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法一本通(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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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科技创新体制

国家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生态持续优化,提升体系化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国家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部门规章及文件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7月29日)

第3条 建设工程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程中心以国家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9月12日 国科发政〔2019〕313号)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政策引导保障,注重激励约束并举,调动社会各方参与。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三、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四、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五、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二)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四)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六、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七、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八、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九、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分类评价体系。围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注重发挥用户评价作用。

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开渠道面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年度报告等。

十一、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适用以下政策措施。

(一)按照要求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政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

(二)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规定,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四)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探索长效稳定的产学研结合机制,组织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新、制订行业技术标准。

(五)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和人才交流合作。建设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开发国外人才资源,吸纳、集聚、培养国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联合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开展研发,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

十二、鼓励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进行登记管理,运营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出资方不得分红。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三、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运营所得利润不进行分红,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十四、地方政府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综合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

(一)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有序建设运行。

(二)采用创新券等支持方式,推动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创新服务。

(三)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相应支持。

十五、鼓励地方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鼓励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利用财政资金等形成的科技成果。

十六、科技部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跟踪评价,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数据库,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年度报告。将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推动规模以下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国家统计范围。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开展监测评价、进行动态调整等工作。

十七、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十八、地方可参照本意见,立足实际、突出特色,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先行先试。

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2021年2月10日 国科发区〔2021〕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部署,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规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创新中心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3条 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和领域类。

1.综合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推动重点区域创新发展,开展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节点、高质量发展重大动力源,形成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

2.领域类创新中心围绕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提升我国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第4条 创新中心的建设遵循聚焦关键、分类指导、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原则。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5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6条 科技部负责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布局和管理制度。

2.批准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3.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4.支持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部署实施。

第7条 财政部根据创新驱动发展和区域科技创新需求,结合绩效评估结果安排创新中心后补助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对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8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创新中心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落实国家有关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2.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组织开展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3.对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创新中心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

4.保障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条件,对创新中心给予政策、土地和经费等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创新中心建设。

5.协助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推荐的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

第9条 科技部委托相关专业化机构负责创新中心日常管理与服务等相关支撑工作。

第10条 创新中心负责本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创新中心章程,履行法人主体责任。

2.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3.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4.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

5.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6.将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变更书面报科技部批准。

第三章 组建程序和条件

第11条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部署以及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对创新中心建设进行统筹布局,坚持“少而精”原则,有序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

第12条 综合类创新中心按照自上而下、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统筹布局建设。

第13条 组建综合类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建设布局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区域创新发展规划。

2.建设主体由相关地方政府牵头或多地方联动共同建设,发挥有关地区和部门比较优势,指导推动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参与建设。

3.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创新中心建设给予支持,集聚整合相关优势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源头创新力量,成为创新中心的重要研究实体。

4.技术领域聚焦区域重大需求或参与国际竞争的领域,凝练若干战略性技术领域作为重点方向,明确技术创新的重点目标和主攻方向。

5.组织架构一般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模式,明确区域空间布局,形成大协作、网络化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14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领域类创新中心总体布局,结合本部门、本地区资源优势和技术创新需求,开展领域类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

第15条 组建领域类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建设布局与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紧密结合,聚焦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影响产业安全、参与全球竞争的关键技术领域,符合全球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

2.建设主体单位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内全国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

3.牵头地方在该领域具有突出的科教优势、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等,符合国家在重点区域规划的重点科技和产业领域布局。

4.技术目标围绕产业链梳理“卡脖子”技术和“长板”技术,凝练提出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突出需要解决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5.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形成稳定的全职全时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聘用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作为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第16条 领域类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1.科技部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年度提出优先布局的领域安排。

2.建设主体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

3.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创新中心培育,将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推荐给科技部。培育期间应完成组织编制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方案,做好筹建理事会(董事会)、实施法人实体化运行等前期准备工作。

4.科技部对符合组建条件的创新中心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并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开展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17条 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如下:

1.制定创新中心章程。

2.聘任创新中心主任。

3.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4.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5.制定建设运行方案。方案一般以三年为建设运行周期,应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18条 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应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

第19条 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20条 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应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

第21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22条 创新中心应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23条 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引导创新中心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

第24条 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发明成果均应标注创新中心名称。

第25条 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经所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本年度推动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

第26条 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准。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27条 科技部组织创新中心开展绩效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28条 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情况,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

第29条 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较差三类。绩效评估结果是后补助经费安排以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30条 科技部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优秀和良好的创新中心可进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评估结果较差的创新中心应限期整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整改检查未通过的不再列入创新中心序列。

第31条 绩效评估过程中,参与各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32条 综合类创新中心命名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领域类创新中心命名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for ××”。

第33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34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