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宋:宋代之城市与乡村(宋代研究文萃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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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东京工商户数比率考

魏天安

关于宋代东京的人口的数量,周宝珠先生在《宋代东京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九章《户口构成及各阶层人的生活状况》和《宋代东京城市经济的发展及其在中外经济文化交流中的地位》(《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2期)中进行了总结性的系统研究。他根据有关史料,认为天禧五年(1021)东京开封约有11万户,崇宁二年(1103)约有13.7万户,按户均7口计(开封是北宋都城,官僚、富室多大家庭,其仆役等依附人口无独立户籍,故家庭人口要高于全国每家五口的比率),崇宁年间已达近百万人;如加上驻军(宋中期有20万,一般保持10万以上)和驻军家属(应与驻军人数相当),以及皇室(包括宫女、宦官等依附人口)不下万人,僧尼、道士、女冠二三万人,在官工业和官府衙门应役的工匠、兵匠、胥吏近10万人(其中仅东西作坊就有7900余人),总人口在150万左右。

宋代东京的工商业人数一共有多少,在东京人口构成中占多大比率,历来是宋史研究者注意的难题。周宝珠在1981年的论文中认为从事工商业的有1.5万余户,占开封总户数的1/10。吴涛《北宋都城东京》也持此说。不过,在1992年出版的《宋代东京研究》中,周先生回避了这一问题,只说宋代东京的行会数目不止有160余行,虽未明说工商户数,但实际上否定了宋代工商业者只1.5万余户的说法。

认为东京工商业户数占城市总户数1/10的结论,是从以下史料中推导出来的。为便于研究,兹把有关史料排列如下:

一、《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一熙宁七年(1074)三月辛酉:前此,(提举市易务吕)嘉问等尽括行人,细碎无所遗。已而有诏详定所更勿遣人体问,自贫下行特减钱一万缗。

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二熙宁八年(1075)四月癸未:权知开封府司禄参军朱炎言:“奉诏在京免行钱贫下户减万缗,已减百六十余行,依旧祗应。近有彩色等十三行原复纳免行,欲听许。”从之。

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〇八元丰三年(1080)(都提举市易司王)居卿又言:“……臣窃详元定免行租额钱三万四千八百余,每岁额外常有增羡。今且以杂贩破铁、小贩绳索等贫下行人,共八千六百五十四人,月纳自一百以下至三文二文,计岁纳钱四千三百余缗。其所出至微,犹常不足,故贫者私不足以养,公不足以输。欲乞将额外增羡以补旧额,其贫下户并与除放,庶几小民实免行役,均被朝廷之恩。……”从之。

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五九元丰八年(1085)九月乙未:“按在京诸色行户总六千四百有奇,免轮差行户祗应一年共出缗钱四万三千三百有奇。”

认为东京开封工商户数占总户数1/10的主要依据,就是免纳免行钱的8654人(人可看作户数)加上缴纳免行钱的6400户,共15000户有奇。

《宋史·地理志》载开封府崇宁二年(包括东京及郊县)主客总户数为261117户,《元丰九域志》载主客总户数为235599户,以此两数作比率,如以崇宁二年东京城内有13.7万户计算,则元丰年间就是12.36万户。加上军队等坊郭户籍上未予登记的人口,1/10大概不会相差太远。如不计算军队等人口,1.5万户占东京总户数的12.14%。

元祐元年(1086),苏辙根据监在京市易务宋肇的统计说,欠在京市易务钱贯的商户有27155户,共欠钱237万余贯,其中“小姓”(中下等户)有27093户,共欠钱83万余贯;“大姓”(上等户)35户,酒户27户,共欠钱154万余贯。仅欠市易务钱的中下等商户就有2.7万余户,则东京开封的工商业户数不止1.5万户可知。

我认为,把东京开封的工商业户数定作1.5万余户的观点,曲解了第二条史料中“百六十余行”这一关键数字。免行钱法的基本原则,是“约诸行利入厚薄,纳免行钱以禄吏,与免行户祗应”(1)。周宝珠先生明确地指出:“看来并不是每行按上中下三等出钱免行的。每行内部出钱等级极多,如贫民月纳钱100文以下的有至3文、2文者,即是明证。”(2)也就是说,免行钱首先是按行会(行业)收入多寡征收的,利入多者(如茶行、肉行及金银、彩帛等行)缴纳免行钱多,利入少者(如挑水、卸货等行)缴纳免行钱少。这正是“约诸行利入厚薄”和“以其人作业为等纳钱”(3)的含义。在第一条史料中,诏令免除“贫下行”免行钱一万缗;在第二条史料中,这一工作已经完成,一共减免了160余行。这160余行全是“贫下行”,属于“全员豁免”,与第三条减免“贫下行人”8654人的免行钱完全没有联系。这8654人是160余行以外其他行会的行人,这次减免不是全行减免,而是只减免了各行中月纳免行钱100文以下的最下等行户的免行钱,各行中月纳100文以上的行户仍要缴纳免行钱。所以,1.5万余户再加上第二条史料中160余“贫下行”中的工商业户数,就是东京工商业中参与缴纳免行钱的行户总数。(此外还有不少提瓶卖水等“元不系行之人”。)

按第三条史料,贫下行户8654人一年共纳免行钱4300缗,平均每人年纳近0.5缗即500文。按第二条史料,160行免纳免行钱10000缗,平均每行62.5缗,如按每人0.5缗计算,则160行共有2万人(户)免纳免行钱。这2万人全属“贫下行”的行户,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又在其他各行的贫下行户之前,其经济状况不会比8654名贫下行户强,按同等计算应是比较合理的推论。三者相加,共35000户有奇,占当时东京总户数12.36万户的28.32%。

宋代免行钱是由肉行首先提出实行的,肉行中下户共26户,一年纳免行钱600缗,平均每户23缗有奇。肉行上户没有参与缴纳免行钱。按第四条史料,6400余户共纳免行钱43300缗有奇,平均每户一年纳近7缗,远远低于肉行中下户23缗的定额。即使考虑到各行的平均利入大大低于肉行的利入,因而定额较肉行低,每年7缗的免行役税也太低了。我认为,这与上等行户大部分未参与市易法,也未缴纳免行钱有关。

宋东京宫廷、官吏、军兵牛羊肉消费量极大,仅“御厨岁费羊数万口”(4)。为满足肉食供应,宋专门设牛羊司,栈养牛羊,大中祥符三年(1010)栈羊达3.3万口,每年从辽、夏贸易牛羊,是宋牛羊消费的重要来源。除此之外,就向屠户科配。熙宁三年(1070),对牛羊消费问题进行了一些改革。据《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一之一二载:

制置三司条例司言:“诸路科买上供羊,民间劳费不细。河北榷场买契丹羊数万,至牛羊司,则死损及半。屡更不从,止一岁,公私之费共四十余万贯。乞募屠户,官预给,约以时日供羊,人多乐从,得以充足。年许,仍令牛羊司栈羊常满三千口为额,省其实(疑缺一“费”字)十之四。”从之。

无论是诸路科买上供羊,还是河北榷场买契丹羊,在喂养和运输过程中,死、损都相当严重。至于官圈栈喂养,在经济上更是得不偿失。咸平六年(1003),广牧二指挥军兵有1100余人,专职牧羊,所得羊肉难抵军兵俸料之费。因此,宋政府采取召屠户承包供应的方式,官预给本钱,由屠户定时定量供纳。按宋代常例,凡贷款给民户,民户都要以个人资产作抵押,因此,应募为官供羊者,都是肉行中的上户。不过,承包供羊大概只能满足宫廷和军队的大宗需求,各官厅衙门的不时之需,仍需向行户科配,而这一负担就落到肉行中下行户身上。这正是肉行徐中正代表中下行户请求缴纳免行役钱的原因。

免行钱法既然是“尽括行人”,理当包括上等行户在内。不过,上等行户一部分成了市易务的勾当官,协助官府推行市易法,以官商身份掌握商品批发权,不必缴纳免行钱。一部分按照市易法“诏罢诸路上供科买”,由在京市易务“计钱数从本务召人承览”(5)的规定,成了官府消费的承包商。有的大商人原来就是官府的承包商(如前述“约以时日供羊”的肉行大商人)。这些承包商既然成了市易务商人,就不必缴纳免行钱。《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二二“熙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载:朝廷拨给市易司缗钱200万缗,“令市易司选能干之人分往四路入中,等请盐引及乘贱计置杂买”。这些被市易司选中的“能干之人”即成为以官钱为本钱的承包商。没有加入市易务的大商人绝大部分暂时退出商品交换领域,既不从事商业活动,也不缴纳免行钱,坐观时变。市易法推行不久,王安石就说:“今修市易法,即兼并之家以至自来开店停客之人并牙人又皆失职。”(6)到熙宁八年(1075),王安石又说:“近京师大姓多止开质库,市易摧兼并之效似可见。方当更修法制,驱之使就平理。”(7)王安石幻想市易法会使大商人“与下户买卖均一”的局面并未出现,因为大商人根本不可能像小商人那样成为市易务的零售商和小伙计。大商人失去了商品批发权,除了同官府合作外,只有停止经营活动,或开质库(当铺),走出放高利贷这条路了。

绝大部分上等行户未缴纳免行钱,因而也不包括在上述3.5万余行户之内。《东京梦华录》说东京资财十万以上的富裕商户“比比皆是”,数量很多。梁涛说,庆历年间,京师有“大姓数百家”准备借钱给政府作军费(8)。如以上等行户占中下行户的5%计算,则东京上等行户有1750有奇,似乎距“比比皆是”的标准还有一定距离。依此数计算,工商行户大约有36750户,占城市总户数的29.7%有奇。尽管军队、皇室主要成员,以及宫女、宦官、僧道等不在坊郭户籍之内,但由于36750户不包括东京官营手工业中的近2万名军匠及民匠,也不包括为数不少的行外商,所以,即使把不在坊郭户籍的军队等人口计算在内,从事工商业的户数占东京总户数30%左右的比率也不应有大的变化。

北宋东京开封是当时规模最大、人口最多、工商业最为繁荣的城市,交通便利,商业发达,孟元老《东京梦华录》称开封“八荒争凑,万国咸通”,市内人烟稠密,“车马阗拥,不可驻足”,以至“添十数万众不加多,减之不觉少”(9)。市内从事工商业的人数虽然很多,但从《东京梦华录》的描述可以看出,城内最发达的是酒店业和饮食业(中国古代的都城几乎都是如此)。“《东京梦华录》一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中,酒楼和各种饮食店就占半数以上”(10)。北宋东京的酒户分“正店”和“脚店”两类:正店北宋中期有70家,北宋末有72家,大多是官营酒店,有酿造权,即使是私营酒店,酒曲也必须从官府高价购买,其酿酒量自然也被官府控制;脚店是较小的酒店,从正店批发酒之后零售,无酿造权。东京正店中属一类的大酒店有15家,其中官营白矾楼酒店宋仁宗时募私人承包,“出办课利,令于在京脚店酒户内拨定三千户,每日于本店取酒沽卖”(11)。一个正店下属脚店就有3000家,以此估计,东京的酒店至少也有1万家以上。有的学者认为“三千”可能是“三十”之笔误,即使按每一正店下属脚店平均20户计,宋代东京酒店也有1500家左右。由于酒属官榷商品,酒的买卖由官府特许的酒户经营,所以,分茶店、食店的数量会大大多于酒店的数量。宋代的妓女有不少人以酒店为基地活动,“诸酒店必有厅院,廊庑掩映,排列小阁子,吊窗花竹,各垂帘幕,命妓歌笑,各得稳便”(12)。有的酒店一到天晚,就有浓妆妓女数十人随时等待酒客呼唤。宋初东京妓女即有万人,北宋末年,《东京梦华录》的作者竟说举之数万。由此推测,东京从事餐饮业的户数大概要占全体工商业人口的一半。餐饮业及色情行业的服务对象以占城市大多数的非生产性人口为主,其发达程度正反映出东京开封消费性城市的特征。

由于非劳动人口占很大比例,大多数城市成为一个个消费中心,而不是生产中心。消费性城市的基本特点,是商品的大量输入和较少输出。宋代的城市市场是开放型的,但这种开放主要是为了满足城市内部的消费需要,行会的市场垄断也主要表现在通过吸收外来商品(包括各种生活用品和手工业原料)垄断对内的消费市场,而西欧中世纪城市一般是通过排外性手段(如不允许外来商人在本地营业)来垄断市场。

在中国封建地主制度下,城市是封建堡垒式的政治统治中心,残酷地剥削和压迫农村,这种城乡对立同西欧城市与封建庄园的对立有很大不同。西欧的城市大部分是作为地主庄园的对立物出现的,城乡对立造成封建领主制的削弱和瓦解,而中国的城乡对立则造成封建统治的强化和统一。西欧10世纪至十三四世纪的新兴城市一般只有数千人至两三万人,达10万人即是屈指可数的大城市,但工商业者是城市居民的主体,贵族、官僚、教会专职人员只占较小的比例。西欧城市市民经过同封建主的长期斗争,逐步取得人身自由、司法独立、参与选举等平等权利。行会作为工商业者的组织机构,常常积极参与市政管理,并承担组织市民选举、征收税款等义务。尽管行会的封建性行规和反对竞争的保守性对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不无阻碍作用,但当它完成其历史使命,至15世纪前后成为资本主义发展的羁绊时,就逐渐被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取代了。

在中国,封建皇室、贵族、官僚、胥吏、军队和一部分地主住在城市,加上他们的仆役等依附人口,人数更多,构成城市的主要居民,即使是已成为工商业中心的少数城市,工商业绝对人数远较西欧城市的工商业人数多,如北宋开封、南宋杭州等等,但工商业人口在全体城市人口构成中仍占少数。这样,无论城市的工商业如何发达,都改变不了其消费性城市的性质。

(原载暨南大学中国文化史籍研究所编,张其凡、陆勇强主编:《宋代历史文化研究》,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