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跨学科、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法律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
第12条第6项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14条第2款 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军品科研生产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2.《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
第4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3.《高等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
第8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行政法规及文件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2017年11月23日 国办发〔2017〕91号)
二、进一步扩大军工开放
(三)推动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打破军工和民口界限,不分所有制性质,制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方案,对全社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进行分类管理,形成小核心、大协作、专业化、开放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核心能力由国家主导;重要能力发挥国家主导和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竞争,择优扶强;一般能力完全放开,充分竞争。
(四)扩大军工单位外部协作。将军工集团公司军品外部配套率、民口配套率纳入国防科技工业统计。进一步完善军工企业考核指标体系,在保障国家战略、国防安全和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的前提下,进一步推进民品开发和军工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军工集团公司对民口军品配套单位的收购行为,避免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秩序。
(五)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修订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科学划分军工企业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等控制类别,除战略武器等特殊领域外,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支持符合要求的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积极稳妥推动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上市或将军工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建立军工独立董事制度,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推广相关经验。
(六)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准入退出机制。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推进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准入退出制度建设。健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准入退出动态调整机制,精简优化许可管理范围,减少许可项目数量,规范退出标准和流程。实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与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两证联合审查,推进多证融合。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定密和招投标工作,凡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不再纳入保密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范围;凡不需要承制单位具有保密资格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不得将保密资格作为招投标条件。
(七)推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竞争。适应竞争性装备采购要求,推动系统集成商、专业承包商、市场供应商体系建设,推进分系统及配套产品竞争,明确细化总体单位开展分系统和配套产品采购的规则要求。改进完善军品价格和税收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引导更多有优势、有意愿的民口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竞争。
三、加强军民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
(八)推动科技创新基地和设备设施等资源双向开放共享。面向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两个需求,进一步推动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优化布局与建设,并分类推进开放共享。加强民口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统筹,促进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发布开放目录清单,制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将国防科研设备设施纳入统一的国家科研仪器设施网络管理平台,提升开放共享水平。
(九)加强军工重大试验设施统筹使用。编制发布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共享目录,推动具备条件的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向民口开放,建立常态化开放共享和技术服务机制。对新建重大试验设施,加强军工内部、军工与民口统筹。
(十)完善军民协同创新机制。建立军工和民口科技规划、计划、项目安排、政策等会商机制。建立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机制,积极吸纳民口力量参与国防科技创新,扩大国防科技创新主体范围。发挥好现有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作用,统筹研究在部分新技术领域择优建设创新中心。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围绕国家安全和国防科技重大战略需求,聚焦具有战略性、带动性、全局性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组建国防关键技术创新联盟,开展产学研用合作。
(十一)推动技术基础资源军民共享。建立完善军民标准化协调机制,推动军民标准通用化。开展军工行业标准清查,提出立改废清单,鼓励军工单位参与国家相关专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军民计量资源互通共享,发挥国防计量技术机构专业优势服务国民经济建设,积极吸收其他计量技术机构服务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支持军工鉴定性试验能力向社会开放服务。鼓励依托国家产品质检中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第三方测试评估机构。
(十二)积极利用民口产能。鼓励支持军工单位采取入股、租赁等多种方式,将民口产能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加强军工单位之间科研生产能力统筹利用和协作,积极推动军工资产合理流动。择优利用军工、军队和民口单位科研生产能力,避免不合理的重复建设。
(十三)支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为大安全、大防务提供装备和服务。在搞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同时,做好军事训练器材研制开发,鼓励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积极参与边海防装备建设,大力发展反恐维稳、安保警戒、应急救援、网络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技术、产品和产业。
(十四)健全完善信息发布和共享制度。依托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收集本地区民口前沿技术、先进技术和优质产品等资源信息,集中向军工单位公开发布;按行业收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需求,经保密审查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十五)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人才发展规划,利用全社会优势教育资源,围绕武器装备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需求,大力开展国防特色高校共建和国防特色学科建设,依托高等学校设立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和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开展探索性、创新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支持高等学校与军工单位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和人才培养。鼓励设立国防科技工业人才培养基金,加强国防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培养一批工程型号领军人才,做好国防科技领域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工作,开展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评选表彰,吸引优秀人才投身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依托军工单位及相关院校开展军队装备技术保障人才教育培训。
四、促进军民技术相互支撑、有效转化
(十六)推动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统筹建设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定期发布《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推动降密解密工作,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等政策,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和民用领域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
(十七)加大军用技术推广支持力度。突出高技术方向,着力发展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高端产业。项目审批方式逐步由事前审批向事后审批转变,经费支持方式可由注入资本金等向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转变。
(十八)发挥技术转化评价作用。在军工科研项目立项评估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中,加大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权重。探索开展相关技术成熟度评价,跟踪具有潜在军用前景的技术发展动态,鼓励军工单位优先利用民口成熟技术和产品。
五、支撑重点领域建设
(十九)加强太空领域统筹。面向军民需求,加快空间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加快论证实施重型运载火箭、空间核动力装置、深空探测及空间飞行器在轨服务与维护系统等一批军民融合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以遥感卫星为突破口,制定国家卫星遥感数据政策,促进军民卫星资源和卫星数据共享。探索研究开放共享的航天发射场和航天测控系统建设。
(二十)推进网络空间领域建设。促进通信卫星等通信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大力发展网络安全、电磁频谱资源管理等技术、产品和装备。推动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工程实施。优化军工电子信息类试验场布局和建设,在服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同时,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
(二十一)支撑海洋领域建设。推进海洋领域军民试验需求和试验设施统筹,加快深远海试验场建设。大力发展水下探测、信息传输与安全等技术,提高海洋综合感知能力。推动深海空间站、核动力海上浮动平台和深海大洋监测装备建设,积极研发高等级专业破冰船、极地自破冰科学考察船、极地救助船、极地半潜运输船、极地资源勘探船及极地专用核心配套设备、材料等,支撑海洋领域重大工程。
六、推动军工服务国民经济发展
(二十二)发展典型军民融合产业。加强现有投资渠道统筹,优化投资方向。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核反应堆和先进核电技术,加快实施先进核能示范工程,提升核燃料循环产业规模和竞争力,推进核技术应用并实现产业化。积极引导支持卫星及其应用产业发展,促进应用服务创新和规模化应用。加强民用飞机关键技术攻关,加快产业化进程。调整优化民用船舶产业结构,发展高技术船舶和海洋工程。发展军民两用的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技术产业。
(二十三)培育发展军工高技术产业增长点。充分发挥军工单位在人才、技术、设备设施等方面优势,支持军工高技术产业化发展,不断提升动态保军能力。优选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产品和项目,编制发布《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和《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对列入目录且应用效果好、实现工程化和产业化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四)以军工能力自主化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加强政策统筹,做好与相关科技计划的衔接,制定并组织实施军工高端制造装备创新工程专项行动计划,组织国内优势单位开展专项攻关,提高军工能力建设所需的高端加工制造设备、测试仪器、科研生产软件等国产化率和自主可控水平。在军工生产能力建设中,进一步扩大支持采购国产首台(套)装备政策适用范围。
(二十五)促进军工经济和区域经济融合发展。围绕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和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四大板块”布局以及河北雄安新区规划建设,鼓励军工集团公司与地方政府加强战略合作和规划政策对接,在军工单位后勤社会化改革以及参与所在地发展规划、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实施等方面,创新合作方式,落实一批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发挥军工辐射带动作用。研究开展军工经济属地化分级统计,建立属地化军民融合产业统计体系。设立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基地,支持重点省(区、市)开展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综合改革试点,在体制机制创新、资源整合、成果转化和公共服务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突破。
(二十六)拓展军贸和国际合作。在确保国防安全和装备技术安全的前提下,着力优化军贸产品结构,提升高新技术装备出口比例,推进军贸转型升级。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和“走出去”战略,推动核电站和核技术装备、宇航装备、航空装备、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及其他高技术成套装备出口,推进“一带一路”空间信息走廊建设和金砖国家遥感卫星星座合作,鼓励参与海外石油矿产资源开发和国际工程承包。充分发挥国家原子能机构和国家航天局的对外合作平台作用,深化核和航天领域国际合作。
七、推进武器装备动员和核应急安全建设
(二十七)强化武器装备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和资源,积极参与武器装备维修保障和服务,推进完善军民一体化维修保障体系。着眼战时部队高技术装备维修力量缺口,推进高新技术武器装备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加强针对性实战化训练演练,形成支前保障能力。
(二十八)提升核应急和安全能力。按照国家核应急体系建设整体布局,加强国家核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推进核安全技术研究,军地联合加快国家核安全体系重大工程建设。加强核安全监管,增强核安保能力。加快军工核设施退役治理,提升军工核设施实物保护能力。
八、完善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九)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国防科技工业法规建设,加快推动原子能法出台,积极推进航天立法。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制度,不断健全军民融合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引导、规范、保障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三十)完善社会投资审核制度。修订《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减少和下放政府对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社会投资的审核,除战略能力外,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三十一)健全配套支持政策。对承担军品重点任务、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民营企业,在企业自愿和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采取投资入股、补助、贷款贴息、租赁、借用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拓展军民融合发展投融资渠道,设立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鼓励支持地方政府、符合条件的机构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设立相关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推动军工高技术产业发展。研究企事业单位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风险补偿和扶持机制。探索建立军工资产管理新模式,加强对民营企业军工能力的监管。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大意义,做好统筹衔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分工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取得实效。
●部门规章及文件
5.国家民委、科技部、农业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年11月3日 民委发〔2008〕245号)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有1亿多人口,民族地区占国土面积的64%,边疆地区大部分是民族地区;民族地区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全国85%以上;民族地区资源非常丰富,水利资源蕴涵量占全国的66%,石油基础储量占全国的22.05%,天然气储备量占全国的41%,煤炭储量占全国的36.0%;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比较恶劣,海拔3000米以上的区域占民族地区总面积的30%左右,耕地面积只占民族地区总面积的5.4%。因此,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障边疆安全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选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必然要求。通过科技工作促进民族地区发展,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科技投入持续增加,科技平台建设不断完善,科技人才队伍不断壮大,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专项比例不断提升,科技对口支援力度逐年加大,极大地推动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进步,民族地区的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加强,少数民族群众科学素质明显提升,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目前,与全国相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依然滞后,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一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科技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科技创新能力普遍较低,成为制约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
(四)本世纪头20年,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做好少数民族科技工作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要能动地把握这良好的机遇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
二、明确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五)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战略,全面提升科技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力度,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素质,针对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的实际需求,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探索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新机制、新模式,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六)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目标是: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人才培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民族地区科技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点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明显改善,提高科技信息服务能力;大力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能力;加强科技投入,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普宣传品的翻译出版、广播电视网站的建设,建立更加广泛的科技传播渠道;加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建设,建立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
(七)加强对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项目的扶持力度。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方面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特色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优先发展能源、资源与环境保护技术;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农业资源的研究与保护,加快农牧业技术的全面升级;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建立民族语言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依靠科技支撑,提升民族地区公共服务领域科技水平,培育和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企业创新能力。
(八)高度关注民生,重视科技惠民。推进以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民生为重点的科技进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多发病、地方病、流行病的研究与防治技术开发,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民族特殊体质研究,提高卫生防疫技术;加强民族医药的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推动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提高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加强对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科技支持;在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星火计划等面向基层的国家科技计划中,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基层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
(九)加强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将民族地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的重点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统筹安排;采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指导和扶持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的院校、科研机构建设符合民族地区科技发展需求的实验室、工程中心、野外实验台(站)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多层次、多功能、多语种、交互式科技信息网络,提高科技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能力,拓宽民族地区与内地科技部门的信息交流渠道,促进民族地区的科技需求与内地科技优势的迅速对接,有效提高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十)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繁荣面向少数民族群众的科普创作,大力提高科普作品的原创能力;加强民族地区公众科技传播体系和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更加广泛的科技传播渠道;加强示范引导,进一步提高科普工作的社会动员能力。
(十一)整合科普资源,加强科普宣传。开发集成与共享服务相结合,提高少数民族科普资源服务水平。鼓励并扶持双语(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普宣传品的创作、整理和翻译出版;集成、积累和整合少数民族语言科普资源,形成少数民族科普资源库;开展优秀少数民族科普作品的推介、展演、展映、展播和展示活动,鼓励和支持科普资源的区域性合作,扩大少数民族科普资源的共享范围。
(十二)创新、拓宽面向少数民族群众科普宣传工作的手段和渠道。充分体现民族特色和地域文化,注重科普宣传与各类纪念活动、文化艺术相结合;在科技活动周、科普日、星火三十分、三下乡、科普之冬(春、夏)、科普大集、科技专家服务三农等重点品牌科普宣传活动中,注意运用民族语言文字开展科普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体开展经常性科普宣传;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媒体开设科普专栏和科普节目;探索利用移动通讯、网络等新的技术手段和方式来开展科普宣传。
(十三)多渠道吸纳优秀人才,开展有计划的教育培训,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和科普队伍。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对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力度;继续做好民族职业教育示范点的建设和推广工作,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发展;通过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研项目和任务的带动,吸引和凝聚更多的少数民族和民族院校的科技人才,为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服务;组成由少数民族优秀科技人才参加的、专兼结合的科普专家队伍;引导和动员民族高校的科技专家主动投身科普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少数民族科普资源的创作和翻译,经常性地参加科普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建设,形成省(区)、市(地、州、盟)、县(区、旗)完善的工作网络;鼓励民族高校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科普宣传活动,增强科普宣传活动效果;加强民族地区农村基层科普组织的建设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加强业务指导,优化工作环境;重视少数民族科普宣传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其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方法开展科普宣传工作的能力。
(十四)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合作共赢。进一步推动内地对民族地区的科技支援。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多方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大力促进内地的技术、人才和资金优势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对接,建立充满活力、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科技支援民族地区的工作机制;在保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自然资源环境的基础上,鼓励东部地区向民族地区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形成特色支柱产业;鼓励和吸引内地科研院所、高校到民族地区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期的互惠合作关系;相关部门密切合作,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搭建内地和民族地区供需对接与技术交易平台,促进技术合作与技术转移。
四、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五)建立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长效机制。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要在有效利用自身资源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加强部门协同,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进步。要做好共建示范点和示范队的建设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加强宣传工作,表彰和奖励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树立先进典型。要发挥民族工作联席会、科普工作联席会和全民科学素质工作联席会的组织协调作用,统筹部署,集成资源,引导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地区科技工作。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提高认识,把科技工作作为民族工作的重要职能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政策引导、创新机制、搭建平台和开展活动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和手段,加强协调、发挥优势、整合力量,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科技发展规划和促进当地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调查和研究,为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各级科技、农业部门和科协组织要发挥民族科技工作主力军作用,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进步。
(十六)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经费保障。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投入力度,在安排科技、科普经费和科技专项时,要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适当给予倾斜;民族工作部门要在发展资金等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科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