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论(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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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注说明

本译文以坎格尔的《利论》梵文精校本(KA)为底本,在字句读法上参考了除CBh本外各梵文注本的整理本,同时还考虑了《利论》主要译者和其他研究者(如沙费)在文本方面的改进意见,并在这些意见和精校本的读法之间做了拣择。总体来说,梵文精校本的读法十分可靠,需要调整和改进的地方很少,对读法上的变动译者都在随文注释中做了说明。

《利论》翻译和注释存在着几个实际困难。第一,《利论》的出现导致之前的同类文献都湮没无闻,后来的同类文献不但不再有此种全面的巨构,而且基本都在它影响范围之下,因此没有与它地位相当的同类文献可参考。而从它的专业性、文体、用词方面来看,《利论》在古代印度典籍中又显得很特异。第二,《利论》的句法极简洁紧凑,但名物、制度等语境性、背景性内容却十分丰富和复杂。古代注家(一般都出现在公元1000年之后)就已经对不少内容感到隔膜,现代研究者对它们的认识更是有限。因此,有很多晦涩难通之处,古代注家是猜测,现代学者也只能根据古注和现代历史科学的成果去寻求一个“更可能”的答案。第三,主要梵文辞书的编撰在发现《利论》之前就已经完成,很多名词甚至动词的义项在梵文辞书中找不到,需要根据具体语境和材料判定。因此,读通《利论》、为其中的专业名词寻求恰当的理解并选定好的译法,对于任何一位译者来说都是一个挑战,同时,这也让详注工作变得很有必要。

本译文以直译为主,只有在直译特别不符合汉语习惯的地方,才采取意译。

对于名词的翻译,笔者在这里加以特别说明。人类的生存是历史性生存,重要的名词象征表达了作者对当时社会实在的经验,我们不能随便用现代的那些更为殊显化的(differentiated)语词象征去对古老而紧敛的(compact)名词进行格义。比如,译者不将“Ānvīkṣikī” “Vārttā”“Daṇḍanīti”分别译为“哲学”(或“逻辑学”)、“经济学”“政治学”,而是按字面处理为“核究”“治生”“治术”。理解和研究古人,先要主动朝古人走去——而不是凭想当然把古人拉向我们自己。

另外,随着佛典翻译和现代印度学研究的展开,很多梵文词汇进入汉语语境,《利论》中也有不少这类词汇。但这些“相同的”词汇在不同领域著作家那里往往意义不同,因此笔者在对待这类名词的古译时抱如下态度:如果古译在意义和文体上切合译文,笔者予以采用(比如将vidyā[知识]译为“明”),否则不敢生吞活剥,挦扯前人。印度古代各门类知识(vidyāśāstra)的词汇基本都来自生活中最平常的场景(家庭、市场、日常操持、民事交割等),不同的著作家(比如佛教论师和利论论师)往往赋予了它们各各不同的特定含义,因此,古译(比如佛典)值得学习,但不能拘泥。

《利论》本身行文简洁,译文看起来也无甚深意,但要真正读通此书,耐心地参阅注释对读者的正确理解来说必不可少。因此,笔者以“素人”(amateur)的视角撰写了随文注释,尽量地为读者提供必要的背景和语境性信息。注释主要利用了CBhCCCJCNCNṆCP几种梵文注(CBh转引自其他注家或译家),尤其是本身是群主论师综合利用CBhCNCP的结果,在诸梵文注中最浩博完整,但又不免有芜秽之病(比如,同语境的同一个词,解释前后不一)。因此,笔者在撰写注文的时候,将几种梵文注释进行了比对和消化,还参考了迈耶、坎格尔、奥利维勒三个译家的丰富注释,并充分利用了近几十年来《利论》研究的主要成果(比如,如果没有施林洛甫[Schlingloff 2013关于营筑要塞的考古学研究,第二篇第三章绝大部分内容无法正确理解),希望为《利论》的每个文句找到最为合理的释读。即使在现在,学者们都承认《利论》仍然有不少晦涩难解的地方,除非有新的专题研究和新材料的发现,否则这些地方恐怕没有确切的答案。对这类地方,笔者在注文中尽量罗列各种可能的答案,供读者参考。当然,笔者学力尚浅、识见寡陋,无论是在材料的收集、拣择,还是注释的取舍方面,都还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

随文注释采取了对《利论》文本的字、词、句进行脚注的方式,并列出梵文原文。其中,梵文单字和普通复合词一般沿用其在辞书中的原形,复杂复合词与句子,则沿用《利论》原文(经过语法变化后的形式)文字。其中差异,需要读者自行识别。注家的注释原文,如果有必要且短小,则尽量附在注文中供读者参考,否则阙如。

另外,笔者在译注中通过字体变化或符号的使用来方便读者参阅、使用,示例如下:

楷体 原文为颂体的文字。

[] “[]”中阿拉伯数字是各章中句子序号,例如[5]即某章第五句。

[] “[]”中内容是为了贯通文意而添加的部分,例如他国[人口]。

〔〕 原文一句之中提到的多种“或然”情形,或涉及作者提出的多种选择时,汉语标点无法处理,也极易引起歧义,故把其余选择用“〔〕”括起来,置于首个选择之后。

右下角小括号 《利论》文中交叉参照,例如劳役(2.6.11),即关于“劳役”,参见第二篇第六章第11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