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协商工作相关规定学习手册(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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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要工作》: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1.提案的提出方式

(1)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2)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3)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4)政协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2.提案的基本要求

(1)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2)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3)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3.提案提出的时间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成果转化为提案,也可以通过委员履职移动平台提交提案。

4.提案的审查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5.确定承办单位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6.并案处理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7.提案不予立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1)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2)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3)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4)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5)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6)属于学术研讨的;(7)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8)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9)指名举报的;(10)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11)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视情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8.提案的办理

承办提案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1)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2)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中共中央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3)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4)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

(5)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9.重点提案的遴选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重点提案从大会期间及闭会后立案的提案中遴选,数量为立案提案总数的1%左右。其中,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界别、界别小组的重点提案数量,原则上不少于重点提案总数的30%。

10.重点提案的标准

重点提案必须是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2)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宏观决策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政协委员高度关注,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11.重点提案遴选程序

重点提案按照以下程序遴选:

(1)推荐。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及时将立案提案送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从中各自推荐2~3件提案。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委员会所涉及的专业领域进行推荐,数量不超过本委员会所涉专业领域提案数的1%,同时结合年度工作,推荐1~2件提案,作为本委员会牵头督办的重点提案。

(2)初选。政协提案交办会后,提案委员会组织召开有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相关承办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国政协重点提案选题协商会,对各方面推荐的重点提案进行协商,研究确定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草案)。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草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后,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承办单位意见。

(3)审定。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由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印发。

12.重点提案督办方式

重点提案采取专题调研、视察、提案办理协商会、《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进行督办。督办题目可以是单件重点提案,也可以是广泛关注的一个方面的若干提案。

(1)以专题调研或视察方式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由提案委员会或与相关专门委员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督办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或视察报告,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督办活动应邀请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学者参与。提案委员会应做好督办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

(2)以提案办理协商会方式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由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协商情况以《重要提案摘报》的方式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或以《专门委员会简报》形式反映。

(3)重点提案中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由提案委员会以《重要提案摘报》的方式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3.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1)选题准确,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2)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3)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政协全国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或者提案者自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先进承办个人由承办单位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14.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1)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2)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3)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4)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15.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条件

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条件为:(1)对待提案办理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2)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业绩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