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命的地方:家庭、生育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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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官司

看电影的人,会忽略这部电影的标题是《秋菊打官司》。这是一场官司。秋菊一开始到村长家,不仅是向王善堂个人要说法,也是向村长这个“公家人”要说法。她向乡里、县里、市里要说法,也是在向“公家”要说法。她“不信没有个说理的地方”,因为她相信说理的地方在公家,在上级。头一回从村长家回来,她告诉家里人村长说不管,家里人都支持她去乡上要说法,显然大家都相信,公家并不只是一层层的官僚结构,还是公道、正义、理的承载者。

秋菊到乡政府找到李公安的时候,李公安正在断另一个打架的官司。一方当事人,在向公安员叙说打架的前因后果,而公安员关心的,却是谁先动手的问题。显然,公安员们假定,谁先动手,谁就有错,谁就应该负责。但当事人却坚持要把事情的起因说清楚,要表明并不一定是谁先动手谁就错,没有动手的一方也许有错在先。这预示了,公家只处理它的“理”能够涵盖的那些环节,并不就事情的整个是非曲直做出判断。所以,李公安并不关心为什么村长不给秋菊家批盖辣子楼的地方,而只是说,的确有不许在承包地里动土木的文件。村长为什么不给秋菊家批?这个问题,以后再也没有提起过。甚至秋菊到县上告状的时候,她找张老汉代笔写的材料,也不再提辣子楼的事,只说村长违反计划生育这个公家听得懂的“理”:“村长养了四个丫头,不仅说明他没本事,更说明他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他养不出儿子,就拿普通群众撒气,我丈夫顺嘴说了养母鸡的话,村长就对号入座,认为母鸡是指他女儿,是可忍孰不可忍,他平白无故踢伤我丈夫,犯了故意杀人罪,国法难容。”

县公安听了,却笑了。秋菊的努力归于白费。村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公安局管理的范围,公安局只能管归它管的那一部分。县公安继续问秋菊:“乡上公安员已经处理过了,你咋还找我们呢?”秋菊说:“我怕李公安偏向村长,我要求县上处理。”县公安接着告诉她,五日之内县公安局会做出裁决,如再不服,还可以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

念过中学的秋菊也无法理解这一套程序正义的安排。这套安排再精巧,也打消不了她的一个基本疑惑:为啥她找了这么多地方,这些地方都不理会她要的“理”,而只是抛出一个个和李公安给的没啥区别的说法。

在村长眼里,自己遇到的也是一个“官司”。他也关心乡里的、县里的、市里的说法,关心“上面”对他的评价。不过在他看来,他给公家干事,公家就是他的靠山,县里的裁定维持乡里的调解,市里的复议维持县里的裁定,都是在为他这个公家人撑腰。他相信他和“上面”之间存在这种交换关系。在市公安局的复议书下来之后,他得意地对秋菊丈夫说:“市公安局的复议书下来了,……人家认为,县里的裁决,乡里的调解,基本没错,让我再加五十个元,这是经过认真研究决定的,我按复议书给你们准备了二百五十个元……我听说秋菊在市里把局长的小汽车坐了,闹了半天,就是让我多给五十个元么。跟你说,我不怕你们告,我是公家人,一年到头辛辛苦苦,上面都知道,它不给我撑腰,给谁撑腰?”

村长对于公家的想象,比秋菊现实得多,他眼里的公家,是所有公家人的庇护者。但实际上他对公家的想象也是一厢情愿的,这一点和秋菊没什么不同。正在建设法制的公家其实也不是他的庇护者。公家一意孤行照的是自己的逻辑,而不是秋菊或者村长的希望。公家的逻辑不光秋菊不理解,村长也不可能理解。

最先是秋菊发现了这一点。公家花样很多,但结果一样,公家那里,是不是有什么未曾言明的默契?秋菊不服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第二次找到市公安局严局长的时候,表达了她的这个怀疑:

严局长:我忘了问你,你对复议决定同意不同意?

秋菊:我就是不服,你看这事情,我告到乡上、县上,又到你这里,结果都一样,都没有让村长给我认个错。我就不是图多给我五十块钱,我就是不明白,村长咋就不能给我认个错?我是老百姓,你们都是公家人,谁知道你们是不是在底下都商量好了?

严局长:秋菊,你完全可以这样怀疑,我们的工作也不是没有差错,你要是不服,倒有个办法,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

严局长告诉秋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她介绍区律师事务所的小吴(“这人很好,可以帮你解决问题”),显然也是为了打消秋菊的怀疑。他准备和秋菊平等地站在法庭上,共同接受法庭的判决,以证明秋菊的怀疑没有根据。但站在被告席上的局长,也是公家人。当法院判决维持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的时候,秋菊的怀疑仍然有效:“我是老百姓,你们都是公家人,谁知道你们是不是在底下都商量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