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