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增订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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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用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20多年了,其中第21条对试用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直到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认识仍然存在误区,认为试用期就是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劳动者考察、试用的一段时间,在试用期内无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需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考察合格,用人单位才正式录用该劳动者,此时,用人单位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正式的录用手续,履行相关的义务。用人单位的上述认识显然是错误的,这往往会使其遭受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增加其管理成本。实际上,试用期是一把“双刃剑”,既在相当程度上约束着劳动者,也在很大程度上约束着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