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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投资资产的扣除
一 一般扣除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二 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的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属于列举的需要予以资本化的范围,因此,不需要予以资本化计入长期投资的成本,而是在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规定的扣除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明确规定,对外投资用途的借款利息不属于应资本化的范围,因此可以直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