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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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