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文明进程(地方自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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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地方自治卷》阐述了欧洲中央与地方关系演变的历史过程。本卷在揭示其呈现出的地方自治特征的基础上,同时又强调中央集权的必要性与根本价值,即从相互关系的视角,论述两者的辩证统一性。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就像冬天里两个互相取暖的刺猬,离得太远会感到寒冷,离得太近又会相互伤害。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中央与地方之间复杂且充满张力的特征。

中央与地方关系涉及的是国家权力的纵向分配。中央政府首先要关注的是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如果没有强大统一的中央政权,地方自治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此基础上,地方自治为地方社会带来活力与效率,众多地方共同体的联合体能够有力地支撑统一的中央政府。简而言之,中央政府代表的是国家大共同体的利益,地方政府代表的是社区小共同体的利益。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欧洲主要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呈现出各自的内容与特点,这与历史传统、封建制度、民族国家、工业化与民主化、福利国家的形成等因素密切相关。在各具特色的基础之上,欧洲主要国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又呈现出一些共性,体现出欧洲文明发展进程的一般规律。我们粗略地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封建时代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第二阶段是民族国家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第三阶段是19世纪以来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这种划分依据的是欧洲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延伸性。这样的划分有助于读者和研究者理解,在欧洲文明发展进程中,中央与地方关系呈现出何种特征,以及这种关系从本质上来讲体现了欧洲文明的何种内涵。

在探讨欧洲中央与地方关系时,我们应该摆脱传统的“两分法”理论模式。所谓“两分法”理论模式是指,在研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时候,研究者通常纠结于集权与分权的概念,似乎中央集权就必须管死地方社会,不给地方社会自由发展的空间,而地方自治就简单地意味着分权甚至割据。我们认为,首要的问题是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权力的界限,如果在各自的权限范围之内,中央政府权力的加强与地方自治政府权限的扩张并不是一个矛盾的现象,恰恰是两者健康发展的体现。同时还应该注重从权利的角度来解释欧洲地方自治,即把地方自治放在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的背景中,既描述地方社会的自治,又强调中央集权的意义和价值,避免“非此即彼”的两分法。

从本质上讲,地方自治体现的是小共同体的权利,它对应的是国家这个大共同体。当我们的研究视野聚焦到地方共同体时,就会发现,对应地方共同体的是生活在社区内的芸芸众生。制度是抽象的,普通人的生活是鲜活的,我们的研究基于经济社会史的视角,关注制度下普通民众的生活与实践。假如民众不是相对独立的个体,没有属于自己的主体权利,只是空洞的人,无自主性、无辨别力、无反抗性,就如任人宰割的绵羊,那么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

再有一个问题,似乎还没有得到现在学术界的重视,即众多的现代化理论中,缺乏对地方政府地位和作用的系统探讨与研究。塞缪尔·亨廷顿的“强大政府论”,在众多的发展理论中,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但是,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强大的权威性政府就只是指首相、总统等,或者以他们为首的中央政府吗?探寻一国特别是大国的现代化历程,如果仅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探讨,而不涉及数量众多的地方政府,特别是那些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基层政府,我们很难想象中央的决策是如何得到实施的。

欧洲的国家治理有成功的经验,也有现实的教训,这些都需要我们客观全面地加以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