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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入职审查个人信息管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招聘时仅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教育和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竞业限制等情况,而与劳动合同间接相关甚至无关的信息,如婚育情况、家庭成员(职业冲突除外)情况等员工有权不予提供,企业强行要求提供的可能涉嫌就业歧视。此外,企业通过何种途径获取劳动者信息也可能涉及不同的侵权风险。
企业通过自有平台或借助第三方平台或主体查看、获取劳动者求职信息或简历的,均需征得劳动者的相关同意,对于涉及劳动者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单独提示敏感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及必要性,就此类敏感个人信息还应单独征得劳动者同意。通过第三方获取劳动者信息的,应与第三方平台或主体签订协议并明确第三方平台或主体收集信息的法律义务,以及明确第三方平台或主体已经获得应聘者对平台进行个人信息处理(提供、传输等)的同意。
此外,企业获取相关信息后,应对相关信息以及载体进行加密处理,或者添加保密标识,非经员工本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此类信息。如企业最终未正式录用该劳动者,其应及时删除或返还相关信息并告知劳动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