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宁说法:不一样的民法典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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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结婚前,你会要求房本加名吗?

今天给大家讲一讲房子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到房子这是中国人的一道坎,是年轻人的一个结,在中国,房子不仅仅是一个遮风避雨的场所,更多的是财富的象征、家的代名词、婚姻的砝码。

当房子遇到婚姻,结论只有一个,如果没有房,结婚会很难,个中缘由,不言自明。但问题是,即便男方有房,结婚也并不容易,为什么?就是房子加名的问题。

曾经有一个高净值客户咨询我说:“女孩必须要求加名,男孩的父母不同意,男孩又爱女孩,爱的不行,请问怎么办?”凉拌!这哪里是法律问题,这根本就是情感问题,要么爱而加名,要么逝爱保房。有的人可能会不屑:“不就房子加个名嘛,给她一半又能怎么样?这点勇气都没有,怎么做个男人?”说这话的,要么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反正又不在你的房子上加名,要么是财大气粗无所谓,反正一套房子也不算什么,要么是真性情,为了爱无所顾忌往前冲。

大家要认清一个事实,在中国很多年轻人自己是买不起房子的,全款买的房很多是父母给买的,或者父母出的绝大部分钱,并且一套房子可能是一个家庭的一辈子的积蓄了。这种情况下,即便房子是男孩的名字,法律上他能够处分,但现实中他敢吗?他敢让家庭一辈子的积蓄置于风险之中吗?咨询我的这位高净值客户,房产两千多万,敢直接加名吗?

加名的行为,最终的落脚点是婚姻的安全感。大体的意思可能是,如果加名,证明对方在乎自己,如果没名,自己将来可能就被动了。如果有名就有安全感了,如果男方出轨了,离婚了,自己能有一半的房子,不至于两手空空又耗费了青春。其实女方的安全感和男方的不安感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如果离婚了,女方能分房子,就有了安全感,男方的房子就被分了,就有了不安感。

大家要认清现实,离婚可不都是男方的过错,结婚之后女方出轨的也很多。请问,如果房产加名了,结婚后女方出轨,男方又能怎么样呢?如果离婚,即便女方有过错,房子还是可以分的,即便分割共同财产少一点,也不至于不分,房子的几十万、几百万升甚至上千万就没有了。如果你是被分房的男方,你会作何感想呢?你会不会说:“爱了你我不后悔,即便婚后你出了轨,你的错全怪我,是我给你自由过了火,分我房无所谓,可能是我做得不好让你感到生活的疲惫。”你会这样想吗?

加不加名其实没有对错,顺从自己内心就好,但法律的风险最好提前知晓。

如果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加女方的名字,女方在房产上真的会有安全感吗?答案是会的,只要加了你的名字,房产就有你的份额了。那离婚的时候会分得一半吗?这个还真不一定,大家可能咨询过律师或者自己上网搜过这种情况,结论基本上就是婚前加名算作一种赠与,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一人一半,这个说法我认为是有问题的,是赠与没错,是共同财产也没错,唯独一人一半过于绝对。

我的观点是,如果离婚,一般情况下,女方会少于一半。婚姻维持的时间越短,分的份额就越少,如果生活了很长时间,那一人一半的概率会大些。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仅仅因加个名就机械的一人一半,显然对出全款方显失公平,而且现在的司法价值的取向也是是保护有产者,说白了就是谁出钱就对谁多保护一些。这种加名行为,审判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是比较大的,也就导致了各地的审判结果都不一样,但我的猜测是判一人一半的少,判女方少于一半的多。

这个问题其实会有各个地方的高院出台相关的裁判意见。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再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修订版)》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双方未对该房产作出特别约定,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虽然两个地方的指导意见不能代表全国,但我想这应该是一个趋势。

总结一下,如果你是未婚女性,男方的全款房给你加名,那么房产你就有份额,但离婚时能不能分到一半不好说,很可能少于一半。如果你是未婚男性,你的全款房给女方加名,那么你的房产就变成了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也有可能分走一半,毕竟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指导意见。

房产是否应该加名,请男方选手和女方选手自由辩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