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化妆品开发(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教育“十四五”创新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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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用部位分类目录

(1)头发(注:染发、烫发产品仅能对应此作用部位;防晒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2)体毛:不包括头面部毛发。

(3)躯干部位:不包含头面部、手、足。

(4)头部:不包含面部。

(5)面部:不包含口唇、眼部(注: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6)眼部:包含眼周皮肤、睫毛、眉毛(注: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7)口唇(注:祛斑美白、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8)手、足(注:除臭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9)全身皮肤:不包含口唇、眼部。

(10)指(趾)甲。

(11)新功效:不符合以上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