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增订6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七、试用期内的裁员问题

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裁员,专指经济性裁员,属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实施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对裁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