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中医药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截至2022年6月底,全国有26个省(区、市)根据《中医药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完成地方中医药法规的制定、修订,为《中医药法》实施提供有力支撑。各地中医药法规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针对各地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作出有地域特色的规定,涵盖中医医疗机构和服务能力建设、中药规范管理、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中的作用、中医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中医药文化传承与传播、中医药事业的保障等方面。
进一步细化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12个省(区、市)的地方中医药法规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举办一所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或独立的公立中医医院。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与疾病预防控制中的作用,明确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中医药防治举措融入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进一步规范中药资源保护和质量监管。多个地方中医药法规中明确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中药材绿色种植养殖、建设质量追溯制度,鼓励中药材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制定道地中药材保护目录等。
着重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明确建立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和培养体系,建立健全高等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部分地方中医药法规进一步细化对于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的要求,突出中医药思维能力培养。
加快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明确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将中医药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研究,支持中药新药研发,支持重大疑难疾病、急危重症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的临床研究。
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与传播。部分地方法规细化中医药传承保护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将中医药文化和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普及中医药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