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共识的困境与出路
确定事实、确定逻辑和数学关系或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是一回事,而对于文化价值问题、对于在文化共同体和政治联合体中应当如何行动这些文化价值的个别内容问题作出回答,则是另外一回事。
——韦伯
在一个达到这种共识的政治社会中,存在着好几种在政治上相互对立的正义观。
——罗尔斯
在文化多元背景中,交互行为如何促进人类生活在一起的基础?在这个问题上,不同的行为理论会有不同的回答。从罗尔斯的合理行为视角来看,他的回答是在诸多完备性学说之间寻求在正义性问题上的重叠共识。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视角,他的回答是在理想商谈境况中互动参与者就生活世界中的事物达成交往共识。但是在普遍性的边界问题提出来之后,重叠共识和交往共识的普遍主义预设都会遭遇困境。因为如果普遍性的边界性得到承认,那么政治领域的普遍性就不是唯一的而是多元的。据此而言,从原则层面的普遍性来看,重叠共识的共识焦点——政治的正义观(政治正义原则),它没有恰当地对待其他的竞争性原则,而交往共识的共识焦点则允许所有的不同位阶的原则(因而是模糊的)。从行为层面的普遍性来看,重叠共识的行为主体——像罗尔斯那样的哲学家,采用了第三人称视角,以专家而非参与者角色对待诸完备性学说之间的共识问题,从而把具有道德内涵的共识问题转化为逻辑可能性的认知问题;交往共识的行为主体——互动的商谈者,采用了主体间性的道德视角,以互动参与者角色从内部对待彼此提出的有效性要求,即通过对他们各自提出的有效性要求的肯定或否定,接受或拒绝,寻求所有相关者在某事物上的共识。据此而言,罗尔斯的行为主体概念,不一定具有普遍性,即便具有普遍性,它也在共识问题上仅仅触及认知维度,因而是不充分的;哈贝马斯的行为主体概念具有普遍性,但是它没有充分注意普遍性的边界,因此可能不恰当地处理其他同样合理的行为主体概念。从交互行为视角,笔者的回答是在文化多元中,在理性多元(1)中,从而在诸普遍性的边界之间寻求交互共识。但是,为了避免一开始就坠入理想理论的论域,笔者想先评述现实层面已展开的实践经验,它们构成了交互行为乃至交互共识的(部分)现实基础,并在理论上评述相关的研究文献,而后在文化价值多元论域中阐释交互共识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