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何以共生:交互行为与关系平等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各章主题

在第一章第一节,笔者在批驳福山的历史终结论基础上,澄清了一些关于社会主义的错误性认识,敞开社会主义未来发展的可能性。毋庸讳言,中国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它的持续性发展以及强劲的发展态势不仅为社会主义国家提供了前进方向,也为人类在探索自身发展道路上提供了不同于西方民主制度的一种可能。历史远没有走到尽头,走到尽头的是福山的历史终结论。由此,笔者转入考察亨廷顿用以描绘冷战后世界图景的文明范畴。在亨廷顿的界定中,“文明的冲突”在方法论意义上作为先在的分析框架,因此它描绘的世界图景将永久地处在文明冲突之中。(3)这种分析框架是有缺陷的。为了阐明这点,笔者引入阿马蒂亚·森的相关批评,并且主张应从文明范畴转向身份(identity)范畴来描述世界图景。(4)以文明范畴为参照系,身份范畴实现了两个叙述转向,一个是从单一标准转向多重标准,由此,从由文明范畴所确定的唯一的宗教身份转向由与具体环境互动所确定的多重身份;另一个是从群体视角转向个人视角,由此身份的相对重要性不是先验给定的,而是由个人自主确定的。

晚近,福山从现实层面描述了身份政治正在对世界秩序演进的影响。福山准确地捕捉到身份政治不再是一个次要现象:它不再局限于大学校园内,也不再为大众媒体推动的低成本、小规模冲突提供背景;相反,它已成为解释全球事务进展的主要概念。并且,福山警告说,如果自由民主制国家不能回归于对人类尊严的更普遍的理解,它们将会使自己以及整个世界都陷入无尽冲突的厄运。(5)关于身份政治对世界秩序的影响,福山的描述是客观的,其警告也非危言耸听。但是在笔者看来,福山在反对身份政治上走得太远,他近乎把身份政治与自由民主政治直接相对立起来。事实上,身份政治的发展不一定违背人类尊严的更普遍的理解。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更普遍的理解”?如果将西方自由主义的理解视为关于人类尊严的唯一正确的理解,那么所有基于身份政治提出的主张都会被视为违背人类尊严。如果理性多元主义是人类社会的事实性特征,那么关于人类尊严的更普遍的理解就不可能只有唯一一个正确的解释路径。由此,更合理的问题可能是:在多重身份中,个人如何行为才是正当的?这个问题打开了个人在理性多元主义背景下应当如何行为的问题,或者设置了我们如何看待世界未来趋势的议题。

在第二节,笔者考察了罗尔斯的合理行为(6)、哈贝马斯的语言沟通行为或交往行为(7),并分别指出它们的不足,由此阐述一种在笔者看来有前景的交互行为(interactive behavior)。与罗尔斯假定的合理行为不同,交互行动不仅是实际发生的行为,也是推动社会制度变革或完善的多向行为。也与哈贝马斯的语言沟通行为不同,交互行为不事先预设理想的商谈环境,也不以寻求一套同质性的政治原则作为其目标,而是结合主体身处其中的具体社会环境,从不同视角出发,寻求异质性的政治原则间的交叠面,以推进实质的联结和合作作为其目标。这个阐述的具体化同时涉及对公共领域的空间及其边界的说明,以及共识问题的讨论。

第二章的主题是探讨第一章提及但未能展开的共识问题。笔者首先阐明当前共识困境的根源既可能是价值相对主义也可能是价值一元论;其次通过对罗尔斯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的再定向,由此敞开一种基于交互行为而来的交互共识(interacting consensus)理念。大致而言,交互共识理念放弃对同质性共识焦点的追求,转而寻求异质性共识焦点之间的重叠面的聚合,因此它既不同于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也不同于哈贝马斯的商谈共识(discourse consensus)理念,因为后两者依然追求在同质性的一组政治原则上达成全体人员(或者绝大多数人)的同意。(8)并且,因为交互共识理念放宽了前提条件,因而它相应扩宽了共识理念的应用范围,即它不仅适用于民主国家也延伸到其他国家,从而能够在更为广阔的范围内寻求共识。

在此基础上,第三章的主题是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即人类应当如何认知乃至确定最高阶原则(ultimate principle)的正当性?这个问题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的内容是如何认知最高阶原则的空间及其关系属性。因为最高阶原则的正当性既不能通过诉诸更高阶原则(它们已是最高阶的),也不能诉诸它们自身(它们是同阶的),只能诉诸相关主体的选择,而这会涉及第二方面的内容,即如何确定选择主体及其有效边界。因为理性多元主义事实,相关选择主体会面临一致性同意是否可能的问题,而这会涉及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如何理解一致性同意。在这个论述过程中,主体的认知乃至选择行为与最高阶原则在正当性问题上交互在一起。本章主题或许算是对道德几何学的一种试探性研究,相应地,其展开的论述方式是形式性的。

最高阶原则具体是什么?第三章并没有对此展开说明,或者说它的整个说明仅仅是在形式上向人们展开应当如何探寻最高阶原则以及确定它们的正当性。从文化价值角度来看,最高阶原则实质上就是人们生活在一起最终要诉诸的最高价值。人类有理由珍视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自由、诚信、民主、尊严。但重要的问题可能不是开列出一个完整的价值清单,而是以什么方式处理这些相对而言数量充分的价值之间的关系。平等价值所蕴含的平等对待就是当前广受关注的一种处理方式。这不难理解。因为给予每个最高阶原则予以什么样的对待,虽然取决于行为主体的自主选择,既可选平等对待,也可选其他对待(如压迫、歧视、冷淡、宽容等)。但是从缓解利益/价值冲突的程度来看,平等对待会优于其他对待。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如德沃金等人所言,当代任何可信的正义理论都包含着对平等价值的承诺,差别只在于它们在不同方面上主张平等价值。(9)由此我们转入对平等问题的探讨。

在第四章,笔者从平等的内容和形式这两个层面来探讨平等问题。在第一节,笔者搁置平等的形式,而集中探讨平等的内容,由此敞开关系平等(relation equality)的内容——即将益品、效用、能力等元素关联起来的那种社会关系。在这一节,笔者主要以考察阿马蒂亚·森的能力平等理论为切入点,阐明能力作为测量平等的尺度,优越于功利主义的效用、罗尔斯的益品、德沃金的资源,但是它作为测量平等的尺度仍然狭窄,它既无法充分关注到程序上的不公正,也难以有效识别内嵌于社会关系中的剥削现象,因此需要转向包含益品、效用、能力等元素并将这些元素关联起来的社会关系。

在第二节,笔者搁置关系平等的内容,而集中探讨平等的形式,由此敞开关系平等的形式——对称性(symmetry)。在这一节,笔者首先区分了平等的两种形式,即由同一性规定的平等形式和由对称性规定的平等形式,其次阐明由同一性规定的平等形式在当代政治哲学领域中所遭遇的困境,并主张从对称性视角来重释平等理念;最后阐明在处理复杂的平等问题上,以社会关系为其内容而以对称性为其形式的关系平等及其原则所具有的优越性。关系平等的优越性不仅体现在,与本章提及的益品、效用、能力等评价域相比,它更能够充分地关注和识别剥削、压迫等影响个人优势的以关系形式存在的现象,而且体现在,与由同一性规定的平等形式相比,其由对称性规定的平等形式能够更好地与个人选择、努力、责任等人类所珍视的价值兼容在一起。

关系平等是在批判已有平等理论基础上阐释出来的,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基础尚未得到说明。社会基础涉及对外部世界中的资源的占有、转让、纠正等情况的说明,也涉及对个人的自我及其占有物的说明。这两个说明在不同方向上触及了正义的边界,前者触及个人如何正当地获取外部世界的资源,或者说,个人如何正当地将外部世界的资源占为己有;后者触及个人在何种意义和程度上正当地让渡自我的所有物和/或接受他者针对其所有物提出的要求权。在这两个边界之间就是社会(基本)结构,其中有规范它的正义原则,以及维护它的主体——政府,等等。由此,第五、六章可以分别被看作是对支撑关系平等的社会基础的说明和维护关系平等的政府的说明。

第四章搁置了这样的议题,即一个人如何正当地获取外部世界的资源?在第五章第一节,笔者将通过考察诺齐克的限制条款及其国家理论来切入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在《政府论》中,洛克认为,只要还有足够多和同样好的东西留给其他人享用,那么一个人就可以正当地获取外部世界的资源。(10)但是这个条件太弱以至于不能保证后人的正当权利。因此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诺齐克引入赔偿概念来重释或发展洛克的条款,以便论证其持有正义原则中的获取原则的正当性。(11)但是在笔者看来,诺齐克的赔偿条款存在解释上的模糊性,因此除非他的赔偿条款按照具有模式化分配特征的关于外部世界资源的原始所有权(primitive ownership)来进行解读,否则它就会允许无辜的饿死者出现,建立其上的国家就是不正当的。并且,即便诺齐克的赔偿条款就是某种原始所有权,它所允许的社会,其不平等依然过大,至少与基于G.A.科恩的关于外部世界资源的联合所有权(joint ownership)(12)所允许的那个社会相比,是如此。在这个意义上,诺齐克的国家功能过少,以至于不能充分保障所有个人的正当权利,因而是缺乏吸引力的。

问题是国家功能应当多大,或者如何纠正不平等?在第五章第二节,笔者通过考察G.A.科恩对诺齐克的批评来切入对这个问题的讨论。G.A.科恩对诺齐克进行了两个层面的批评:第一个批评针对诺齐克的张伯伦案例。第二个批评针对诺齐克的自我所有权。因为第一个批评只是第二个批评的一种推导,因此本节重点考察G.A.科恩的第二个批评,以及构想诺齐克的可能回应。在这一节,笔者试图在诺齐克和G.A.科恩之间发展出一种对话。采用这种迂回的论述策略,是因为在如何纠正不平等的问题上,笔者既不认可诺齐克的国家理论(它的功能太少),也不认可G.A.科恩的相关理论(它的国家功能太多),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另一个更深层的原因是交互地考察诺齐克和G.A.科恩在自我所有权命题上的争论,不仅敞开了关于自我所有权和外部世界假定的相关议题,而且敞开了就纠正不平等而言如何权衡道德意义上的个人主体和强制性意义上的国家主体之间关系的相关议题。

第六章的主题是探讨政府的性质与功能。但在进入本章主题之前,笔者想通过考察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概念的渊源与嬗变,以便为政府问题的理论分析,注入儒家文明视角和中国社会变迁的历史背景。如此,关于政府范畴的探析能够在中、西方交织的历史背景与历史实践中展开。

一般而言,政府的性质在根本上制约着政府的功能。就此而言,政府的性质是什么样的,就对应着一系列功能,使得它在整体上与其他性质不同的政府类型区别开来。但是这不意味着在给定政府的性质前提下,政府的功能就是一成不变的。原因至少有二:一是在某个政府的性质没有发生质变之前,它依然存在量变;二是政府的功能是由一系列功能所组成的,因此它在时间维度上具有一定的伸展空间。这两点密切相关,即政府的性质的量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的功能伸展,政府的功能伸展情况反过来也影响政府的性质变化。

当前世界图景依然由资本主义叙述(无论是颂扬还是批判资本主义,都在强化这个叙述)所刻画和主导,而关于社会主义在该图景中的位置及其未来则是不清晰的。因此在本书中,笔者自觉地以社会主义在世界中的演进作为一条辅线,并试图勾勒其历经的三个阶段。(13)第一阶段是社会主义社会在资本主义发展薄弱的地方诞生,中途经历苏联的辉煌与解体,以及解体之后部分国家依然进行的社会主义实践。第一章第一节论及这一点。第二阶段是在全球化与技术中性趋势下,传统的公有制、私有制二元对立的边界不断模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之争或淡化或转型,这一点既构成了交互行为的前提,也是交互行为的产物。这是第二章到第六章所论及的主题。在这一阶段,笔者没有采用历史叙事方法来阐述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之争,而是采用政治哲学的分析方法,在评述相关理论议题的前提下,阐述超越传统的所有制公私二元对立、意识形态之争的那个中间状态。第三阶段是论述社会主义及其交互开放体系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