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法与社会危害性的整体评价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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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整体不法评价的理论基点

整体不法评价思想有三个理论基点,一是不法认定的唯一基础是刑事不法规范;二是正面构成要件要素中也存在规范要素;三是正面构成要件要素中存在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整体不法评价理论的核心思想之一是,认为刑事不法规范是一个独立、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刑事不法所建构的秩序不是相互独立的刑法规范秩序和全体法规范秩序的相加。在不法评价中,构成要件评价和违法性评价并不能分别代表独立的刑法规范秩序评价和全体法规范秩序评价。在否定刑法秩序包含两个独立的法规范体系的基础上,整体不法评价思想认为,刑法秩序赖以建构的规范基础是唯一的,即独立、完整的刑事不法规范。刑法秩序赖以建构的规范基础的唯一性可以推出以下结论:其一,作为该规范载体的构成要件也是唯一的,即整体不法构成要件。由此,认定不法的标准也是唯一的,即整体不法构成要件。其二,单纯根据正面构成要件要素并不能推定行为的不法性,不法性只能根据整体不法构成要件认定。其三,对刑事不法规范的存在意义而言,单纯符合正面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和不符合任一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意义并无不同,都不能说明该行为具有不法规范违反性。其四,只有正面构成要件要素和负面构成要件要素结合,才能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为“值得处罚”的行为。罪刑法定是指正面构成要件要素和负面构成要件要素的同时法定,因此罪刑法定要排除的“不值得处罚”的行为,是缺少正面构成要件要素或负面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

整体不法评价的核心思想之二是,认为正面构成要件要素中存在有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因而对正面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离不开负面构成要件要素的支持。根据该理由可以推出以下结论:构成要件的评价常常是以违法性评价为提前,正面构成要件要素和负面构成要件要素相互补充、相互交叉,在具体不法评价中,正面构成要件要素评价和负面构成要件要素评价并没有一个谁先谁后的固定顺序。

整体不法评价的核心思想之三是,认为正面构成要件要素中存在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在完整的整体构成要件中,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和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具有不可拆分的性质。肯定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不可拆分性,这就打破了正面构成要件要素和不法评价之间不可逾越的界限,正面构成要件要素不再是不法的客观观念形象,而是反映和组成不法、具有为不法评价所需要的内容的实体,是不法评价不可或缺的要素。根据该理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负面构成要件要素一样,正面构成要件要素也是同等重要的不法评价要素。

由此可见,三个理论基点的辐射和拓展,共同质疑了双层不法评价方法所设置的不法评价体系,同时也形成了整体不法评价方法的基本理论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