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老公擅自为他人担保,老婆的财产权益怎么保?
老公擅自为他人担保,老婆怎么办呢?共同财产还能不能保住呢?
有一部韩剧叫《请回答1988》,不知道大家看过没有,挺有意思的一部韩剧,没有看过的朋友,推荐看一下。里面的成德善家,就是因为成德善的老爸成东镒给人家作担保,导致一家人只能住在半地下室的房子里,因为每月要拿出钱去还债,成东镒的老婆李一花总是埋怨这件事,但也在平凡的岁月中忍受着生活的酸甜苦辣。
艺术来源于生活,生活不一定高于艺术,但一定比艺术更加丰富多彩。现实生活中也有老公给人家做担保的,当然,也有老婆给人家做担保的,但老公给人家做担保的情况比较多,可能是哥们儿义气使然,也可能是商业关系需要。
那么,如果老公给人家作了担保人,老婆不知道,后来债务人还不上钱,债权人让担保人承担责任,那么夫妻的共同财产还能保得住吗?这个未经配偶同意和签字的担保协议有效吗?
结合2018年的最高法的一个民事裁定书,给出一个结论: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系无权处分,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参考案例是:(2018)最高法民再210号,是最高法再审的一个案例,这个案例的裁判要旨是: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保证合同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其在未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的,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案例内容就不说了,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裁判要旨。
比如大壮和小美是夫妻,大壮和老王是朋友,老王家里管得严,打赏女主播没有钱,后来找到一个渠道,不用抵押,一天放款,老王心动,但对方要求得有担保人。老王找到大壮,叙起了当年情,从小时候打魂斗罗救了大壮一命,到中学帮助大壮追隔壁小花,到工作时帮着大壮在网上骂他的领导,听得大壮是眼泪吧擦,两瓶酒下肚,就在保证协议上签了字。保证协议上写明:保证人大壮承诺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已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并与财产共有人共同签署合同。但事实上大壮的配偶小美对此事并不知情,也未签字。
那么,先有两个问题:1.这份保证协议有没有效?2.小美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面我们说的,大壮作为保证人已在保证人处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小美在该保证协议中未签署姓名并不影响大壮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大壮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大壮在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小美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小美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小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债权人是能够让大壮来偿还债务的。但这个债务应属于大壮的个人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也可以得出这个结论。
但问题是,怎么还呢?结了婚的男人,仅有一点私房钱,其他的财产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存在的。而且,除非高净值以上的家庭,否则夫妻财产协议在普通家庭是没有的,财产基本上都是共同的,而且这个共同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那么债权人申请执行,这里面就涉及到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原则上好处理,就是共同财产的一半是大壮的,另一半是小美的,大壮的用来还债,小美的归自己所有。但处理中,并没有那么容易,小美会提出执行异议,说家里的财产绝大多数都是自己的,只有很少部分是共同的;债权人肯定不干,肯定坚持财产都是共同财产;大壮的态度不一定,如果发现当初作担保人冲动了,那么会站在小美的一边,如果和小美有矛盾,不想和小美过了,那可能会站在债权人这一边,然后又是诉讼程序的进行,最后的结果的又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婚后获得的财产基本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还是有一些财产是个人财产的,但第1063条本身在实践中又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比如父母出钱给子女买的房子,算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呢?一言难以概之。
总而言之,虽然法律上和判决上保护了配偶方的利益,但如果另一方擅自给他人作担保,家庭的财产还会面临着很大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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