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基本问题:刑罚理论与合法性
第一章
刑法的分配原则
施加刑事责任和刑罚想要达到什么目的?又应该遵循什么原则?这些问题看似学术问题,但实则不是。若不知道上述问题的答案,则无法理性且全面地起草或解释刑法典,起草量刑指南或判处刑罚。刑法典或量刑指南的起草者在制定刑法规则时必然面临着成百上千种选择,量刑法官为作出判决,在决定刑罚的轻重和方式时必然要作出大量的裁量性决定,且这些决定都会受到刑事司法制度采用的有关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分配原则的影响。
刑事责任和刑罚规则是否应与违法者违法行为的道德可谴责性相一致,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还是应当使刑事判决对潜在犯罪者的震慑效果最大化?或应该根据犯罪者未来的危险性来设置刑事责任和刑罚规则,并设法在犯罪者最具犯罪危险时使其剥夺犯罪能力?
司法管辖区采用何种原则来指导其判处刑事责任和刑罚将产生巨大影响,因为任何一种替代原则都将产生完全不同的分配结果,都将对不同的人施加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和惩罚。请思考以下两个例子。
某一司法管辖区是否应该采用精神错乱作为辩护理由?若无犯罪能力的危险者是刑法规制的主要目标,则不应承认该辩护理由,因为被证明患有危险精神疾病的人正是刑事司法系统想要控制的人。通过惩罚精神错乱的犯罪者,还可以向其他(非精神错乱的)潜在罪犯释放有效的震慑信息,表明该刑事司法系统对违法者的严惩力度。相比之下,应得刑罚原则坚持认为精神错乱使犯罪者不具有可谴责性,应当被认定为无罪。[1]
另一个例子说明,虽然震慑原则和剥夺犯罪能力原则可能就精神错乱辩护问题达成一致,但它们在另一方面通常意见不一致。目标受害人在犯罪人的子弹即将射中其头部之际弯腰系鞋带,该例子中犯罪意图因偶然事件而未成功,剥夺犯罪能力原则将像惩罚既遂犯罪一样惩罚未遂犯的犯罪意图,因为两种情况中犯罪者的危险性是相同的;而震慑原则会支持以轻于既遂犯罪的方式惩罚未遂犯罪,以保持加重刑罚的持续震慑力,阻止进一步的犯罪意图。如果未遂的犯罪人也要承担全部责任,那么犯罪人为什么不再次犯罪以达成既遂的犯罪结果呢?
图1
一方面,如果“应得的惩罚”是谋杀未遂案件的分配原则,则在道义惩罚原则下的结果尚不明确:若具有死亡结果时犯罪人的行为和可谴责性达到一致,则该死亡结果是否应加重犯罪人所受刑罚,道德哲学论者对该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另一方面,在人们称之为“经验主义惩罚”的情况下,结果是明确的,普通人基本都同意实害结果应使刑罚加重,谋杀犯应被处以比谋杀未遂犯更重的刑罚。
与精神错乱辩护以及实害结果重要性相类似的问题还有数百个,在这些问题中,替代原则对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分配各不相同。
通过宪法规定、成文法规定、美国量刑委员会政策或上诉法院意见,美国的每个司法管辖区都表明了在设立、解释或适用刑事责任和刑罚规则时应遵循的原则。[2]各州可自由选择采用任何分配原则或选择任意原则的组合;其选择不受联邦《宪法》的限制。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有关《宪法》第八修正案的案件中,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认为:“基于报复、震慑、剥夺犯罪能力和改造的理论,有大量法定的刑罚规则,《宪法》第八修正案并没有强制要求采用其中任何一种刑罚规则”。[3]并且,正如图1所示,各州已通过各种方式行使了这种选择权。
■ 应得刑罚原则
30个州(在图1中用浅阴影标示)已采用犯罪人应得刑罚原则(或称“惩罚性正义”)作为指导原则之一。这些州包括:亚拉巴马州、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康涅狄格州、夏威夷州、爱达荷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马里兰州、马萨诸塞州、密西西比州、新泽西州、新墨西哥州、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州、北达科他州、俄亥俄州、俄克拉荷马州、俄勒冈州、罗得岛州、南卡罗来纳州、南达科他州、田纳西州、得克萨斯州、弗吉尼亚州、华盛顿州和怀俄明州[4]。
该原则有多种表达方式。许多司法管辖区认为,量刑应当作出“正当的惩罚”,[5]或“应得的”惩罚[6]或仅表明刑罚应当满足或实现“正义”。[7]有时应得刑罚原则会被表述为“公平”,如在量刑规则中要求法院判处“公平的”刑罚。[8]有两个司法管辖区将应得刑罚原则表述为“个人责任”和“对自己的行为负责”;[9]另有一个司法管辖区以“应受的”惩罚来表述应得刑罚原则;[10]最后,许多州表示“惩罚”本身就是目标,[11]以此暗示采用应得刑罚原则(这与普通人会从应得刑罚的角度考虑“刑罚”而非其他分配原则的经验主义证据相一致[12])。
其余21个司法管辖区(在图1中用中等阴影标示)未采用应得刑罚原则作为其确定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指导原则,这些州包括:特拉华州、哥伦比亚特区、佐治亚州、佛罗里达州、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爱荷华州、堪萨斯州、缅因州、密歇根州、明尼苏达州、密苏里州、蒙大拿州、内布拉斯加州、内华达州、新罕布什尔州、宾夕法尼亚州、犹他州、佛蒙特州、西弗吉尼亚州和威斯康星州[13]。
■ 震慑原则
26个州(在图1中用点覆盖)已在其刑法典或量刑规则中采用或包含震慑原则作为指导原则,并几乎全部明确使用“震慑”一词来表述。这些州包括:亚拉巴马州、亚利桑那州、科罗拉多州、特拉华州、佛罗里达州、夏威夷州、爱达荷州、爱荷华州、路易斯安那州、缅因州、马萨诸塞州、明尼苏达州、密西西比州、新泽西州、新墨西哥州、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州、北达科他州、俄亥俄州、俄勒冈州、南达科他州、田纳西州、得克萨斯州、弗吉尼亚州、威斯康星州和怀俄明州[14]。
■ 剥夺犯罪能力原则
32个司法管辖区(在图1中用对角线覆盖)已采用剥夺犯罪能力原则作为其指导原则之一,这些州包括:亚拉巴马州、亚利桑那州、阿肯色州、科罗拉多州、特拉华州、哥伦比亚特区、佛罗里达州、夏威夷州、爱达荷州、爱荷华州、堪萨斯州、马里兰州、马萨诸塞州、明尼苏达州、密西西比州、内布拉斯加州、内华达州、新泽西州、纽约州、北达科他州、俄亥俄州、俄克拉荷马州、俄勒冈州、南卡罗来纳州、南达科他州、田纳西州、佛蒙特州、弗吉尼亚州、华盛顿州、西弗吉尼亚州、威斯康星州和怀俄明州[15]。该原则有多种表达方式:只有俄亥俄州和弗吉尼亚州在判例法之外使用了“剥夺犯罪能力”一词;许多州的法规定,为了防止进一步的犯罪,在必要时量刑应达到“监禁”的目的,[16]与之相同的观点经常被表述为将有危险性的犯罪者从社会中“移除”。[17]许多州的法以“保护”公众的方式来表示该目的,比如“为保护公众而需要”实施监禁。[18]剥夺犯罪能力原则也可以被表述为以“危险”犯、暴力犯或累犯为目标的惩罚,这些犯罪者的自由会“持续威胁公共安全”。[19]
■ 改造原则作为矫正政策
42个司法管辖区已将改造作为其刑法典或量刑规则的一般目标,这些州包括:亚拉巴马州、阿拉斯加州、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康涅狄格州、特拉华州、哥伦比亚特区、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夏威夷州、爱达荷州、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爱荷华州、堪萨斯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缅因州、马里兰州、马萨诸塞州、明尼苏达州、密西西比州、密苏里州、蒙大拿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州、北达科他州、俄亥俄州、俄克拉荷马州、俄勒冈州、南卡罗来纳州、南达科他州、田纳西州、得克萨斯州、犹他州、佛蒙特州、华盛顿州、威斯康星州和怀俄明州。该目标通常用“改造”一词[20]或“改变”一词[21]表述,但偶尔也会用“矫正”治疗[22]或仅用“治疗”[23]来表述。一些成文法表述为犯罪者的“改善”,这表明惩罚应该“为犯罪者提供自我改善的机会”。[24]各州可能规定了具体的矫正计划,比如规定判决应为被告提供“教育或职业培训”。[25]最后,一些州将改造原则表述为降低“累犯率”或“再犯风险”。[26]
尽管改造是一种流行的刑罚目的,但它与前文所述的应得刑罚、震慑和剥夺犯罪能力的分配原则所处的立场不同(因此它未在图1中被标示)。没有任何司法管辖区曾试图将犯罪者改造作为决定谁应受罚及量刑的核心原则。它通常不被用作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分配原则,而是作为矫正政策的问题。[27]亦即,没有任何州会根据改造罪犯所需的时间来决定监禁刑期——对无需改造或无法改造的人不判处监禁;对需要一段时间进行改造的犯罪者判处长期徒刑,即使其所犯的是轻微罪行。但是大多数州,例如上文所述的42个州,明确以某种方式提及罪犯改造,它们确实希望利用这个机会在监禁期间改造罪犯,或者通过应得刑罚、震慑和剥夺犯罪能力这三种基本的替代性分配原则之一,来实施非监禁控制。
■ 恢复性正义
许多州都以某种方式表明了“恢复性正义”的重要性,强调通过鼓励罪犯修复破损的关系及偿还债务、特别是犯罪所造成的债务来使犯罪人回归社会。该过程可以称为“恢复”[28]、“治疗”[29]、“复原”[30]或“恢复性正义”[31]。
然而,恢复性正义不是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分配原则,而是一种裁决和量刑的过程,通常由犯罪人、受害者、二者的家人和朋友及社区成员联合决定或建议案件的恰当处理方法。恢复性过程种类繁多,有些涉及较大的群体而有些涉及的群体较小,不同种类的过程通常都包含了公开讨论,在法院官方规则的监督之外,小组的所有成员试图提出有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和抚平被害人创伤的恰当处理方法,该过程的部分形式被称为“审判圈”。
这种恢复性过程非常有效,但它们不是刑事责任和刑法的“分配原则”。更确切地说,审判圈中的人的共同正义判断将形成处理方法,而非任何形式的明确原则。[32]实际上,恢复性过程可能会产生与经验主义惩罚原则一致的结果:经验主义证据明确显示普通人会从应得刑罚的角度考虑刑事责任和刑罚,[33]但恢复性过程不会特别要求遵循这一原则或任何其他分配原则。
■ 应得刑罚原则及相关规则的变化
普通人对应得刑罚原则的强烈支持可能部分解释了为什么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ALI)同意了对《模范刑法典》的首次修改,并放弃了1962年版本中鼓励各州制定分配原则清单的做法。《模范刑法典》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并在其颁布后几十年内成为四分之三的州重新编纂刑法典的基础。《模范刑法典》原始的方式可能解释了许多司法管辖区所引用的分配原则的范围(如图1所示)。然而,2007年修订版《模范刑法典》未继续采用列明清单的方式,而是在修订后的第1.02(2)条中将应得刑罚原则作为不可违背的首要分配原则。[34]
美国的各司法管辖区对应得刑罚原则的遵守有何区别?如图1所示,30个州采用应得刑罚原则作为分配原则,尽管其中许多州同时也承认可能与应得刑罚原则冲突的替代性分配原则。若未明确表示应得刑罚原则为首要原则,则可能会牺牲应得刑罚原则以促进对危险者的震慑或剥夺犯罪能力。
图2显示了美国各司法管辖区对应得刑罚原则的遵守程度。在某些情况下,应得刑罚原则未被视为一种分配原则,但其部分内容得到了正式认可,例如要求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与犯罪者所受刑罚相称。在一些司法管辖区,虽然没有遵守应得刑罚的分配原则,但权力机构至少遵循了应得刑罚原则体系的最终结果:他们明确规定,不具有可谴责性的违法者应免于刑事责任和刑罚。
■ 应得刑罚分配原则:道义与经验主义惩罚
20个州(在图2中用无阴影标示)已经确定应得刑罚原则是其刑法典或量刑规则的指导性目的,这些州包括:亚利桑那州、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爱达荷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马里兰州、密西西比州、新墨西哥州、北卡罗来纳州、俄亥俄州、俄勒冈州、罗得岛州、南卡罗来纳州、南达科他州、田纳西州、得克萨斯州、弗吉尼亚州和怀俄明州[35]。
其他10个州(在图2中没有阴影但用点覆盖)同样采用应得刑罚原则作为分配原则,但具体通过社会的相同判断反映出该原则。这些州包括:亚拉巴马州、阿拉斯加州、康涅狄格州、夏威夷州、马萨诸塞州、新泽西州、纽约州、北达科他州、俄克拉荷马州和华盛顿州[36]。如上所述,这被称为“经验主义惩罚”,以区别于源自道德哲学的“道德惩罚”概念。与道德惩罚源自道德哲学家的经典逻辑推理相比,经验主义惩罚的可靠性主要基于社会心理学家的研究,他们试图确定普通人心中所想以及用来作出正义判断的决定性原则(经验主义研究表明,人们对基本的正义原则有大量的相同意见,至少在不法行为的核心方面是如此[37])。
司法管辖区采用经验主义惩罚原则作为分配原则有多种表达方式。有些刑法典规定刑罚是公众对犯罪行为的“谴责”或“恰当回应”,[38]有时经验主义惩罚会被表述为让犯罪者对社会“负责”[39]或维护公共规范,[40]一些司法管辖区规定刑罚应“促进对法律的尊重”。[41]
其余21个司法管辖区并未公开承认应得刑罚原则为一项分配原则。但其中绝大多数至少承认了应得刑罚原则的部分内容——承认犯罪行为严重性与刑罚严厉性相称原则,或努力使没有可谴责性的违法行为人免于刑事责任和刑罚,抑或同时承认以上两种做法。
图2
■ 完全犯罪比例原则
7个州(在图2中用浅阴影标示)不采用正义或应得刑罚原则作为指导原则,这些州包括:特拉华州、印第安纳州、缅因州、密歇根州、密苏里州、新罕布什尔州和西弗吉尼亚州[42]。但它们采用了衡量刑罚严厉性和罪行严重性的比例原则(应得刑罚分配原则会更进一步,不仅会考虑到犯罪行为造成伤害的严重性,还会考虑犯罪人的有责性、借口和减轻情节。换句话说,应得刑罚原则不仅要求犯罪行为和伤害相称,更要求犯罪人的整体可谴责性和刑罚严厉性相称。)。
采用这种犯罪比例原则要求通常会被表述为要求刑罚“区分”“严重罪行和轻微罪行”,[43]或者要求刑罚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或伤害“相称”[44]或“相当”[45]。
■ 完全犯罪比例原则附加无可谴责性行为人保护
4个州(在图2中有浅阴影并用对角线覆盖)不仅采用了犯罪比例原则,还特别规定无可谴责性的行为人应免于刑罚。这些州包括:佛罗里达州、蒙大拿州、内布拉斯加州和宾夕法尼亚州[46]。这样的规定只采纳了应得刑罚原则的最终结果:它保护无可谴责性的行为人免受刑罚,但并不另外要求刑罚的严厉程度应依照犯罪人的可谴责性程度而定。
这些州通常“在行为没有过错时,限制将行为认定为犯罪”[47]或“保证无过错行为不被认定为犯罪”。[48]虽然这些州并未采用完整的应得刑罚原则,但却比其他任何未采用应得刑罚的州更接近于应得刑罚原则的做法。
■ 部分犯罪比例原则
4个司法管辖区(在图2中用中等阴影标示)采用了较弱形式的犯罪比例原则,这些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佐治亚州、内华达州和犹他州[49]。这些州指出刑罚应仅考虑犯罪行为[50]的“严重性”[51]、“严厉性”[52]或“重要性”[53]。亦即,为满足该要求,仅需在某种程度上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而无需刑罚与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相称。
■ 部分犯罪比例原则附加无可谴责性行为人保护
1个州——即伊利诺伊州(在图2中有中等阴影且用对角线覆盖),采用了部分犯罪比例规则,[54]并规定刑法制度应该避免惩罚无可谴责性的行为人。[55]通过明确规定保护无可谴责性行为人,伊利诺伊州比上述第十类司法管辖区做得更好,但仍与应得刑罚原则有差距。
■ 不采用比例原则或无可谴责性行为人保护
5个州(在图2中用黑色阴影标示)未采用应得刑罚、正义、刑罚成比例或无可谴责性行为人保护作为分配原则,这些州包括:爱荷华州、堪萨斯州、明尼苏达州、佛蒙特州和威斯康星州[56]。
■ 观察与分析
从上面的地图可以清楚地看出,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还未追赶上美国法学会在2007年修订版《模范刑法典》中采用应得刑罚原则作为不可违背的分配原则的步伐。为什么在历史上具有影响力的美国法学会和现各州权力机构之间会存在这种差距?
毫无疑问,部分责任在于美国法学会本身。从1962年最初颁布到2007年修订,甚至《模范刑法典》都要求各州列明替代性分配原则的清单,以使刑法典和量刑指南的起草者和量刑法官个人牺牲公平应得刑罚原则、促进其他分配原则,特别是通过一般震慑或剥夺犯罪能力来控制犯罪。
但是,干预的年代已经显示了震慑和剥夺犯罪能力原则的局限性,并且揭示了促进正义的刑罚相较于以震慑和剥夺犯罪能力为目标的刑罚在控制犯罪方面的优势。关于该主题有大量文献,但其中的一些主要观点可总结如下。[57]
一般来说,震慑有可能成为极为有效的犯罪控制机制。通过惩罚单个犯罪人,可以对成百上千的潜在罪犯产生震慑威胁,以改变他们关于实施预期犯罪行为的想法。一般震慑至少在某种意义上是起作用的,即构建惩罚违法行为的刑事司法系统,可能会影响人们实施犯罪的决定。不起作用的是用一般震慑来制定刑法和量刑规则,亦即将其作为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分配原则,例如决定是否支持精神错乱辩护理由、是否对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同等对待或其他数百个具体的刑法典或量刑决定。
为了使一般震慑有效地发挥分配原则的作用,至少有三个条件必须满足。首先,目标群体必须知道基于震慑的法律规则——对精神错乱辩护的处理以及犯罪未遂评级,但现实是目标群体基本不了解法律。其次,即使他们确实了解法律,目标群体也必须能理性地计算,会将这些信息考虑在内并改变他们的行为,以最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利益。然而现实情况是,由于毒品、酗酒、冲动、精神或情绪障碍或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目标群体中的大多数通常无法理性思维。最后,目标群体即使了解法律并且能理性计算,也不会受到刑事惩罚的震慑,除非他们的计算结果是预期犯罪行为的成本超过了获利。然而,定罪和惩罚率非常低,威胁采取的刑罚非常轻微,与犯罪行为的直接、即时获利相比(例如抢劫会获得可以立即购买毒品的钱),目标群体更有可能得出的结论是犯罪行为的获利超过成本。[58]
在应得刑罚分配原则下,威胁施加的刑罚已经存在普遍震慑的效果,这使得一般震慑分配原则更不具吸引力。基于震慑的原则如果要产生更大的震慑效果,只能通过偏离应得刑罚原则来实现,正如不公正的做法,而经验主义惩罚原则研究表明不公正的做法会逐渐削弱有效的犯罪控制。因此,不公正的做法可以产生更大的震慑效果,这可能是一个少有的机会。刑法体系在社会中失去了道德信用,由此造成刑法体系失去对犯罪的有效控制,其所带来的损失可能会超过更大的震慑效果所带来的收益。
相比之下,剥夺犯罪能力分配原则确实可以起作用。例如,监禁犯罪人将阻止其犯下其他罪行——至少是对监狱之外的人。然而,问题是临床医生准确预测未来有危险的人的能力有限。更糟糕的是,“刑事司法”制度似乎认为其有义务显示出为过去的罪行伸张正义,而非公开承认它是以将来罪行为核心的预防性拘留制度。因此,它倾向于通过不那么公开关注未来危险性的临床评估而关注过去的犯罪记录等因素隐藏监禁的预防性特点,以表现出刑事正义性。例如,在大多数量刑指南中,根据过去的犯罪可预测未来犯罪的理论,犯罪人的先前犯罪历史可能比实际所犯罪行更能影响量刑结果。不幸的是,这种关注进一步削弱了未来危险性预测的准确度。最终导致非常高的假阳性率——对未来危险性的预测实际上是错误的——进而浪费矫正的成本并且无正当理由地干预被拘禁者人身。[59]
与此同时,经验主义研究表明,遵循应得刑罚分配原则并不仅是一种道义上的美德——正义本身就是好的,不需要其他理由——同时它还具有重要的犯罪控制优点。刑事司法系统被视为经常制造不公正或未能维护公正的系统,特别是当这些偏离应得刑罚原则是该系统中刑法规则的可预知结果时,该刑事司法系统可能引发颠覆和抵抗活动。相比之下,刑事司法系统若获得了致力于将正义放在首位的声誉——不多不少地给予人们应得的惩罚——则可能激发更多合作、默认和尊重。并且,也许最重要的是,一个已经获得了道德信用声誉的系统——作为一个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可谴责性的可靠权威机构——更有可能引导人们内化其规范。它同时也具有道德信誉的力量,可以在需要时帮助修改社会规范。[60]
应得刑罚原则的犯罪控制优势并非源自产生于道德哲学家推理的道义惩罚分配原则,而是源自刑法在社会中的道德信誉,该信誉的建立主要通过设立符合普通人相同的正义判断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分配原则。[61]如前所述,该“经验主义惩罚原则”仅被10个州采用为分配原则,即使如此,这些州中的大多数也允许牺牲经验主义惩罚原则以促进其他分配原则。
虽然将应得刑罚原则作为主要分配原则的情形正在增多,但毫无疑问,这些真理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渗透到影响制定分配原则的政治对话中,而分配原则将决定刑法典、量刑规则和个案量刑法官的计算。
注释
[1] 关于这些替代性分配原则区别的具体讨论,参见Paul H.Robinson,Distributiv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Who Should Be Punished How Much? at 7—20(Oxford 2008)。
[2] Ala.Code §13A-1-3;Ala.Code §12-25-2;Alaska Stat.Ann.§11.81.100;Alaska Const.art.I,§12;Ariz.Rev.Stat.Ann.§13-101;Ariz.Rev.Stat.Ann.§13-101.01;Ark.Code Ann.§16-90-801;Cal.Penal Code §1170;Colo.Rev.Stat.Ann.§18-1-102;Colo.Rev.Stat.Ann.§18-1-102.5;Conn.Gen.Stat.Ann.§54-300;Del.Code Ann.tit.11,§201;Del.Code Ann.tit.11,§6502;D.C.Code Ann.§3-101;Fla.Stat.Ann.§775.012;Ga.Code Ann.§16-1-2;Haw.Rev.Stat.Ann.§706-606;Idaho Code Ann.§19-2521;720 Ill.Comp.Stat.Ann.5/1-2;Ind.Const.art.I,§18;Ind.Const.art.I,§16;Iowa Code Ann.§901.5;Kan.Stat.Ann.§21-6601;Ky.Rev.Stat.Ann.§532.007;La.Stat.Ann.§15:321;Me.Const.art.I,§9;Me.Rev.Stat.tit.17-A,§1151;Md.Code Ann.,Crim.Proc.§6-202;Mass.Gen.Laws Ann.ch.211E,§2;Mich.Comp.Laws Ann.§769.33a;Minn.Stat.Ann.§609.01;Minn.Stat.Ann.§364.01;Mo.Ann.Stat.§558.019;Missouri Sentencing Advisory Commission—Purpose and Goals,Missouri Sentencing Advisory Commission(last accessed Sept.13,2017),http://www.mosac.mo.gov/page.jsp?id=45401(认为量刑委员会的正式目的是确保“惩罚的相称性”);Mont.Code Ann.§45-1-102;Mont.Const.art.II,§28;Neb.Rev.Stat.Ann.§28-102;Neb.Const.art.I,§15;Nev.Rev.Stat.Ann.§SB 451,§6;N.H.Const.Pt.1,art.XVIII;N.H.Rev.Stat.Ann.§651:61-a;N.J.Stat.Ann.§2C:1-2;N.Y.Penal Law §1.05;N.C.Const.art.XI,§2;N.C.Gen.Stat.Ann.§164-42.1;N.C.Gen.Stat.Ann.§164-41;N.D.Cent.Code Ann.§12.1-01-02;Ohio Rev.Code Ann.§2929.11;Ohio Rev.Code Ann.§181.24;Okla.Stat.Ann.tit.22,§234;Okla.Stat.Ann.tit.22,§1514;Or.Rev.Stat.Ann.§161.025;Or.Const.art.I,§15;18 Pa.Stat.and Cons.Stat.Ann.§104;R.I.Const.art.I,§8;12 R.I.Gen.Laws Ann.§12-19.3-1;Tenn.Code Ann.§39-11-101;Tenn.Code Ann.§40-35-102;Tenn.Code Ann.§40-35-103;Tex.Penal Code Ann.§1.02;Utah Code Ann.§76-1-104;Vt.Stat.Ann.tit.13,§7030;Va.Code Ann.§17.1-801;Wash.Rev.Code Ann.§9A.04.020;Wash.Rev.Code Ann.§9.94A.010;W.Va.Const.art.III,§5;State v.Broughton,196 W.Va.281,292,470 S.E.2d 413,424(1996)(内部引用和引文省略)(解释宪法的比例原则要求包含了剥夺犯罪能力原则);Wyo.Const.art.I,§15;Bear Cloud v.State,2012 WY 16,¶63,275 P.3d 377,402(指出刑事制裁的四个合法目标是报复、震慑、剥夺犯罪能力、改造)。5个州——密西西比州、新墨西哥州、南卡罗来纳州、南达科他州和威斯康星州——没有通过成文法、委员会政策或宪法性规定来规定刑法或判刑的一般目的。在这些司法管辖区,法院判决指导量刑政策。参见Taggart v.State,957 So.2d 981,994(Miss.2007)(采用改造、报复、“与社会分离”和震慑的原则);State v.Kirby,2003-NMCA-074,¶28,133 N.M.782,789,70 P.3d 772,779(“传统的惩罚目标是惩罚和震慑。”);State v.Jones,2010-NMSC-012,¶35,148 N.M.1,10,229 P.3d 474,483(“成人刑事司法系统的重点是惩罚和震慑,未成年人司法系统与之不同,反映了有利于未成年人改造和治疗的政策。”);State v.Tucker,324 S.C.155,174,478 S.E.2d 260,270(1996)(承认剥夺犯罪能力和改造是判刑的正确目标);State v.Fletcher,322 S.C.256,260,471 S.E.2d 702,704(Ct.App.1996)(承认“惩罚”本身是量刑的正确目标);State v.Talla,2017 S.D.34,¶14,897 N.W.2d 351,355(认为报复、震慑、剥夺犯罪能力和改造是合法的刑罚目标);State v.Setagord,211 Wis.2d 397,416,565 N.W.2d 506,514(1997)(认为刑罚分配应主要考虑犯罪人的改造需要以及震慑和剥夺犯罪能力的利益)。
[3] Harmelin v.Michigan,501 U.S.957,959,111 S.Ct.2680,2683,115 L.Ed.2d 836(1991)(Kennedy,J.部分同意)。
[4] 参见本章前注[2]。
[5] 亚拉巴马州(“公正和足够的惩罚”)、亚利桑那州(“公正和应得的惩罚”)、康涅狄格州(“公正的惩罚”)、夏威夷州(“公正的惩罚”)、马萨诸塞州(“公正地惩罚犯罪人”以及“做出公正的惩罚”)、弗吉尼亚州(“公正的刑罚”)及华盛顿州(“公正的惩罚”)。
[6] 亚利桑那州(“公正和应得的惩罚”)、科罗拉多州(“犯罪人应得的判决”)和田纳西州(“公正应得”)。
[7] 北卡罗来纳州(“满足公正”),俄克拉荷马州(实现“正义”)及罗得岛州(“为受害人和犯罪人实现正义”)。
[8] 康涅狄格州(“公平、公正和衡平的”)和马里兰州(“公平和成比例的”)。
[9] 俄勒冈州(“个人责任,对一个人的行为负责”)和肯塔基州(“让犯罪人负责”)。
[10] 北达科他州(“值得惩罚”)。
[11] 北达科他州(“值得惩罚”)。
[12] 参见Paul H.Robinson,Intuitions of Justice and Utility of Desert,Part I(The Nature of Judgments about Justice)(Oxford 2013);Robinson,Distributiv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本章前注[1],Chapters 7 and 8。
[13] 参见本章前注[2]。
[14] 参见本章前注[2]。
[15] 参见本章前注[2]。
[16] 亚拉巴马州、特拉华州、佛罗里达州、明尼苏达州、新泽西州、纽约州、北达科他州和俄勒冈州。
[17] 亚利桑那州(“从社会中移除其行为持续威胁公共安全的人”),阿肯色州(“通过限制违法者来保护公众”),以及田纳西州(“限制累犯”)。
[18] 亚拉巴马州和科罗拉多州(“为了公众保护的利益,在必要时提供惩罚”),夏威夷州、爱荷华州、马萨诸塞州、内华达州、俄亥俄州、俄克拉荷马州(“监禁是一种惩罚以及……保护公众的手段”)和佛蒙特州(法院应该考虑“对被告人显示出的对自我、他人和整个社会的风险”)。
[19] 哥伦比亚特区(惩罚“适当考虑到……罪犯的危险性”)、夏威夷州(“保护公众免于遭受被告的进一步犯罪”)、爱达荷州(当存在“被告将实施另一犯罪行为的过度风险”时施加的监禁)、爱荷华州(“保护社会免受被告和其他人的进一步犯罪行为”)、堪萨斯州(目标是“危险的犯罪人应根据需要施以长期监禁并应得到正确待遇”)、马里兰州(监禁“暴力”或“职业”罪犯),马萨诸塞州(“保护公众免受被告的进一步犯罪”)、内布拉斯加州(“受管制的人,其行为表现出有意犯罪”)、内华达州(以具有“掠夺性或暴力性质”的犯罪人为目标,他们“必须受到反映确保公众安全和保护所需要的刑罚”)、新泽西州(“受管制的人,其行为表现出有意犯罪”),俄亥俄州(“保护公众免遭犯罪人未来的犯罪行为”)、田纳西州(“监禁累犯”)、弗吉尼亚州(“适当考虑……犯罪人的危险性”)和华盛顿州(“降低社会中犯罪人再犯的风险”)。
[20] 亚拉巴马州、阿拉斯加州、阿肯色州(“改造及重返社会”),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科罗拉多州(“改造及重返社会”),特拉华州(“改造和恢复成为社会中有用、守法的公民”),哥伦比亚特区、佛罗里达州(“改造的机会”),佐治亚州、伊利诺伊州、爱荷华州、路易斯安那州、缅因州、明尼苏达州、密苏里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纽约州、北达科他州、俄亥俄州、俄克拉荷马州、俄勒冈州、南卡罗来纳州(“改造及重返社会”),南达科他州、田纳西州、得克萨斯州、犹他州和威斯康星州(提及“改造”需求)。
[21] 印第安纳州、蒙大拿州、新罕布什尔州、北卡罗来纳州、俄勒冈州和怀俄明州。
[22] 夏威夷州(“纠正治疗”)、爱达荷州(“纠正治疗”)、堪萨斯州(“矫正治疗”)和马里兰州(“适当的犯罪人的矫正选择”)。
[23] 佛蒙特州。
[24] 肯塔基州(“改善犯罪人的结果”)和华盛顿州(“为犯罪人提供自我改善的机会”)。
[25] 夏威夷州(“向被告提供所需的教育或职业培训、医疗护理或其他矫正治疗”)和马萨诸塞州(“为被告提供所需的教育或职业培训”)。
[26] 肯塔基州(“减少累犯和犯罪行为”)和华盛顿州(“减少社会中犯罪人再犯的危险”)。
[27] 大体参见Robinson,Distributiv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本章前注[1],Chapter 5(Rehabilitation)。
[28] 阿肯色州、科罗拉多州和特拉华州。
[29] 科罗拉多州。
[30] 例如,阿拉斯加州、阿肯色州、爱达荷州、缅因州、马萨诸塞州、密苏里州、蒙大拿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北卡罗来纳州、俄亥俄州、俄克拉荷马州和田纳西州都将改造纳入其刑法的一般目的。
[31] 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和密苏里州。
[32] 大体参见Robinson,Distributiv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本章前注[1],Chapter 9(Restorative Justice)。
[33] 参见Robinson,Intuitions of Justice and Utility of Desert,Part I(The Nature of Judgments about Justice)(Oxford 2013);Robinson,Distributiv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本章前注[1],Chapters 7 and 8。
[34] Robinson,Distributiv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本章前注[1],Chapter 11.B.
[35] 参见本章前注[2]。
[36] 参见本章前注[2]。
[37] 参见Robinson,Intuitions of Justice and Utility of Desert,本章前注[1],Chapters 1 and 2。
[38] 阿拉斯加州(“社会对罪犯的谴责”),新泽西州(“谴责伤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纽约州(“对特定的犯罪提供适当的公众回应”)。
[39] 康涅狄格州(“让犯罪人对社会负责”)。
[40] 北达科他州(“通过施加应得刑罚来维护公共规范……以确保公共安全”)和俄克拉荷马州(“证明……犯罪人的行为是社会不接受的”)。
[41] 亚拉巴马州、夏威夷州、马萨诸塞州和华盛顿州。
[42] 参见本章前注[2]。
[43] 特拉华州的做法还被许多应得刑罚原则管辖区采用,包括亚拉巴马州、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科罗拉多州、佛罗里达州、蒙大拿州、内布拉斯加州、纽约州、俄勒冈州、宾夕法尼亚州和华盛顿州。参见本章前注[2]。但是,应得刑罚原则的广度弥补了比例原则本身的局限性。
[44] 特拉华州、印第安纳州、缅因州、密苏里州、新罕布什尔州和西弗吉尼亚州。一些应得刑罚原则司法管辖区也采用了这种做法,包括亚拉巴马州、亚利桑那州、特拉华州、马里兰州、内布拉斯加州、纽约州、罗得岛州和华盛顿州。但是,应得刑罚原则的广度弥补了比例原则本身的局限性。
[45] 这个原则被应得刑罚原则司法管辖区阿肯色州采用。阿肯色州的政策是,刑罚应与犯罪行为的性质“相称”,“考虑到可能会减少或增加犯罪者可责性的因素”。但是,应得刑罚原则的广度弥补了比例原则本身的局限性。
[46] 参见本章前注[2]。
[47] 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科罗拉多州和伊利诺伊州已经采用了这一做法,尽管四个采用完全犯罪比例原则的州都没有采用该做法。
[48] 佛罗里达州(“保护无可谴责性的行为……不被认定为犯罪”)、蒙大拿州(“保护无可谴责性的行为不被认定为犯罪”)、内布拉斯加州(“保护无可谴责性、基本无受害者的行为不被认定为犯罪”);宾夕法尼亚州(“保护无可谴责性的行为不被认定为犯罪”)。一些应得刑罚原则州也采取了类似的规定:北达科他州、得克萨斯州和华盛顿州。
[49] 参见本章前注[2]。
[50] 哥伦比亚特区(“适当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佐治亚州(“规定与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伊利诺伊州(“规定与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以及犹他州(“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使用了该表述。许多采用应得刑罚原则和完全犯罪比例原则的司法管辖区使用了“严重性”这一表述: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夏威夷州、爱达荷州、马萨诸塞州、密歇根州、北达科他州、俄亥俄州、俄勒冈州、田纳西州、得克萨斯州、弗吉尼亚州和华盛顿州。
[51] 内华达州(“所判刑罚的增加与犯罪行为严重性和行为人犯罪历史成正比”)。
[52] 一个采用完全犯罪比例原则的司法管辖权也采用了这种部分比例原则的规定:缅因州(“所判刑罚应不降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
[53] 请注意,一个采用完全犯罪比例原则的司法管辖区——宾夕法尼亚州——也作出了部分比例原则的规定,其目的是“保护犯罪人免受过度的、不成比例的或任意的惩罚”。
[54] 参见本章前注[47]。
[55] 伊利诺伊州(“当不具可责性时,限制将行为认定为犯罪”)。
[56] 参见本章前注[2]。
[57] 大体参见Robinson,Distributiv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本章前注[1]。
[58] Robinson,Distributiv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本章前注[1],Chapters 3 and 4.
[59] Robinson,Distributiv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本章前注[1],Chapters 6.
[60] Robinson,Distributiv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本章前注[1],Chapters 7.
[61] Robinson,Distributiv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本章前注[1],Chapters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