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理性网络借贷消费中的认知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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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对消费信贷的监管

一、本节引言

早在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就颁布了《个人担保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并针对个人消费信贷出台了一些意见。最近十年,我国消费信贷市场呈现爆发式发展,随着专业消费金融公司的不断涌现、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不断下沉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蓬勃兴起,我国的消费信贷逐渐形成了多结构、多变化的消费金融体系。针对消费信贷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进行完善。本节将对我国目前有关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及其不足之处进行探讨,同时对一些经典监管案例进行分析。

二、我国对网络借贷消费平台的监管思路

针对早期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银监会于2011年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该文件针对网络借贷消费平台的特殊性质及其职能,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监管职责和平台自身应当规范的服务内容,提出了对于我国网络借贷消费平台的四大监管思路:①明确指出借贷平台的中介性质,即借贷平台本身并不提供产品及服务;②明确指出借贷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③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不可以利用借款设立资金池;④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应该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信息监控,对网络平台进行电子注册,建立资金托管制度的档案,同时做好网络借贷平台用户的实名制并与用户其他个人信息进行联动,从而推动网络借贷平台健康发展。

三、我国当前与消费信贷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信用卡使用的法律依据

信用卡是我国消费信贷最早的金融工具之一,当前普及率非常高。信用卡对于现金欠缺的消费人群而言十分便利,但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以下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且需要负刑事责任的: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及信息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领取信用卡;②使用无效的信用卡;③未经持卡人许可使用持卡人信用卡;④恶意透支,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在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之后仍旧拒不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网络借贷消费平台运营的法律依据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应的条例

不同于信用卡,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花呗”“借呗”“白条”这类网络借贷消费平台一般的借款逾期被界定为民事纠纷,基本不会使用刑事手段,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当然,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例如长时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借贷平台多次催收后仍旧拒不还款,假冒他人的身份信息开通借贷平台账户及非法套现等行为,依然可以按照刑事案件来处理。

2015年就有一起因利用蚂蚁花呗套现且情节特别严重而被判刑的案例:杜某通过蚂蚁花呗平台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在短短3天之内形成2500余笔虚假交易,并从蚂蚁花呗平台套现470余万元,获取40余万元的手续费。杜某的行为违反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这一行为已经超出了网络借贷消费平台和用户之间的普通合同范畴,所以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处理,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置: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大多数用户在日常使用网络借贷消费平台时并不会触犯法律法规,但会发生逾期无法还款的情况。例如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许多公司停工数月,不少居民在几个月内都没有收入来还款。蚂蚁花呗等借款平台强调,逾期还款可能会有以下不良后果:①芝麻信用降低,许多免押金的项目都无法使用,影响个人征信系统;②产生高额的手续费,每逾期一日需支付0.5%的手续费,逾期时间越长,手续费越高;③蚂蚁花呗等平台工作人员会进行无休止的催款行为,包括对本人、家属以及亲友;④蚂蚁花呗等平台将停止与用户的合同,并再不提供服务;⑤如金额重大,会有被起诉的风险,可能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来进行处理。

因此,大家使用“花呗”“白条”等类似的网络借贷消费平台,也要像使用信用卡一样及时还款,保持良好的信用。如果实在不能按时还款,可以与相应平台协商,申请延期还款。

五、加强网络消费信贷监管的例子

2019年9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份对于网络消费信贷的监管文件,是在个人网络消费借贷平台日益增多、借贷消费行为日趋普遍的背景下产生的。我国互联网金融事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例如部分网络消费借贷平台或用户并不将贷出的资金用于消费,而是挪为他用或套现。虽然我国的法律对这些行为有一定的规定,但并不详细,因此浙江省出台了详细规定,重申、细化了网络消费信贷平台的合规原则。

消费借贷的目的是激发民众的消费潜力,促进国家消费经济的发展。因此,该《通知》主要重申了网络消费借贷的消费途径,突出“消费”二字,禁止个人将网络消费借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以及还款;禁止使用网络消费借贷平台购买理财产品;禁止将网络消费借贷用于民间借贷以及网络借贷还款等。这些规定确保了网络消费借贷只能用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而非其他非法活动。

该《通知》还细化了对于网络消费借贷平台的规定。例如不允许发放不是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不允许将授信审查、控制风险这类业务交由第三方机构等。同时强调了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其中包括不得泄露与非法售卖客户隐私信息,不可以通过虚拟号码对随机客户进行推销,不可以对明确表示不愿意被打扰的客户进行再次打扰,不可以使用暴力、侮辱、威胁、恐吓等手段催收贷款。

虽然该《通知》目前仅在浙江省范围内实行,但这份文件是网络消费信贷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个很好的补充,可以将其推广至全国。假如浙江省能取得良好的监管效果,相信其他省市也会尽快效仿,并根据新发现的问题出台类似规定。

六、加强网络消费信贷监管的建议

(一)完善网络消费信贷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1)申请创办网络借贷机构的条件需更加严格,且应定时抽查平台运营情况。信通金融网络借贷App曾在4个月内让140余人受骗,因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网络借贷机构进行了注册登记,但后期并未对平台进行实时追踪,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实际运作情况、运作标准一概不知,这给用户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2)对于网络借贷机构的借款额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借款额度的上限,这对较为大型的网络借贷机构是极为不利的。应根据网络借贷平台的规模、业务内容及运营模式来分类,因为不同级别的网络借贷机构可以承受的借款上限是不一样的,不可一概而论,否则会阻碍到网络借贷机构本身的发展。

(3)有关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法规需要完善和细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只是给网络借贷平台规定了一个大致的框架,许多规定只是根据我国其他法律来制定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一些因新事物出现而产生的新的问题和漏洞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解决办法。

(二)督促网络消费信贷机构加强自我监管

在法律体系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网络消费信贷机构的自律监管显得非常重要。网络消费借贷平台属于中介机构,而中介机构最大的资本就是诚信。网络借贷机构想要持续发展下去,首先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运营,而且要形成良好的运营体系,主动对员工进行培训,定时检查借贷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抽查和监督,不断扩大本机构吸纳用户的能力,并继续推动网络消费信贷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个人征信体系是指各个金融机构与政府下设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联动,为市民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的系统。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由央行主导,各金融机构之间也并没有很好地联动起来对公民的信用情况进行评定。这样就会出现在一个网络借贷平台上欠款的人,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成功申请贷款,这对网络借贷行业以及国家推动诚信建设是不利的。

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数据统计口径的建设并不成熟,多管道之间并不融通。目前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的方式仍以纸质文件居多,信息更新非常缓慢。例如在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上海市政府推出的随申办App上已经有了电子证件栏目,但在住酒店等场合需要出示身份证明时,居民仍会被要求出示实体证件,这说明新型的信息化数据采集并没有得到普遍的推广。可喜的是,现在我国已经逐步开放对金融机构的征信授权,“花呗”“借呗”“白条”都已加入了征信体系。其用户数量多、使用频率高,对于政府进行个人信用评定有极大的帮助。当然,这些民营企业也可以利用政府的征信评定,对于一些信用差的用户适当采取措施,这也是互惠互利的。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在失信黑名单中的群体,是否应给予少量使用网络借贷平台的机会,也是值得商讨的。

总之,我国关于网络借贷的法律虽不完善,但仍在不断改进之中。在如今各个行业都在往信息化方向转型的背景下,各类法律法规都应当在网络方面进行更深层次的补充。以省市级法律法规为基础,进行自下而上的改革,并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完善。同时将信息化与大数据技术应用到全行业,加快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借助消费借贷的发展推动整个政策的信息化改革,发掘更多新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