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新世纪第四版(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教育“十四五”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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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卫生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依据,是卫生法所确认的卫生社会关系主体及其卫生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卫生司法活动中起指导和制约作用。

(一)保护公民健康原则

保护公民健康原则,是指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改善卫生条件、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以增进身心健康,使身体、精神和社会适应上处于完好状态。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健康权的实现是一切卫生工作和卫生立法的最终目的。一方面,任何人都有权获得平等的健康保护权利。另一方面,人人皆有获得有质量的健康保护的权利。总之,开展卫生工作应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二)保障社会健康原则

保障社会健康原则,是指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参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是全面提升中华民族健康素质、实现人民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国家战略,是积极参与全球健康治理、履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际承诺的重大举措。社会健康利益,是一种社会整体利益。卫生立法应当以保护公民健康权利,保障社会健康利益为己任,增进个人和社会健康,提高公民健康水平,大力发展卫生事业,以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这一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卫生法治建设中的体现,反映了卫生工作的社会性。

(三)预防为主原则

预防为主原则,是指卫生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它要求:①任何卫生工作都必须立足于预防。制定卫生法律,采取卫生措施,考虑卫生资源投入,都应当把预防放在优先地位。②预防与医疗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医疗防御体系,统筹规划,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共建共享健康中国。③预防和医疗都是保护人体健康的方法和手段。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是预防为主原则的总要求。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服务活动,以便社会成员能够普遍得到卫生服务的基本准则。其基本要求是以农村和基层为重点,推动健康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逐步缩小城乡、地区、人群间基本健康服务和健康水平的差异,实现全民健康覆盖。合理配置可使用的卫生资源,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医疗公平、共建共享、健康公平、全民健康。

(五)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

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是指从大健康、大卫生的角度出发,把中医药和西医药管理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财政投入、政策保障等方面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部署发展,促进中医药和西医药全面协调发展。推动中医药与西医药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发挥各自优势,坚持中西医结合,共同服务人民群众健康。

(六)国家卫生监督原则

国家卫生监督原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授权的公共卫生事务管理的组织,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进行监察督导。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医政监督、药政监督等其他有关卫生监督。要求把专业性监督与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严格依法办事,保障良好的社会卫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