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植物化妆品概述
一、概念
1.化妆品 我国化妆品领域现行基本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该定义明确了化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和使用目的,实际也规定了化妆品的范畴。该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维度。
一是化妆品的使用方法,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这就排除了口服、注射的产品,使用方法为口服、注射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必须配合器械设备等使用共同起作用的产品也不属于化妆品。
二是化妆品的使用部位,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这强调了只是使用于人体表面的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
三是化妆品的使用目的,是清洁、保护、美化、修饰,这些使用目的显示化妆品是清洁、美化人的身体,增加魅力,修饰容貌,保持皮肤、毛发健美的日常消费品。
四是化妆品的定义,也规定了化妆品的属性为“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面对广大普通人群,适合男女老少使用,且是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因为是需要每日都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因此要求对人体的作用轻微、缓和,产品性能温和,不允许影响人体的结构、生理机理和功能,决不允许副作用存在,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必须使用安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化妆品应经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化妆品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2.特殊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规定:“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新功效的化妆品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中不符合功效宣称分类目录、使用人群分类目录、使用方法分类目录中规定的,以及宣称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的产品。
我国的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无论是普通化妆品,或是特殊化妆品都不同于药品。化妆品包括特殊化妆品的使用对象是健康人群,不具备药品的治疗和预防功效;药品使用对象是患者,主要用于预防、治疗疾病,为了治病这一目标,难免有副作用。特殊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与普通化妆品一样是“清洁、保护、美化、修饰”,绝不允许副作用存在,只不过特殊化妆品的安全风险相对较大,需实行注册管理。
3.植物化妆品 主要是由含植物源成分的各种原料,经配方加工混合,不需要经过化学反应(除特殊要求外)而制成的一种复杂的混合物。植物化妆品没有明确的定义,顾名思义,在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基础上,或添加了相当比例的植物组分,或添加的植物组分在产品中起到相应的作用。
植物化妆品不等同于药妆,我国在法规层面不存在“中药化妆品”或“药妆”的概念。《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或者宣称“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植物化妆品也不例外。植物化妆品使用目的同样在于对人体表面进行清洁、保护和美化,给人们以容貌整洁、讲究卫生的好感,而不是为了达到类似于药品的影响人体构造和机能的目的;其高度的安全性是首要特性,对人体的作用必须缓和、安全、无毒、无副作用,而药品首要条件是有效性,允许有一定的副作用。植物化妆品中的有效成分,药理学上有时是无效成分;植物源性成分在化妆品和药品中的功效作用往往不同,如灵芝多糖在化妆品中常常发挥保湿、抗皮肤衰老的作用,而药品中多用于提高免疫力等。因此,含中药提取物成分的植物化妆品,不能称中药化妆品。
4.天然化妆品 指使用动物、植物或矿物提取物及其他化妆品原料研制而成的化妆品。天然化妆品需要符合以下几点:以天然来源原料(植物类为主)作为功效性成分;具有与此相关的功效宣称;符合化妆品相关技术要求。以合成成分作为功效性成分的化妆品则不属于天然化妆品。化妆品宣称用语禁止使用虚假性词意,如化妆品中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但宣称产品为“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美国相关天然化妆品法案规定,天然化妆品必须含有≥70%的天然物质,我国尚无相关法规规定。由于现有天然化妆品宣称往往以植物原料成分为主,动物和矿物原料相对较少,因此狭义上讲天然化妆品常指植物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