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是加害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即行为人行为时是否对损害结果有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本案中,老人倒地后,超市营业人员主动拨打110和120,将老人紧急送医,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通常认为加害人行为时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则存在过失。本案中,超市员工在劝阻时,言语交流并不过激,拉扯衣袖的行为也未超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限度,更未出现辱骂、肢体冲突等不当行为,可以认为超市员工劝阻时已对他人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所以,超市营业人员不存在《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
劝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超市员工对老人的劝阻行为与老人心梗猝死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当依照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要求来判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非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其由“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个判断组成。条件关系是指无前者则无后者,本案中如果没有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就不会出现老人猝死的结果,所以可以认为劝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但是老人猝死的结果并不是劝阻行为直接导致的,老人的身体状况是其中的介入因素,要想认定劝阻行为与老人猝死结果之间的关系,仅认定二者具有条件关系是不够的,还要认定二者之间的条件关系具有相当性,即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行为当然地或盖然地引起结果。本案中,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尚不足以导致老人心梗猝死。因此,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与老人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具有相当性,也就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属于自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超市员工在劝阻过程中对老人的猝死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不存在过错;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与老人猝死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没有侵犯老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前文的分析,超市不负一般侵权责任。但是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顾客应当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23]在老人病发倒地后,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了呢?本案中,超市员工在老人倒地后约19分钟才打了120,当事人双方对此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争议。我们赞同二审法院的观点,鉴于老人倒地前双方发生纠纷,老人倒地又具有突发性,超市员工难以对老人身体状况进行判断的情况下,通过拨打110处理纠纷,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具有合理性,应认定为超市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超市不应当对老人的猝死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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