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一、卫生法的制定
(一)卫生法的制定
卫生法的制定,又称卫生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制定和认可是卫生法的创制的两种方式。制定是指国家机关进行的直接卫生立法活动;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卫生习惯、判例、法理及及其他行为规范,以法的效力的活动;修改和废止是指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国家机关适时变更现行卫生法律规范的活动。
(二)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指卫生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卫生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循宪法基本原则 又称为合宪原则,表现为立法机关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来进行卫生立法,制定卫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只有坚持和维护宪法原则,才能使卫生立法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反映人民群众医药卫生方面的愿望和要求,以保障和实现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健康权益。
2.维护法制统一原则 是指包括立法在内的法律内部的和谐统一。法制统一原则要求:①卫生立法应当立足全局,统筹兼顾;②各立法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立法,理清各卫生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等级,使之互不矛盾;③各部门法之间应当相互补充和配合,防止重复;④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者同一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⑤卫生立法应当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坚持民主立法原则 是指卫生立法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实现卫生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民主立法的原则要求:①立法主体要具有广泛性,立法权的根本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②立法内容要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宗旨,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③立法活动过程和程序要具有民主性,立法要贯彻群众路线,使人民通过必要途径,参与立法,表达意愿。
4.从实际出发原则 又称立法的适时性原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在我国卫生立法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要求:卫生立法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正确认识我国的国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和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借鉴、吸收外国及本国历史上卫生立法的有益经验,正确对待和运用卫生法的移植和继承,并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卫生法律,使我国卫生法符合国情、体现特色。
(三)卫生法的制定程序
卫生法的制定程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卫生法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立法法》对法律的制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也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了原则性规定,卫生法的制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卫生法律为例,其制定包括以下程序。
1.卫生法律案的提出 享有法律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卫生法律案。
2.卫生法律案的审议 卫生法律案列入日程以后,有权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委托专家起草卫生法律案。卫生法律案应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审议等。
3.卫生法律案的表决、通过 卫生法律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4.卫生法律的公布 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卫生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卫生法律的公布是卫生立法的最后程序,是卫生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均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