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指导性案例书2: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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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变通、补充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真题示例

贪污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2011/2/63)

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73]

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甲行为构成贪污罪

B.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乙行为构成贪污罪

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

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丁行为构成贪污罪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2期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严某贪污案

[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派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任职后,又经所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继续任职,并由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指使他人做假账、通过转账划款、提取现金等手段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相关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74]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含义]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概念]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75]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 答案:C。

[2] 答案:AD。

[3] 答案:B。

[4]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2001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6日公布,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01]5号)

[5]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1日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06]1号)

[6] 答案:D。

[7] 答案:ABCD。

[8] 本条根据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原条文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9] 答案:A。

[10]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11] 答案:D。

[12] 答案:D。

[13] 答案:D。

[14] 答案:BC。

[15] 答案:A。

[16] 答案:D。

[17] 答案:D。

[18] 答案:AD。

[19]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公布并施行。

[20]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5日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法释[1999]14号)

[21] 根据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22] 答案:B。

[23]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24]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25]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26] 答案:ACD。

[27] 2011年4月28日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法发[2011]9号)

[28] 答案:A。

[29]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30] 答案:ABCD。

[31]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修改。原条文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根据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次修改。原条文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2]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33]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13日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法释[2000]45号)

[34] 本条根据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原条文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35] 笔者注:指投放危险物质。

[36] 答案:C。

[37] 答案:ABCD(原答案为ABC)。

[38]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39]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0] 答案:B。

[41]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42] 答案:D。

[43]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8日公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18]2号)

[44]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45] 答案:AB。

[46]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47] 答案:B。

[48]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6日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法释[1998]8号)

[49]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本条删去第二款。原第二款条文为:“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0] 答案:B。

[51] 本条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修改。原条文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次修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52] 答案:ABC。

[53] 答案:ABCD。

[54] 本条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55] 答案:ABD。

[56]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57]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58] 答案:D。

[59]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60] 答案:B。

[61]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62] 答案:B。

[63] 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4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3号)

[64]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4日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6号)

[65] 答案:ABCD。

[66] 本条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67] 答案:C。

[68]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69]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原条文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70] 答案:D。

[71] 答案:B。

[72] 答案:AC。

[73] 答案:ACD。

[74]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75] 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