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篇
第1章 科创金融的相关概述
科技创新离不开金融创新的支持,近代以来,人类历史上每一次产业革命背后都伴随着金融的巨大变革和有力推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创新引领科技强国建设进入新阶段,同样呼唤金融的变革和支持,“科创金融”应运而生。但这一概念目前尚未有明确定义,不利于科学开展科创金融的实践和评价。有鉴于此,本章将对科创金融的定义、特征以及科创金融在国内的发展历程、国际的发展实践进行系统梳理,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1.1 科创金融的定义与特征
1.1.1 科创金融的定义
“科创金融”这一概念由于涵盖内容广、涉及领域多,目前在理论界和官方层面均无明确、权威定义。本书将通过语义解构的方式,提出科创金融的“济南版”定义。科创金融,从语义结构的角度而言,即服务科创的金融,因此有必要先厘清“科创”及“科创型企业”等概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科创金融的定义。
所谓“科创”,是科学技术创新的简称。“科学”“技术”“创新”三个词自现代以来常常组合使用,似乎不可分割。但实际上,三者各有明确定义,且绝非天然相关。所谓“科学”,《辞海》的定义是“运用范畴、定理、定律等思维形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体系”,简言之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一套知识体系。所谓技术,是指“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和愿望,遵循自然规律,在长期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知识、经验、技巧和手段”,简言之是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方法、技能和手段的总和。而所谓“创新”,这一似乎很宽泛的概念,其实是由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于1912年首先提出的,他提出创新是指“把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结合’引入生产体系”,而企业家是创新的主角。从历史上看,科学与技术的紧密联系是从第二次工业革命开始的,科学研究的新成果被迅速应用于技术改进发明,从此“科技”成为热词,意即“由科学研究驱动的技术改进发明”。而“科技”与“创新”的关联使用,则是从熊彼特于1912年提出创新概念开始的,它指的是科学研究驱动技术发明改进,而企业家把这种技术发明改进引入生产体系的全过程。而且企业家由于其贴近市场、掌握生产体系的地位,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统领作用。因此,本书将“科创”定义为“由企业家统筹,科学家、技术人员等多方参与,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由科学研究驱动技术发明改进、由技术发明改进引致新的生产体系的全链条的社会化活动”。
明确了“科创”的定义,科创型企业的定义就呼之欲出了,即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统筹由科学研究驱动技术发明改进、由技术发明改进引致新的生产体系的全链条活动的企业。根据这一定义,科创型企业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企业家创新能力突出,即能够敏锐地把握市场机会和趋势,甚至能“无中生有”创造全新市场需求,并有效整合科研、技术资源。二是科创型企业会开创新的生产函数,即带来生产力的突破甚至带来全新产品和服务。三是科创型企业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技术中介合作关系紧密。
在“科创”和“科创型企业”定义的基础上,“科创金融”的定义就可以阐述如下,即服务于由科学研究到技术发明改进再到新的生产体系全链条的金融体系。而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改进离不开政府的政策干预和深度参与,因此这一金融体系不仅包含相关的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体系、金融市场体系,还包括相关的金融政策体系。因此,本书将科创金融定义为“促进从科学研究到技术发明改进再到新的生产体系全链条的一系列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政策体系和制度安排”。
1.1.2 科创金融的特征
科创金融建立在科创与金融融合的基础上,这决定了其将蕴含源自科创及金融产业自身的特征,此外还蕴含科技创新与金融在融合过程中相互作用带来的特征,包括高风险性、知识密集性、阶段演进性、人力资本渗透性、管理资本介入性、资本市场牵引性。
1.高风险性
传统企业的融资往往由订单驱动,有确定性的市场空间和市场需求作为支撑,有确定性的硬抵押物。科创主体则恰恰相反,在从科技创新到最终成为产品并获得市场认可的过程中,需面临多元风险,包括技术风险、生产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及管理风险等,市场需求和空间并不明朗,同时缺乏抵押物。而作为资金供给方的科创金融主体,难以准确而全面地掌握相关技术与市场的专业信息,也难以了解创新主体的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和潜在风险,存在相对传统金融体系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极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资本市场的失灵,因此存在高风险性。
2.知识密集性
科技创新本身是知识密集型活动,其对社会发展的突出贡献表现为对社会知识总量的贡献。同时,金融产业借由科技创新的力量突飞猛进,发展成建立在数量金融模型基础上的现代金融体系。由此衍生的科创金融体系建立在科技创新与现代金融两个高知识领域基础上,其本身的建立不是对科技创新知识或金融知识某一方面的专注发展,而是以科创金融体系为根本出发点的,适宜科学技术发展与培育的,有效化解科技创新过程风险的科创金融知识体系。
3.阶段演进性
科技创新是从科学研究到技术发明改进再到新的生产体系的全过程,主导这一全过程的科创型企业的发展存在明显的周期性。依据企业发展生命周期理论,企业一般被划分为种子阶段、初创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由于发展规模、发展阶段及技术创新层次的差异,而对于资金、内部管理及风险把控需求迥然相异。在初创期,需要种子基金、风险资本和创投资本通过多元化的投资策略分散风险,帮助经营高度不确定性的科创型企业跨越技术原型到产品商业化的“死亡之谷”。在成长期,随着企业收入、现金流逐渐趋于稳定,为扩大市场份额,科创型企业不仅需要多轮私募股权投资以及上市、挂牌等融资服务,也相应需要与资本市场相配套的战略规划、公司治理、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引进等融智服务。在成熟期,科创型企业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和研发,保持市场竞争力,需要更为丰富灵活的融资工具,并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做强做优做大。
4.人力资本渗透性
科创金融以服务科技成果产生、转化和产业化为根本目标,不论是科技的研发还是应用转化,都是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有效结合的产物。金融服务业本身即是人力资源密集型产业,而科创金融体系的构建则意味着不仅需要知悉金融产品与服务,还需要对科技发展动态及趋势了如指掌,从而发展成对科创金融体系构建至关重要的复合型人才。从硅谷银行及美国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经验可见,复合型人才并非只了解科技或金融,而是需既懂科技又懂金融,并适应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的国际化科技金融复合型人才。
5.管理资本介入性
与传统金融体系不同,以创业投资为代表的风险投资和以上市公司并购为代表的并购整合,都不仅在于资金的支持,还在于管理资本的介入。风险投资家将资本投入科创型企业后,由于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其对于投后管理的介入十分必要,包括制订战略计划,组建有效运行的董事会,招募高层管理人员,为管理团队公司治理提供咨询,联系潜在客户,提供后续融资乃至对风险企业家的激励约束与情感支持,等等。另外,对于很多细分赛道的优质科创型企业而言,其最佳成长模式是通过被上市公司并购,而不是依靠自身力量独立IPO(首次公开募股)上市,而上市公司由于本身治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相对完善,这种并购同样伴随了管理资本的介入和输出。
6.资本市场牵引性
在引导要素向科技创新领域集聚和激发企业家精神方面,资本持有独特优势。资本最直接的存在方式就是组织各种生产要素,连接彼此的生产功能,在引导要素协同集聚中发挥基础性、战略性作用。资本市场通过价格机制引导资本要素向科技领域转移,并引领和推动土地、劳动力、技术、数据等要素向核心技术环节、关键领域协同集聚,提高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效率,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家在技术创新中具有重要作用,往往是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资本市场可以建立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利用股权、期权激励等工具对企业家的创新进行奖励,有效培育企业家精神。
1.2 我国科创金融的发展历程
1.2.1 科创金融1.0:以硬担保为主的科技信贷
1985年伊始,中央为改进科技创新体制,做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科学技术对经济建设的重要性。《决定》中改变单一由财政拨付资金发展技术的体制机制,提出凭借“鼓励部门、企业和社会集团向科学技术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银行要积极开展科学技术信贷业务”,为科学技术发展的资金来源开拓渠道。这一阶段处于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企业面临转型,此时的科创金融的重点及形式是信贷市场的科技贷和财政贷款贴息。据统计,1985—1996年,工商银行等五大国有银行累计发放科技贷款700多亿元并支持了近7万个科技开发项目,众多高科技企业(如联想、海尔、华为、远大、同方等)的技术资本化、产业规模化都受益于这一阶段的科技金融支持。同时,风险投资作为科技金融工作探索的方式之一,也在这一阶段起步发展。
1.2.2 科创金融2.0:科创金融多元业态大发展
2006年,我国进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实施阶段,以此为起点,多元化科创金融产品、服务开始出现。2006年科技部与原保监会选取北京、天津、重庆等12个高新区进行科技保险试点;2007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9年形成“新三板”市场,同年推出的创业板意味着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基本形成。2011年10月,科技部确定包括北京市中关村、天津市、上海市等在内的16个地区为首批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试点地区。随后,科技部联合“一行三会”启动了试点工作,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16个地区密集开展探索。这一时期,科创金融实践活动十分活跃,并在科创金融政策体系及工作机制、科创金融服务产品及工具、科创金融平台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效,如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和结构不断优化,撬动社会资本的引导基金、母基金模式出现;信贷担保方面呈现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支行、科技小贷、科技保险等多样化结构;资本市场推出了新三板、创业板市场等;各种形式的科技金融服务集团、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平台不断建立。
1.2.3 科创金融3.0:全面注册制下的资本市场
2018年以来,我国科技创新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对内,许多技术领域进入无人区;对外,则面临以美国为首的科技封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握世界发展大势,提出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宣布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进行注册制试点,标志着科创金融3.0的到来。2021年由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宣布设立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定位于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2023年2月1日,中国资本市场迎来历史性时刻。中国证监会对外发布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涉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主要制度规则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
这一阶段,在全面注册制等关键性制度创新的撬动下,我国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版图”愈加清晰,各自有着明确定位的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私募股权市场等,正逐步成为新经济集聚地、各类科技创新企业理想的直接融资场所。数据显示,近年来科创板、创业板IPO公司数超同期境内市场70%,私募基金累计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超过了10万亿元,其中有相当比例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同期,2021年11月25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印发《山东省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济南市获批建设全国首个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由此拉开以“科创金融”为名的地方金融改革试验探索序幕。
1.3 科创金融的国际发展实践
1.3.1 美国: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独步全球
美国是全球金融体系最发达的国家,其科创金融模式的特点是依托高度自由化的经济,以资本市场为主导,建立了多层次资本市场、风险投资市场与风险贷款市场,为科创型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1.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美国的资本市场具有层次分明和风险分散的特征,是一种金字塔形结构,具体层级如下:主板市场设立了较高的上市标准,由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构成,主要满足成熟期产业化阶段的大型科技企业产生的巨大上市融资需求,美国拥有18家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其中,纽约证券交易所规模最大,其证券交易量占全国证券交易总量的80%;二板市场由纳斯达克市场(NASDAQ)构成,包括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NGS)、纳斯达克全球市场(NGM)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NCM)三个层次,上市门槛很低,是许多达不到主板上市条件的中小高科技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美国最具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中有90%以上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培育了如苹果、微软、戴尔、英特尔等一大批高科技企业。场外交易市场(OTC),尤其是债券交易非常活跃,包括种类丰富的抵押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公司债券、高收益债券等,这些债券根据不同的发行主体,具有不同的收益和风险,美国的债券融资占据了企业直接融资中的大部分份额。既为初创期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投资和产权评估服务,也为非主板上市的股份提供转让的渠道。
2.成熟的风险投资市场
自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诞生之日算起,美国风险投资已有70多年历史,并且融资额长期保持全球第一。风险投资业缔造了美国科技创新的奇迹,从半导体产业,到微型计算机,到软件业,再到互联网,一步一步地推动着这些新兴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据统计,美国近50年上市的1500多家企业中,有高达43%的公司源于风险资本的投资。其主要特征有四个方面:一是组织形式以有限合伙制为主,可以有效地解决存在的一系列代理问题。二是机构基金占绝对主导地位且资金来源广泛而稳定。美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多元化,主要有捐赠基金、投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公司、银行控股公司、养老保险、保险公司以及外国投资者。三是风险投资比较青睐于风险企业的成长期和扩张期进行投资,美国的风险投资资金约有80%投在成长期和扩张期,行业则集中于医疗、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以及健康产业。四是退出渠道多样,包括公开上市、企业兼并收购或股权出售、企业破产清算等。三种退出方式大约各占三分之一,其中企业兼并收购或股权出售的占比略高。
3.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支持
美国科创金融体系的构建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支持。第一,美国政府通过制定《小企业法》明确将促进中小高科技企业创新列入政府职能,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中必须根据一定比例分配给中小高科技企业。第二,在财政税收方面,颁布《小企业技术创新法》,规定各州政府每年要预留经费的2.5%用于扶持研发经费在1亿美元以上的科技企业;颁布《税改法案》,将风险投资的资本利得税从最高时的49%降低到零,同时针对资本持有年限实施不同的税率,即持股时间越长所缴利得税越低。而且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对投资小企业股所得100%免税。第三,打通直接和间接融资市场,银行甚至可以在风险投资基金中持有高达100%股权的比例,对投资银行参与风险投资规定较宽松的条件。第四,政府通过制定《JOBS法案》,降低成长型企业实施IPO和公开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并调整私企融资规则限制,让高科技企业以更便利的条件在公开市场获得资金支持。第五,专门成立小企业管理局,其服务网点遍布全美,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融资和咨询服务。小企业管理局及其配套政策最大的作用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信用增进,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分担机制。目前,美国通过小企业管理局构建了从全国到区域再到社区的三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覆盖面广,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担保,助力中小企业更有效地获得贷款。
1.3.2 德国:充分发挥全能型银行支柱作用
德国的科创金融支持体系以间接金融、全能型银行业务为主,政府综合运用财政杠杆与金融杠杆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有效促进了科创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1.发挥政策性银行的重要引领作用
德国目前仅有一家政策性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其为中小企业尤其是高风险的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发展经验如下:首先是立法保障,KFW根据1948年成立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促进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其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职权。其次是国家信用。由于享有政府担保,三大国际评级机构均给予KFW AAA评级,融资成本较低。再次是转贷模式。KFW一般不直接与贷款客户接触,而是通过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商业银行等机构间接贷款给客户,并主要由转贷银行承担最终贷款风险。由于KFW筹资成本较低,政府提供利息补贴,保证其能够以较低利率向转贷银行提供资金,从而广泛带动了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的积极性。最后是股权投资。除了转贷模式,KFW还通过设立引导类投资基金对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支持。2005年,德国联邦经济技术部主导设立高科技创业基金(HTGF),并由KFW与知名企业、担保银行等辅助共同成立,为存在高风险的初创期的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2008年,KFW又成立了欧洲复兴计划(ERP)创新项目,主要为初创期企业研究提供资金支持和长期融资。具体而言,KFW根据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给予50万~2500万欧元的投资,剩余缺口由风险投资等公司出资补充。
2.发挥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创新的“中流砥柱”作用
德国的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被称为“全能银行”,这些信贷机构除承接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转贷”外,自身也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是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主力军。储蓄银行是德国特有的一种商业银行模式,目前,大概由600家机构组成。储蓄银行有集团合并报表,成员使用共同标志,建立统一的大数据库,采用统一的联合企业评级系统来衡量企业风险;同时,储蓄银行成员拥有高度的自主权,在法律与财务上完全独立,经营范围仅限所属区域等。目前,储蓄银行专注于直接面向中小企业的零售融资服务,并以此为中心拓展其他金融业务;建立了与小微企业共同成长的文化理念,可以长期持有小微企业的贷款资产。德国的信用合作社与储蓄银行类似,同样不允许跨区经营,在业务上以传统存贷为主,较少涉及复杂业务,使得其只能专注于服务地方企业。大型商业银行更鼓励金融产品创新。德意志银行、德国商业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也较高(市场份额约为13%),且会通过产品创新加大支持力度。例如,德意志银行可为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提供长达10年的无息或低息信贷项目;德国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票据融资业务的门槛只有50万欧元。由于德国金融业是混业经营,不仅可以经营信贷业务,还能经营证券、金融衍生品等业务;这使得德国银行可广泛参与企业公司治理,银行不仅给企业提供资金,还包括参与企业股份、代理其他股东股票、为企业提供投行咨询服务等方面。从制度环境来看,这种管家银行模式是德国银企良性协同的重要基础。
3.政府参与的担保体系分散风险
德国的担保银行由工商业协会、储蓄银行、商业银行等合作发起,属于区域类政策性机构。德国的担保银行每年为全国大约50%的中小企业信贷提供担保,在科创型企业贷款中占比更高。经过多年的发展,德国担保银行已形成了一套风险分担机制,即商业银行与担保银行对担保贷款按照20%和80%的比例来分担风险。当担保银行发生代偿损失时,政府一般会承担其损失的65%(其中联邦政府承担39%、州政府承担26%)。在原东德地区的6个州,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承担的比例更是高达80%,意味着担保银行最终仅承担16%的损失。同时,担保银行具有先进的动态信用评级技术与风险承担体系,并规定担保银行的贷款损失率为3%以内,超过部分应通过增加保费率、政府承担以及担保银行投资人增加资本进行解决。此外,政府规定了担保银行可进行投资,这种可持续性机制保障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若担保银行的新增利润仍用于担保业务,则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等利好政策。政府兜底行为极大地保护了担保银行的利益,使其积极性较高,也改善了商业银行的风险分布和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截至目前,德国从未发生过担保银行破产事件。
1.3.3 以色列模式:以政府资金分散科创风险
以色列科创金融体系着重强调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通过政府资金的创新运作构建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强化风险投资等金融行业对创新的服务功能,其政府性孵化器和引导基金取得了显著成效。
1.实施政府性种子基金计划
在种子基金方面,以色列推出了众多种子基金计划,其中“科技孵化器”计划最为成功。科技孵化器于1991年成立,主要目标是对风险较高的创新技术理念进行投资,使其转化为可行的创业公司。在科技孵化器运营过程中,政府坚持“共担风险,但不分享收益”的原则,为进入科技孵化器的企业提供为期两年的低息优惠贷款,总预算50万~80万美元不等,创业失败的企业,则无须承担偿还责任,政府对孵化项目的投资占比高达85%,政府投资补助金在项目成功后必须全额归还,同时企业须支付政府所得收益的3%~5%的特许权使用费。如果创业的科技型企业经过两年孵化后仍无法产业化,或没有足够的市场需求,则政府将宣布企业破产并解散,创业者无须向政府支付任何的孵化与资金使用费用。以色列的科技孵化器一般隶属著名的大学、地方行政区域或者工业集团。政府不仅对科技孵化器数量和运营模式有严格的限制与规范,对进入和退出也设有严格的壁垒。
2.实施政府性风险投资计划
在风险投资计划方面,以色列政府推出的YOZMA基金计划被公认为全球较成功的政府引导基金与科技型企业支持计划之一。该基金要求由一个以色列境外机构和一个以色列本地的金融机构参与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并且YOZMA子基金均为独立的有限合伙制企业,带动民间资本融入科技创新企业。YOZMA基金之所以取得如此成功,与其运作模式密不可分。YOZMA基金在成立之后,即成立了专司管理的YOZMA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运营,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其中20%由基金直接投资,80%则与其他资本共同组建了10只子基金,每只基金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子基金的运作包括三个阶段:出资阶段、投资阶段、退出阶段。在出资阶段,政府在每一只基金中投入40%的份额,其余60%则通过吸引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等商业性资本投入;在投资阶段,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聘请专业管理人管理投资业务;在退出阶段,政府根据事前的承诺和约定价格,及时退出。在政府(YOZMA)的引导和带动下,1998年以色列累计有90家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高技术产业,基金规模达到35亿美元,实际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约30亿美元,极大地推动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鉴于私人部门进行创业投资的能力已经足够强大,以色列政府在1997年通过YOZMA私有化的方式实现了政府退出,政府退出取得的收益远大于1亿美元。
3.设立双边产业研发基金
以美双边产业研发基金(BIRD基金)是全球历史较悠久的双边合作基金之一,由以色列和美国政府在1977年联合创建,旨在促进以美两国中小型企业进行产业技术创新的国际合作。成立至今,BIRD基金已支持超过900个产业合作项目。管理方面,BIRD基金理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成员一般来自财政部、经济部等政府部门。BIRD基金要求所有申请的项目必须是由一家以色列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联合申请,两家公司共同承担研发和销售过程中的风险。这些项目会提交有经验的专家审查,专家组由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和以色列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组成。与一般的风险投资基金不同,BIRD基金提供的是政策性债权融资,并不要求股权回报。BIRD基金对申请项目提供的资金支持最高金额可达到项目总预算的50%,而只有当该项目获得销售收入时,BIRD基金才要求企业偿还提供的资金。为了鼓励企业尽早实现商业化,BIRD基金根据偿还期限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偿还比例,比例从100%到150%不等。如果企业能在项目完成第一年还清,则只需要偿还初始投资的100%,即偿还本金即可。如果项目失败,BIRD基金将不要求还款。鉴于BIRD基金的成功经验,以色列政府分别与加拿大、新加坡以及韩国等国家建立了类似的基金,也都获得了不错的效果。
1.3.4 日本模式:建立全球领先信用补全制度
日本的科创金融体系与德国类似,也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围绕科创型企业金融需求特点,日本全面推动银行体系改革,并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信用补全制度,较好地解决了科创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1.建立金融服务科创型企业法律体系
自20世纪90年代始,日本不断完善科技金融的政策法规体系。1995年的《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是日本第一部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法律。次年,日本各县设立“风险财团”,专门用于投资研发型风险企业。1997年,日本开始实施“天使税制”,对投资风险企业的天使投资人提供税收优惠。1998年,日本出台《中小企业投资事业有限责任合伙合同法》,并设立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后改为中小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机构),专门从事中小企业风险基金投资项目。2011年《有关产业活力再生及产业活动革新的特别措施法》出台后,中小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机构开始为风险企业债务提供担保。2013年出台的《产业竞争力强化法》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企业风险投资的税收扶持。
2.成立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
日本政府为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建立了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合作社中央公库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三个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低息融资服务,但又各有侧重。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主要提供小额周转资金贷款,服务对象是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则支持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由政府和中小企业协会共同出资组成的商工合作社中央公库,对团体所属成员提供贴现票据、无担保贷款等服务。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建立全球领先的信用担保制度
结合本国银行主导的科创金融市场的特点,日本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信用补全制度。由信用补全制度构成的信用担保体系包括两级担保,一是担保与保险相结合,二是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保险相结合是指信用补全制度,包括信用保证协会制度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信用保证协会在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时为其提供担保服务;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是指信用保证协会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时,和中小企业保险公库签订合同,当中小企业无法还贷时,信用保证协会可根据合同向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索赔保险金。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是指政府会根据情况补偿信用保证协会的最终损失。日本的信用补全制度被誉为最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在间接融资市场发达而直接融资市场不发达的不平衡金融市场中实现了较好的政策效果,其担保规模在1999年末就已远远超过美国,较好地解决了科技型企业融资问题,有效促进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4.推动银行体系全面改革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陷入了衰退和停滞,引发了日本政府对传统金融制度的深层次改革。日本金融体制重建旨在改变高度监管的银行系统,将其转变为一个公开透明的、以市场为中心的金融体系,从而振兴日本经济。改革后的日本金融中介在组织结构、融资工具和融资制度上都进行了创新,更加有利于日本科技企业通过间接融资渠道进行融资。金融改革后,日本从法律上完全解除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机构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各机构之间的金融活动与服务相互交叉、相互渗透。在政策的推动下,日本金融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规模重组与整合。改革后的金融体系可以根据科技企业的生命周期来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如创业投资子公司可以为科技企业的早期和成长期提供资金;科技企业进入中后期,由于前期创投机构的扶持,其获得银行贷款的机会更大、贷款额更高;科技企业步入成熟期后,金融持股公司旗下的证券子公司可以为企业利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提供服务。此外,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相关法律,对缺乏传统抵押担保物的创业企业,可以知识产权担保提供长期资本供给,实践中主要以专利权和著作权为担保。在政府、银行机构和科技企业三方共同努力下,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成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有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